華安中小盤成長

華安中小盤成長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為基金資產淨值5%以上; (5)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的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權證的比例不超過該權證的10%。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遵從其規定;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的建倉期為6個月; (9)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性規定,履行適當程式後,本基金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本信息

收益分配

華安中小盤成長 華安中小盤成長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

後每一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4、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四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收益的5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基金份額計算結果四捨五入,保留至0.01份;
6、基金投資當期出現淨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7、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經理

劉光華本基金的基金經理2007-03-14-11年工商管理碩士,11年銀行、基金從業經歷。曾在農業銀行上海分行國際部、路透集團上海代表處、中銀國際上海代表處工作。2001年加入華安基金管理公司,曾任研究部高級研究員,2006年4月至2007年3月擔任上證180etf基金經理,2005年5月起擔任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基金經理,2007年3月起同時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更新日期:200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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