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解決菸葉基礎設施後續管護問題,確保工程項目正常運行,長久發揮效益,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菸葉生產基礎設施是指各鄉鎮在規劃煙區內組織實施,並經菸草、水利、交通等部門驗收合格,交付鄉鎮、村(社區)或村民小組為產權單位使用的煙水設施、煙區公路和密集型烤房等。
第三條 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管護推行“誰受益、誰管理、有償使用、財政適當補助”的運作模式,努力形成科學合理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長效機制。
第四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對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履行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縣人民政府成立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辦公室在縣煙辦,由縣煙辦、縣菸草分公司、縣水務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和縣公安局共同組成。
第二章 資金來源
第五條 資金管理
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辦公室設立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條 管護資金的來源
(一)建立縣級管護基金:縣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菸葉稅總額中提取3%作為項目維護管理經費,由縣財政局在劃拔烤菸分成款前劃到專戶上。
(二)鄉鎮財政預算留存: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每年的菸葉稅分成中提取3%的管護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在鎮級審批許可權中使用。
(三)基礎設施項目的有償使用費:如烤房租賃費、水費等,由村(社區)民委員會或鄉鎮掌握使用。
(四)菸草部門的補助金。
(五)其它補助資金。
第七條 資金使用範圍
(一)煙水配套工程:即項目的管理費及維修費。
(二)煙區公路:即公路的維修費。
(三)密集型烤房:即10間以上密集型烤房群的管理及維修。
第三章 管護主體
第八條 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主體為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農戶,並實行分級管理。
(一)農戶負責管護批准實施自用的項目。
(二)村民小組負責管護受益區域在村民小組管轄範圍內的項目。
(三)村(社區)民委員會負責管護受益區域跨兩個或兩個以上村民小組且未超出本村管轄範圍的項目。
(四)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管護受益區域跨兩個或兩個以上村且未超出本鄉鎮管轄範圍的項目。
(五)跨鄉鎮之間的基礎設施項目由縣政府明確專業人員管理。
第四章 資金申報及審批
第九條 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資金管理使用,堅持“村(社區)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申報,煙辦受理,並組織菸草、水利、交通部門審核後撥付”的原則。
申報和維修時間:原則上每年4月份申報,10月底審批結束,次年3月底前維修結束。
第五章 相關職責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及村(社區)民委員會職責:
(一)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責:負責指導和落實本轄區內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工作,對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長久發揮效益負責;監督村民委員會建立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和村規民約;負責跨村的基礎設施管理;組織打擊破壞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行為;監督工程項目的運行管護狀況,對工程的運行管護工作進行考核。
(二)村(社區)民委員會職責:行使業主權利,組織召開相關村民代表大會,制定具體的項目運行管護辦法,指定具體管護人員,落實管護措施,明確管護人員的責任和義務,報縣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管護辦公室備案;簽訂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協定;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和村規民約;對管轄範圍內煙水設施、煙區公路、密集型烤房等設施進行監管;對因自然因素造成毀損的情況進行統計匯總,向相關管理部門申請維修,並完善項目維修及運行管護檔案;向相關部門提交年度工程運行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縣煙辦:承擔縣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辦公室的日常工作,並負責管理管護資金的使用;定期對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運行管護、損毀情況等進行核實、統計和匯總;組織同級水利部門、菸草部門、交通部門對年度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維修項目進行驗收,每年定期向縣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情況報告。
第十二條 縣水務局:參與煙水配套工程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對煙水配套工程維修技術方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監督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對維修項目的施工及驗收質量把關。
第十三條 縣交通運輸局:參與煙區公路及機耕道工程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對煙區公路維修技術方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監督完善項目實施方案;對維修項目的施工及驗收質量把關。
第十四條 縣菸草分公司:參與密集型烤房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對密集型烤房維修技術方案的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監督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每年按時提取3%的菸葉特產稅並劃到管護資金專戶上,按要求撥付其它渠道的維修補貼資金,並對各項目管護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負責對批准的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損毀項目進行審計,對其它有償資金收取及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縣監察局:負責對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縣公安局:負責對破壞菸葉生產基礎設施違法行為的打擊。
第十九條菸葉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管護資金及水費收支使用情況必須由管護主體在各項目區向村民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嚴禁在資金申報中弄虛作假、騙取資金,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縣管護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縣菸葉生產基礎設施管護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