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審計規範檔案和制度草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規劃、計畫;負責對全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向縣政府報告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情況;向縣政府和市審計局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和有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相關管理的政策、措施、辦法、制度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的建議意見。
(三)直接審計下列事項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1.縣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各鄉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結)算。
5.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縣政府各部門管理的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它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國外政策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依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審計監督在縣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和中央、省、市在縣相關單位的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9.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對縣委、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各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和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五)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本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六)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七)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八)組織開展審計機關審計信息化建設和審計幹部業務技術培訓。
(九)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宣傳、信息、新聞發布和機關文秘、保密、信訪、檔案、後勤行政、統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審計專項經費;管理通訊網路。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審計機關的教育培訓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以及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股。
依法對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處罰決定書等及所附審計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覆核意見。年度終結後,對本年度審計覆核工作進行分析、總結,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覆核情況報告;開展審計案卷質量檢查,法律、法規、規章實施情況檢查,規範性檔案和具體行政行為備案審查等各項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對審計行政執法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草擬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制度等規範行政執法的有關規章制度,並對有關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受理和承辦有關行政複議案件,接待和處理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參與有關行政訴訟案件;監督檢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政務公開工作情況;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依法治理活動。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年度計畫安排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任務,擬定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審計縣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縣級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審計縣財政部門、縣地稅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受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在縣的國家金融、保險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審計地方銀行、信託等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企業審計股。
接受上級審計機關年度計畫安排和縣委、縣政府交辦的任務,審計與縣級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協機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黨政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駐外辦事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委託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