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歇爾項目

”聯邦證人保護項目的初創開始於1960年的打擊有組織犯罪中的證人保護。 “證人保護項目”為該法的第5部分,標題是:“政府證人的保護措施”。 證人保護項目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保護外國證人的問題。

詞條簡介

美國的證人保護制度,由於其執行辦公室叫做馬歇爾辦公室,因而被稱為“馬歇爾項目”。
該項目的目的是為政府的證人提供安全、健康的服務,證人是政府依靠的人,正因為有他們的出庭作證,毒品交易、恐怖活動、有組織犯罪和其他主要犯罪分子才能得到懲治,他們也因此陷入了危險。今天,證人保護項目是檢控程式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沒有它很多證人將不會出庭或者被殺害。“沒有它,證人在審判結束以後就會消失。”

一、證人保護項目的實施情況

聯邦證人保護項目的初創開始於1960年的打擊有組織犯罪中的證人保護。由當時在聯邦司法局有組織犯罪與詐欺分局工作的吉勞德.蘇爾( Gerald Shur)創建。蘇爾當時是美國的一個聯邦檢察長,他當時面臨著幾個即將在有組織犯罪控訴中作證的證人的保護問題。這些證人是Joseph Valachi, Joseph Barboza and Larry Gallo。後來,1969年阿肯色州的Sen.John.L.McClellan介紹了大量有關這個問題的刑法草案,最終,G.Robert.Blakely Blakely根據蘇爾的著作,將其思想引入了起草的《證人保護法》中。蘇爾1995年退休,至今健在,前不久他還評論說:“證人保護項目被證明是靈活有效的。”
在理論工作完成後,最終規定證人保護制度的的生效法律檔案是1970年的《有組織犯罪控制法》(Organized Crime Control Act)。“證人保護項目”為該法的第5部分,標題是:“政府證人的保護措施”。它勾勒了證人保護項目的基本原則,該法指出:檢察長能夠“在每一個案件中根據具體情況用一切有用的方法為證人提供保護”,該法為適用證人保護法的證人確定了一個很廣泛的範圍。儘管具體內容至今還在修改,但是美國學界和法律界還是認為確實是蘇爾創建了 “馬歇爾項目”,後來該項目演變成了著名的聯邦證人保護項目WITSEC (the Federal Witness Protection Program)。
約15年後,檢察長的權力被1984年通過的《犯罪綜合控制法》(Comprehensive Crime Control Act of 1984)加以擴大。這部新法同時為證人的某些親屬和社會關係提供保護。該法包括了今天實施的證人保護法律的主要內容,規定了檢察長為證人提供保護時適應的具體程式(參見美國法典 18 U.S.C.A 3521)。從“馬歇爾項目”開始以來,有超過7500個證人和9500多家庭成員進入項目安排並受到保護,由“馬歇爾項目”辦公室重新安排居住地和發放新的身分證件。
這一項目的成功運行為政府打擊有組織犯罪和共謀犯罪中的主犯(通過污點證人制度)提供了獨特而有價值的工具,被保護的證人出庭的案件定罪率達到89%。作證的人中又有17%在項目完成後又被順利地被拘留或者被指控。還沒有接受項目指導的人證人在馬歇爾項目保護之下受到傷害。

二、證人保護項目的主要內容

現在的美國聯邦證人保護法律的內容體現在1997年10月修訂的美國法典第9-21章(USAM Chapter 9-21),共有30條,對證人保護的對象、批准程式、保護措施、被保護的證人的權利與義務等都進行了祥細的規定。

(一)保護對象

證人保護只提供給那些確定必須為保障公訴成功而要出庭作證、證人或者其家人的生活處於危險之中的人。證人的作證行為必須認為是可以信賴的、確定將到來的。在刑事案件中,證人保護針對的刑事程式牽涉的犯罪的範圍包括:有組織犯罪和詐欺犯罪;美國法典第21章下的毒品交易犯罪;任何使證人作證可能遭受暴力、威脅的聯邦重罪;任何與上述罪行性質類似的州立法規定的犯罪。另外某些可能使證人陷入危險的民事、行政程式也可以對證人實施保護項目。

(二)批准程式

負責證人安全項目的機構有四個:聯邦馬歇爾辦公室 —負責作證者的安全、健康;法務部執行局—負責證人進入項目的確認;聯邦監獄局—負責強制作證的人的監管。聯邦總檢察長辦公室,它對進入項目項目的具體案件作最後審批和確認。
證人是否納入保護項目的最後決定者是檢察長。這一決定是建立在負責聯邦案件的具體被指定的檢察官的推薦的基礎上的,州法庭的案件其決定是建立在州檢察長向適當的聯邦檢察署建議的基礎上。項目開始於州或者聯邦負責執行該項目的機構遞交申請到美國平等保護局(OEO, The Office of Equal Opportunity ),該申請簡述證人受到的威脅和危險,要求將證人轉移到新的社區。OEO然後進行初審以決定採用何種方法保護證人。也可以與檢察官和執行局的人共同審查。申請時應當提供複印件和危險評估報告。初審後,馬歇爾辦公室決定是否批准,如批准則由OEO重審。
最後的決定由美國總檢察長作出, 總檢察長作出書面評估決定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犯罪記錄、是否有可以代替的證人、是否有保護措施以外的替代性措施。OEO向總檢察長辦公室總部提出要求,證人和其家庭成員必須簽訂一個理解備忘錄,以確認他們理解項目的規則。進入項目僅僅是一個開始,接下來是由馬歇爾辦公室製作一個新的身份證和尋找一個新的城市讓證人定居。

(三)保護措施

證人 保護項目的主要方法是為證人設計一個匿名的身份、幫助其在一個不會被認出的新的城市生活。在美國有2.8億人和數千個城市可以隱藏證人,項目被接受後,馬歇爾辦公室即著手為證人及其親屬、其他有社會關係的人製作新 的身份證和尋找定居地點,這要求多部門合作、項目周密、保密嚴格。
被馬歇爾辦公室確認後,被保護的人立即進入新的居住地,先在一個臨時、安全的地方住下。證人進入新社區後,他們以前的犯罪行為不能被忽略,馬歇爾辦公室通常會將證人的表現和犯罪歷史通知當地的法律執行機關。他們可以進行毒品和酒精測試,以確保作證項目的成功。
作為回報,被保護的人可以得到:提供合理的工作機會、幫助尋找住房、提供平均6萬美元的經濟支助、提供變化了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的身份資料、必要時提供心理醫生、倫理諮詢師和社會工作者。對於新的名字,證人可以選擇,通常證人可以保留其姓和開頭字母,名字的變化象普通人一樣由法庭裁決,但是記錄被封存而不對外公開。另外,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馬歇爾辦公室還對高危情況提供24小時保護,包括預審程式和出庭程式中。
新生活:馬歇爾項目的重要內容是幫助證人融入新的社區和自立,這與安全的就業聯繫在一起,政府對證人項目中的證人一開始就幫助頗多,何況這些人有曾經還是罪犯。定居後,政府幫助就業後,經濟支助也就終止。如果證人願意,他們可以在政府機構選擇工作。
證人違法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獲得美國法典第18章 3525部分規定的 “被害人補償基金”,這個基金由OEO管理,包括醫療、喪葬費和收入損失。

(三)證人義務

證人的義務有:
作證。保護項目的最終目的當然是為了保護證人安全以使其出庭作證以證實犯罪。因此最危險的部分就是出庭作證安全措施也會被最大化,有時甚至於用郵車、直升飛機、漁船運送證人。在起案件中甚至於用裝甲車滿載一車的警察參加護送證人,即使後來在審判中確認為不是證人,一旦項目,曾經作過證,證人都應當受到保護。這種方法同樣可以用於保護檢察官,1970年項目實施以來,被保護的證人作證後有罪率達到89%, 1萬多名犯罪分子得到定罪。
馬歇爾項目不是一場賭博,一應俱全3的債務和其他義並沒有豁免,在項目實施前,證人應當還清債務或者履行其他義務,提供兒童監護資料等。
守法。證人表現的要求通過馬歇爾辦公室或者 OEO提前 10天通知。檢察官或者執行官員可以在馬歇爾辦公室確定的中間地帶與證人見面;對於在押的證人,可以在指定的聯邦監獄見面。審判結束,證人和其家人的新生活也就開始了。
監管。被保護的證人有時是本身有違法犯罪的污點證人。這樣的情況在整個證人保護項目中占17%。但是這種情況僅僅是指沒有被定罪的,如果按沒有定罪的所有被保釋的人計算,占60%。被拘留或者被判刑入獄的證人,聯邦調查部門將與州當局一起合作以確保證人安全。如果州當局不能做到這一點,OEO將接受審查證人的案件,由聯邦監獄接管證人的監管工作。
保密。保護項目的一個重要規則是證人不能與沒有被保護的關係人或者家人聯繫,也不能策反當年居住的地方。在馬歇爾項目實施的過程中,遵守這個規則的證人沒有一個被殺。一旦融入社區,僅僅要求與政府每年聯繫一次,如果證人要搬家,他們應當與政府聯繫,任何聯繫都只能通過OEO或者馬歇爾辦公室。

三、證人保護項目面臨的挑戰

在新的時期,由於犯罪率的提高和犯罪的複雜性的增加,卓有成效的證人保護項目,也面臨新的考驗。首先是馬歇爾項目的工作人員收入低、工作不穩定,卻要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目前,馬歇爾辦公室被政府要求裁員。在過去8年中,負責證人保護項目的人員減少了25%,但需要保護的證人及其家庭成員卻增加了12%,這樣保護的質量就會下降。到2006年將有 17700人進入保護項目。證人保護項目能否一如既往已經受到了挑戰。
2003年,一個曾經幫助政府指控犯罪的證人 Brenda Paz,他曾經是黑社會成員,在放棄政府保護後的兩個月內被殺害。現在包括其前男友在內的MS-13組織的成員被控是殺害她的兇手。另外 ,曾經出現兩個以前認識的證人被安置在一個地方的情況,馬歇爾辦公室只好將其中一個重新安置。對此如何處理就是一個問題。 今年初,麻省立法機構已經建議制訂州證人保護項目以彌補聯邦證人保護項目之不足,如果獲通過,將拔款20萬美元以更好地保護證人減少匪徒的暴力和威脅。
證人保護項目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如何保護外國證人的問題。證人項目更多的是向黑社會成員開放,今天大量的證人是為了反對組織程式更高、危險性更大的有組織犯罪分子。這增加了隱藏證人的難度,特別是證實外國恐怖組織時。因為外國證人需要從海關與移民局得到更多的資料,非法移民不能被安排定居,除非滿足了移民條件和向馬歇爾辦公室提供了必要的資料。另外,這些一旦進入項目,還面臨文化、習慣的調整,這是國內證人所沒有的問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