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錫五審判方式

馬錫五審判方式

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抗日戰爭時期在陝甘寧邊區實行的一套便利人民民眾的審判制度。由陝甘寧邊區隴東分區專員兼邊區高等法院分庭庭長馬錫五首創。主要特點:(1)深入民眾,調査研究,實事求是;(2)手續簡單,不拘形式,方便人民;(3)審判與調解相結合;(4)採用座談式而非坐堂式審判。這種審判方式,既堅持原則,又方便民眾,維護了民眾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司法審判史上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內容

抗日戰爭時期,馬錫五同志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隴東分庭庭長時創造的民眾路線的審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權創立的一種將民眾路線的工作方針運用於司法審判工作的審判方式。這一方式在邊區政權所轄範圍內得到普遍的推廣。

其主要內容是簡化訴訟手續,實行巡迴審判、就地審判。在審判中依靠民眾、調查研究,解決並糾正疑難與錯案,使民眾在審判活動中得到教育。

1943年,馬錫五同志從事司法工作後,親自參加案件審判實踐,經常下鄉,深入調查研究,進行巡迴審判,及時糾正一些錯案,解決了一些纏訟多年的疑難案件,因而受到民眾歡迎。人們把這種貫徹民眾路線,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的辦案方法,親切地稱之為“馬錫五審判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

(1)深入農村、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地了解案情;

(2)依靠民眾、教育民眾,尊重民眾意見;

(3)方便民眾訴訟,手續簡便,不拘形式;

(4)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廉潔公正

以整風運動為思想基礎,以民眾智慧為力量源泉。這一方式是在巡迴審判基礎上成長起來的,是司法工作的一面旗幟。其出現和推廣,培養了大批優秀司法幹部,解決了積年疑難案件,減少訴訟促進團結,利於生產保證抗日,使新民主主義司法制度落到實處。

“馬”包括三個有機聯繫的步驟:查明案件事實;聽取民眾意見;形成解決方案,說服當事人接受。

“馬”為當時廣大老百姓所接受和推崇,並在以後相當長的時間內影響著我國民事訴訟程式的構造,其中許多具體原則和做法以後被直接運用於新中國的民事訴訟制度。

典型案例

在馬錫五到華池縣檢查工作的時候,突然遇見一個女青年攔路告狀。馬錫五受理此案後,首先在區鄉幹部和民眾中進行細緻的調查,並且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原來,這個女青年叫封芝琴(小名胖兒)。自幼由父母包辦與張金才之子張柏訂婚,到1942年胖兒長大成人,經人介紹曾與張柏見過面,雙方都願意結為姻緣。但她的父親封彥貴為了從女兒身上多撈“彩禮”便與張家退了親,準備將胖兒賣給慶陽的財主朱壽昌。

張家知道後,糾集了親友二十多人,深夜從封家將胖兒搶回與張柏成婚。封彥貴告到司法處,司法人員未經周密調查,以“搶親罪”判處張柏與胖兒婚姻無效,張金才被判刑六個月,草草結了案。張家不服,胖兒也不服,便攔路告了狀。馬錫五掌握了基本案情後,又了解了胖兒的態度,胖兒表示“死也要與張柏結婚”。

馬錫五又廣泛聽取了民眾意見後,召開民眾性公開審判大會,作出如下判決:一、張柏與胖兒的婚姻,根據婚姻自主的原則,準予有效。二、張金才深夜聚眾搶親有礙社會治安,判處短期徒刑;對其他附和者給予嚴厲批評。三、封彥貴以女兒為財物,反覆出售,違犯婚姻法令,判處勞役,以示警誡。

這樣的判決,合情合理,非常恰當,民眾聽後十分稱讚,熱烈擁護,勝訴者胖兒和張柏更是皆大歡喜。雙方當事人也無不表示服判,後來邊區文藝工作者以此事為素材,編寫了鼓詞《劉巧兒團圓》和劇本《劉巧兒告狀》,以後又改編成評劇《劉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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