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岡縣人民政府關於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實施意見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申報、工程招投標、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後續監督管理。 (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料審查、立項報批、工程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工業園區籌委會:
為保障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城鄉建設與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76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改進我省土地開發整理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意見的通知》(黔府辦發〔2007〕101號)和《遵義市國土資源局關於調整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立項驗收有關工作的通知》(遵市國土資發〔2009〕79號)等檔案精神,經縣人民政府研究,現就推進我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組織實施。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推動縣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目標,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著力增加耕地面積,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保障建設用地需要,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糧食生產安全,鞏固生態建設成果。
二、目標任務
從2009年起,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力爭每年完成新增耕地1萬畝,“十一五”中期到“十二五”期末,全縣完成5萬畝新增耕地任務。
三、工作原則
(一)分級負責、利益共享。縣級負責統籌制定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籌措項目資金;鄉鎮負責發動民眾和項目實施。同時,建立縣鄉利益共享機制,以此調動鄉鎮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集中連片、規模適度。將補充耕地與基本農田保護、低產低效林改造和山、水、林、田、路綜合治理有機結合,實現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合理開發。
(三)保護森林資源、禁止毀林開荒。科學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加強林業資源保護和管理,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建設良好生態系統。
(四)嚴格標準、確保驗收。遵照項目實施法定程式,嚴格執行省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驗收標準,加強項目實施的指導監管,確保項目完成一個,成功驗收一個。
四、工作職責
(一)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對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進行踏勘選址;按《五項制度》及其它有關規定推薦項目前期資料編制單位、測量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竣工驗收資料編制單位;負責撰寫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設計和工程預算審查、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督查、項目資金管理、工程招投標的指導等工作。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申報、工程招投標、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後續監督管理。
(三)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資料審查、立項報批、工程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縣財政局負責資金的組織和監督管理工作。
(五)縣審計局負責工程量和工程資金審計工作。
(六)縣農業局負責項目土壤檢測和土地質量評定工作。
(七)縣水務局負責農田水利工程設計與質量評定工作。
(八)縣林業局負責低產低效林改造的項目審查以及開發成果利用的作業設計。
(九)縣檢察院、監察局全程參與監督。
五、項目管理
(一)項目業主單位應發布項目建設情況公告,接受社會和民眾監督。公告內容包括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項目總投資、建設工期、土地權屬、項目承建單位、項目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項目設計單位等。工程開工後,項目業主單位必須建立現場辦公制度,負責召集施工、工程監理、工程設計等單位解決項目的施工進度、施工安全、工程質量、經費撥付等問題。
(二)工程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規劃設計、施工技術和標準進行施工,建立質量管理責任制,明確工程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對出現質量問題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應負責及時返修並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三)項目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承擔監理責任。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選派具有相應資格的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按照工程監理規範的要求,對項目工程建設實施監督,控制工程建設的投資、建設工期,保障工程質量。單體工程任務完成後,項目工程監理單位應簽署意見。未經項目工程監理單位簽署合格意見書的,項目業主單位不得撥付工程款,項目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工程的施工。因監理單位的責任致使工程出現質量問題、虛報工程量致使工程投資增大的,由監理單位承擔等額的經濟責任,同時無條件更換監理單位,收回監理費。項目業主單位(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本項內容寫入監理契約進行約定。工程監理費按先借支後決算的方式進行管理,即工程開工後借支預算監理費的30%,工程完工後按審計結果一次性結算。
(四)嚴格執行項目計畫、項目預算和規劃設計。項目規劃設計單位要對規劃成果負責。建設中確需變更規劃設計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不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和增加預算支出的,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鄉鎮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2.涉及項目建設位置、建設總規模、新增耕地面積和預算支出的,須經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集相關監督人員和業務技術人員現場踏勘,集體會審簽字後由項目業主(鄉鎮人民政府)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五)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土地權屬重新調整的,應按規定對原權屬調整方案作補充說明,並報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
(六)新增耕地指標全部納入縣級新增耕地指標儲備庫,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管理和調劑使用。節餘指標可按有關規定出讓,出讓所得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六、項目驗收
土地復墾開發項目竣工後,項目業主單位、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先行組織自檢合格後,由項目業主單位向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項目竣工初驗申請。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貴州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驗收辦法》(試行)(黔國土資發〔2005〕136號)的規定進行項目初驗通過後,應將項目監督管理、自檢、初驗等情況,按程式向縣人民政府或市國土資源局報告,由縣人民政府或市國土資源局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項目進行正式驗收。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機構。縣人民政府成立鳳岡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國土資源局。各鄉鎮要成立鄉鎮長任組長的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
(二)加大投入。土地復墾開發資金由縣級收取的耕地開墾費和其他資金解決。新增耕地指標轉讓後淨收益的20%歸鄉鎮所有,80%歸縣級所有。其中鄉鎮收益的20%作為項目工作經費、20%用於鄉鎮財政平衡預算、60%投入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入;縣級淨收益的5%作為項目工作經費,其餘由縣級統籌安排用於城鎮建設、工業園區建設和社會事業等方面的投入。
(三)嚴格考核。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納入年終目標綜合考評內容,縣人民政府對土地復墾開發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因不負責任或工作措施不力影響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的,將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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