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美國“337條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競爭行為或向美國出口產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貿易行為。
不公平行為具體是指:產品以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為進入美國,或產品的所有權人、進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並對美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損害威脅,或阻礙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國商標和專利權,或侵犯了積體電路晶片布圖設計專有權,或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其他設計權,並且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建立中。
調查機關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負責進行337調查。USITC是美國國內一個獨立的準司法聯邦機構。擁有對與貿易有關事務的廣泛調查權。其職能主要包括:以智慧財產權為基礎的進口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產業及經濟分析;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的國內產業損害調查;保障措施調查;貿易信息服務;貿易政策支持;維護美國海關稅則。USITC共設6名委員,每屆任期9年。
調查對象
根據美國法律規定,“337條款”調整的是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不正當貿易。
一般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1)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該產業正在建立中;(2)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即,損害或實質損害美國的相關產業,或阻止美國相關產業的建立,或壓制、操縱美國的商業和貿易。智慧財產權方面的不正當貿易的法律構成要件也包括兩個方面:(1)進口產品侵犯了美國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專有權;(2)美國存在相關產業或相關產業正在籌建中。
實踐中涉及侵犯美國智慧財產權的337調查大部分都是針對專利或商標侵權行為,少數調查還涉及著作權、工業設計以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侵權行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競爭包括侵犯商業秘密、假冒經營、虛假廣告、違反反壟斷法等。
調查程式
337調查的主要程式包括:申請、立案、應訴、聽證前會議、取證、聽證會、行政法官初裁、委員會複議並終裁、總統審議。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對USITC的裁決結果不服,可以向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提起抗訴。
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在“儘早的、可行的時間內”完成一項337調查並作出裁決。實踐中,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一般在12-15個月內結束調查,複雜案件可能會延長至18個月。
申請與立案
一、337調查申請的提起
申請人可以親自或以郵寄方式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提交申請書,包括12份非保密文本及6份證據材料、12份保密文本及6份證據材料。非保密文本的申請書也可以以電子版的方式提交。USITC不接受以傳真方式提交的申請書。
非美國企業也可以提起337調查申請。在涉及智慧財產權的337調查中,無論美國企業(自然人)還是非美國企業(自然人),只要其認為進口產品侵犯了其在美國登記或註冊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並能夠證明美國國內已經存在或正在形成相應的國內產業,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調查申請。在確定美國是否存在國內產業這一問題上,應考慮申請人:是否在廠房和設備方面作了重要投資、是否僱傭了大量勞動力或籌措了大量資金、是否對涉案智慧財產權的開發進行了設計、研發、許可等重大投資活動。
二、申請書的內容
在337調查中,如果申請人指控進口產品侵犯智慧財產權,申請書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對涉案智慧財產權的描述;對涉嫌侵權的進口產品的描述;涉嫌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相關信息;涉案智慧財產權正在進行的其他法院訴訟或行政程式;國內產業情況及原告在該產業中的利益;訴訟請求。在涉及專利的337調查案件中,申請人還必須提供證明侵權的專利權利要求對照表。
三、申請書相關信息的了解渠道
任何人都可以通過USITC的官方網站查詢到申請書的相關內容,包括原告、被告以及訴由等信息。此外,還可以通過USITC的EDIS系統查詢非保密版的申請書、所附證據及其他相關調查檔案。
四、立案
USITC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公告將公布在美國政府官方刊物《聯邦紀事》(Federal Register)上,並可以在USITC的網站上查詢。
法律依據
在實體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有關規定、美國聯邦和各州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認定的各種法律以及其他關於不公平競爭的法律等。
在程式法方面,337調查主要適用美國《聯邦法規彙編》關於USITC調查的有關規定、《USITC操作與程式規則》、《聯邦證據規則》中關於民事證據的規定、《行政程式法》中關於行政調查的有關規定等。
貿易制裁性
337調查337條款屬於美國當地的“行政救濟”,自從頒布以來經多次修訂,現規定授權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美國企業起訴的前提下,對進口中的不公平貿易做法進行調查和裁處。
337條款是國際上最具變通性和殺傷力的貿易保護手段,凡是337調查認定侵權行為存在的外國出口產品,將通過頒髮禁止進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該涉案產品的進口和在美國市場的銷售,而且無法規避。
另外,337條款已經跨越了國界,在全球範圍內的侵權行為均可能被追訴,甚至包括非出口行為。根據“337”調查普遍排除令規定,一家敗訴,連同該國其他生產該產品的企業同樣也要退出美國市場。
主體對象
申請人(原告)和被申請人(被告)是一項337調查的當事人。認為調查結果會對其利益產生影響的其他企業可以以第三方的名義或者要求增加為被告的方式申請參與到337調查程式中。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負責案件的審理和發布初裁,並指定一名律師作為代表公共利益的獨立的第三方參與每一項337調查。委員會委員負責對行政法官的初裁進行複議並作出終裁。根據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USITC作出的任何違反337條款的終裁均應提交總統進行審議。實踐中,該總統審議實際由美國貿易代表(USTR)辦公室進行。
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在337調查中的職責主要包括:規定取證的具體程式和規則、召集聽證會、作出初裁以及對救濟措施的建議。當一起337調查案件正式立案後,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審理。行政法官應在立案後45日內確定調查結束的目標日期(Target Dates),並發布一系列的調查規則(Ground Rules)。調查規則規定了調查程式的具體指南,例如回答動議的時限、所需證據性附屬檔案的副本數量、翻譯的使用、電話會議的程式等。行政法官將在舉行聽證會後作出進口行為是否違反337條款的初裁。USITC共設有5名行政法官。
ITC律師
在每一起337調查中,USITC均指定其下屬的不公平進口調查辦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的一名律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全面參與調查。該律師在337調查程式中,完全獨立於行政法官,可以就案件發表獨立意見,包括對當事人的主張表示支持或反對。
調查的被告
1、被告的確定
涉案產品的製造商(無論其是否直接對美出口產品)、將涉案產品進口至美國的進口商或在美國銷售已進口涉案產品的銷售商或零售商,都可能成為337調查的被告。337調查是針對進口產品發起的調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屬人管轄權。因此,即使外國企業沒有在美國直接設立分公司,而是通過中間商將產品銷售到美國,也可能因為進口產品涉嫌侵權而成為337調查的被告。如果原告在337調查申請中要求USITC發布普遍排除令,則USITC一旦發布普遍排除令,受該措施影響的不僅包括申請書中列名的被告,還包括其他未在申請書中列名,但可能向美國出口同類涉案產品的企業。因此,廣義上講,此類企業也與337調查相關。
獲知337調查案件的預警信息後,企業應迅速通過有關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律師或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了解並核實申請書及相關附屬檔案的內容,結合申請書中的涉案產品描述及涉案智慧財產權的說明,與本企業對美出口產品分析對比,從而確認本企業是否涉案。
2、如何避免成為337調查的被告
337調查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限制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許多企業由於不知情或缺乏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而成為337調查的被告。在生產經營和對外貿易活動中,對美出口企業可以採取以下預防性措施,避免成為337調查的被告:
(1)在生產對美出口產品時,先初步調查美國同類產品中是否適用相同或類似技術、外觀設計及商標;
(2)在接受進口商委託生產對美出口產品的訂單時,在委託加工契約中加入關於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的免責條款;
(3)生產或出口前委託有關中介組織進行檢索,減少侵權的可能性;
(4)委託律師出具出口產品不構成智慧財產權侵權的法律意見書。
3、被告決定應訴首先該做的工作
337調查多涉及專利侵權問題,應訴工作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因素很強。被告企業如果決定應訴,首先應迅速在企業內部選擇了解涉案產品技術、銷售情況並具有一定決策能力的人員組成內部管理團隊,同時聘請律師,結合企業自身情況,確定應訴策略,開展應訴工作。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廣泛的渠道公開被告正在面臨337調查這一情況,從而影響涉案產品的現有或潛在的使用者或購買方,停止使用或購買被告的產品。因此,決定應訴後,被告還應迅速向外界或有關購買方發表聲明,表明自己的立場和相應行動。
4、被告不應訴的後果
337調查程式中,被告如果不應訴,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請書中對缺席被告的指控將被認定是真實的,其可以向USITC提出對缺席被告立即採取救濟措施。USITC可以在認為不影響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對缺席被告採取排除令、禁止令或兩者並取。
5、聯合應訴的利弊
337調查中,如果多家被告企業實施聯合應訴,可以整合資源、共享信息、分擔應訴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夠分攤應訴費用,使單個企業的應訴負擔降低。此外,通過聯合應訴企業間的協作,可以形成合力,共同與原告抗衡。
實踐中,一些涉案企業出於以下擔心,不願選擇聯合應訴策略:需與其他企業協商,無法快速做出決策;可能泄漏本企業的商業秘密;其他企業搭便車;企業自身情況不同導致無法形成統一的應訴策略等。
利害關係方
在申請書中列名的被告可以通過提交答辯狀參與337調查。其他任何願意參與調查程式的企業可以向行政法官或者USITC提交希望參與調查程式的書面動議,並同時提交其已向每個當事方送達該動議的證明。在決定是否允許其他非被告企業參與調查時,調查機關通常依據以下4項標準:動議及時提出;對作為調查標的的財產或交易具有利益;調查結果可能在事實上損害或妨礙動議提出方保護自身利益的能力;現有參與方未能充分代表動議提出方。
337調查中,其他利害關係方如果不參與調查,將喪失利用調查程式收集信息、表達主張的機會,最終可能會受到USITC做出的是否違反337條款的裁決以及有關救濟措施的影響。
應對策略
多數中國企業積極應訴美337條款,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現象。因為一個針對極小侵權認定的排除令,其殺傷力足以使被告無法繼續經營。
一系列的中國產品在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簡稱“ITC”)被告侵犯智慧財產權,如打火機、印表機墨盒、賴氨酸產品、電池等產品。過去許多中國公司選擇不予理睬,多數都採取積極應訴,這是一個非常可喜的現象。本文將討論如何在美國應對337條款的行政訴訟。
在美國提起337條款訴訟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國公司,也可以是外國公司,如在美國擁有智慧財產權的日本公司或德國公司等。
337條款規定,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行為(主要針對侵犯專利權或者商標權行為,也包括侵犯著作權、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標權及其他商業侵權行為),並且對美國產業可能造成抑制或壟斷,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可以進行調查。
向ITC遞交的起訴書必須證明存在被相關專利涵蓋的產品已經形成國內產業,或者上述產業正在美國興起。“國內產業”的要求分成兩部分,一部分涉及技術,另一部分涉及經濟。在技術方面,原告必須證明專利涵蓋的產品已經在美國生產或銷售。在經濟方面,原告必須證明已經在製造設施和設備上有相當數額的投資,花費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或在產品開發,包括工程、研發或授權許可等方面作出實質性投資。
ITC經過調查審理後若確認進口產品侵犯了智慧財產權,則可依據337條款規定發布兩種命令:一種是“停止令”,另一種是臨時性或永久性的“禁止令”或“排除令”。前者類似於美國地區法院發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如果被告不顧這種命令而執意將侵權產品輸入美國並進行銷售,就有可能被課以巨額罰款。後者則明令禁止侵權產品進入美國。ITC可以發布全面排除令,這種排除令並不針對具體的進口商,而是針對侵權的產品,禁止特定類型的所有侵權產品進口到美國。即便是有限排除令,也適用於被告的所有侵權產品。ITC的排除令並不指出具體型號,而是對禁止進口的侵權產品作出一般的總體描述。所以,如果美國市場對被告來說是主要市場的話,一個針對極小侵權認定的排除令,其殺傷力足以使被告無法繼續經營。禁止令還用來防止被告銷售已經進口至美國的侵權產品存貨。
337條款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
1、普通的不正當貿易。所謂普通的不正當貿易行為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將產品進口到美國,或進口後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方法和不正當行為。但其構成非法必須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美國存在相關行業或該行業正在建立過程中;二是其損害達到了可觀的程度。
2、有關智慧財產權的不正當貿易,指在美國銷售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產品的行為。只要美國存在與該產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行業,涉及智慧財產權的不正當貿易行為即構成非法,無需證明是否對美國產業造成損害。
337條款的特點有二,一是短平快的調查程式(限定在12或15個月內結束調查),二是非常嚴厲的補救措施。一旦被認定侵權,非但被告的相關產品將可能被永久禁止進入美國,而且被告國內同行業的同類產品也可能永遠被禁止進入美國市場。
337條款的訴訟是行政訴訟,除了能迅捷地裁決後下禁令之外,並不給原告以經濟上的補償。所以原告往往會雙管齊下,一邊在ITC進行行政訴訟,同時又在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以獲得經濟賠償。在行政訴訟進行的過程中,聯邦地區法院通常會暫停審理民事索賠案。
企業的應對措施
在產品向美國出口前,首先應當提高智慧財產權意識,防患於未然。中國企業應提前做好準備,首先進行專利檢索,確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該產品的美國專利,或涉及該產品的製造方法的美國專利,包括請專家分析產品在美國的專利保護狀況。與敗訴的損失相比,專利檢索的費用實在是微不足道的。
如果發現有可能侵犯美國公司專利權的情況,則應及時對產品進行修改,以免侵犯智慧財產權。如果存在侵權可能,則可以使用其他方法繞過專利來避開侵權。如果有些核心的專利無法繞過,也可以從專利權所有人那裡取得使用專利的許可,或者與進口商取得協定,由進口商承擔侵權的責任。
對於337調查案,如果採取不應訴的“鴕鳥政策”,ITC就會缺席判決,這就意味著被調查的產品將長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國市場。一旦被告積極應訴,至少可以取得談判的籌碼,爭取勝訴或與原告庭外和解。
有的被告公司認為只要將公司關閉,重新註冊一家公司東山再起,即可規避缺席判決的後果,這種做法是非常謬誤的。如上所述,ITC的禁令或排除令是針對侵權產品,而不是針對具體的公司。即使公司改頭換面,只要仍舊生產同樣的侵權產品,就還是無法進入美國市場。
中國正在向出口經濟轉型,在一個行業中往往有許多企業生產同類產品。337條款的訴訟往往是同時針對許多家中國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中國企業可以聯合起來共同應訴,以降低訴訟費用。行業的商會往往可以組織和協調,如在溫州打火機訴訟中,溫州的菸具商會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應訴的策略
在ITC調查的實際操作中存在三種交織在一起的情況,在涉及多個專利指控的訴訟程式中成為被告的障礙:(1)從原告和第三方取證的時間非常有限;(2)行政法官舉行聽證會和頒布其裁定的時間非常有限;(3)委員會要求行政法官對聽證會上提出的每一項爭議進行裁定。因此,即使行政法官裁定因為專利無效而不存在侵權行,但他仍必須就聽證會上提出的所有涉及上述專利的所有爭議做出裁定。時間緊迫會對原告非常有利,並隨著爭議數量的增加和聽證會的臨近不斷對被告施加壓力。
被告可以通過即決裁定的動議來減少原告施加的壓力並降低風險。即決裁定的提議可以只針對主要爭議,例如侵權不存在、專利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以及缺乏國內產業等。如果成功,即決裁定將該專利撤出調查範圍而不需要再舉行最後的聽證會。即使原告有難以反駁的侵權和專利有效的立場,上述專利也不列入委員會調查範圍。被告能夠將更多的時間對其餘的專利在聽證會上作進一步的陳述,就每個抗辯提供充分的證明。
即決裁定動議即使不成功,仍有利於縮小爭議的範圍。至少上述動議能試探行政法官在該抗辯中所持的立場。如果動議被完全否決,被告則可放棄上述辯解,而在聽證會上陳述其他抗辯。如果行政法官否決動議,但對抗辯感興趣,則被告可以重新深化論據並提供補充證據,在聽證會上或在隨後的即決裁定動議中遞交。
在聽證過程中被告還可以辯稱自己的產品沒有侵犯對方的專利權。專利權的權項可以包括一項或多項技術要素。只有當被控產品涉及權項的所有技術要素時才可以判定侵權,否則就不屬於侵權。
此外被告還可以辯稱原告的專利權無效,如:專利的權項復蓋面太寬,原告申請專利時已經存在類似的技術,專利缺乏新穎性等。
敗訴後的策略
如果經過分析,被告可能敗訴,或是經過抗辯被認定侵權而敗訴,這並不意味著全軍復沒。
首先,被告可以根據分析或ITC認定的侵權繞過專利重新設計產品,重新獲得美國市場。如果遇到實在無法繞過的核心專利,則可以與原告談判,爭取成為被告的OEM製造商,即生產貼上原告品牌的產品。這樣做當然會讓原告有更多的利潤,但是如果市場巨大,則通過薄利多銷被告仍可繼續生存下去。
其次,被告還可以與原告談判獲得使用專利的許可,並交納合理的許可費。這種做法對被告比較有利,因為專利許可費可以用被許可方的利潤為基數,從利潤中支付,這是雙贏的局面。即使專利持有人堅持要用銷售額為基數,被許可方還可以通過談判,不以整個產品,而僅以涉及專利的零部件的價值為基數,儘量減少許可費。
此外,被告還可以與原告談判成立合資企業,由原告提供專利技術,在中國製造產品。由於中國的勞力成本低廉,許多外國公司願意與中國公司合資生產降低成本,這也是一種雙贏的局面。
相關事件
轟動一時並受到廣泛關注的美國橡膠防老劑337調查案在聖奧的據理力爭下取得了決定性勝利。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2007年12月21日作出裁定,撤銷並駁回下級ITC的裁決。這是橡膠行業第一次在智慧財產權糾紛中贏得決定性的勝利。
此前,ITC判定聖奧公司侵犯了美國富來克斯公司的專利,美方頒發了有限排除令。對此聖奧公司向美國聯邦巡迴法庭提出抗訴。2007年12月21日美國聯邦巡迴抗訴法院就該抗訴作出判決:稱ITC認定聖奧侵權的判決,是基於其對富來克斯公司有關權利要求中“控制量”一詞的錯誤解釋而作出的,聖奧並無字面侵權,ITC的判決被駁回。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助劑專委會理事長許春華表示,此次聖奧在337調查案中獲得的勝利,不僅捍衛了中國的自主智慧財產權,也將有助於行業進一步推進清潔生產,突破歐盟已開發國家的技術壁壘。聖奧高層領導表示,中方並非不能打贏337調查的智慧財產權官司,就本案,聖奧已經取得了完全的勝利,決定性的勝利。聖奧今後將一如既往地堅決捍衛中國自主智慧財產權,維護中國橡膠工業、輪胎行業的權益,為民族橡膠助劑工業的發展繼續作出應有的貢獻。
據了解,2005年2月富來克斯作為申訴方,向ITC申請對聖奧等公司展開橡膠防老劑337調查,申請對由專利方法控制成的中間體4-ADPA、由4-ADPA製成的防老劑6PPD及其下游產品,頒發永久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2006年7月,ITC複審裁決聖奧公司侵犯了富來克斯在美的部分專利,禁止聖奧公司出口的和Sovereign公司進口的、按聖奧公司方法生產4-氨基二苯胺和6PPD產品進入美國及在美國境內銷售。
美對多國燒結稀土磁體發起“337調查”
2012年9月18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應日本日立金屬及其美國子公司要求,對中國、美國、德國和奧地利等29家企業生產的燒結稀土磁體產品發起“337調查”,以確定它們是否存在專利侵權行為。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表聲明稱,涉案產品主要是燒結稀土磁體產品及發動機、音響、耳機、無線工具、計算機硬碟和高爾夫球球位標等含有這一材料的產品。這項調查涉及4家中國企業、23家美國企業、一家德國企業和一家奧地利企業。
蘋果熱門產品遭337調查
2012年8月17日,摩托羅拉移動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訴,指控蘋果在美國市場銷售的iPhone、iPad、iPod和iMac產品侵犯了該公司專利,要求對其啟動“337調查”並發布排除令和禁止令。8月18日,ITC宣布正式對蘋果上述涉案產品展開337調查。
根據有關程式,ITC在啟動“337調查”後,該機構必須在45日內確定終裁的目標時間,並儘快完成調查,通常案件需要在一年內作出裁決。若涉案企業被裁定違反了第337條款,ITC將發布相關產品的排除令和禁止令,這意味著涉案產品將徹底喪失在美國市場銷售的資格。
三一重工遭美國“337調查” 指控其涉產品侵權
2013年,美國當地時間11日(台北時間12日),三一重工抗訴歐巴馬遭駁回。就在同一天,由於美國一家起重機公司申訴,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宣布對三一重工生產的履帶式起重機產品發起“337調查”,以確定這些產品是否侵犯美國公司專利權。
三一重工遭“337調查”,緣於起重機生產企業馬尼托瓦克(Manitowoc)於6月12日指控三一重工在美國市場銷售的產品及相關配件侵犯了該公司專利,涉案產品是運用可變位配重(VPC)技術以改善起重機的操作和使用的移動起重機。該公司同時主張,由於涉案產品隨意使用了申訴方所擁有的商業秘密,損害或實質性損害了美國已建或將建的相關產業,要求啟動“337調查”,並對三一發布永久排除令和禁止進口令。
這家美國企業特別指控三一的SCC8500型起重機及其組件為侵權產品。馬尼托瓦克稱一位馬尼托瓦克的前雇員約翰·蘭寧向三一分享了這些商業秘密,蘭寧為三一美國工作。在馬尼托瓦克發起投訴之後,三一重工在一份聲明中說:“三一的SCC8500履帶起重機從頭到尾均由三一的工程師設計,使用的是我們自己的創意和我們自己的技術創新。我們堅決駁斥馬尼托瓦克的指控,並堅定支持我們在市場上領先的產品。”
聯想等7家企業遭美“337調查”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又對聯想等7家企業生產的光碟機產品發起“337調查”。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聲明中稱,此次涉案產品主要是台式機、筆記本電腦、DVD機、藍光播放機、CD機和遊戲機等含有光碟機的產品,涉及聯想、聯發科技、LG、三星、任天堂、松下和東芝7家企業。
影響
337調查對中國企業的影響
2012年安徽大地熊新材料公司對美出口額達300萬美元,占全年出口總額的10%。這正好與日本日立金屬株式會社的產品在美國市場產生了競爭。
2012年8月17日,日立金屬株式會社及其關聯公司在美國對中國燒結稀土磁體發起“337調查”,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簡稱ITC)對包括中國的3家公司在內的29家企業發布普遍排除令及禁止令,阻止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這也是外國企業在美對涉及中國企業提出的第12起“337調查”。受此調查影響,2013年1-8月份,大地熊公司出口金額同比下降了30%,其中美國市場下降66%。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的環境下,企業面臨的各種貿易摩擦和貿易壁壘有增無減,涉及面越來越廣。 也成為國外打壓中國產品出口的新手段,而中國不少企業因為人才短缺、應訴成本過高,加之對智慧財產權問題的認識和應對能力不足,放棄應訴,最後不僅丟掉了市場,更喪失了發展前景。
企業由不知所措到積極應訴,最終和解結案,既挽回了損失,又加強了雙方的業務合作,實現了共贏,為安徽省出口企業運用WTO規則積極應對國際貿易壁壘樹立了榜樣。
評價
來自省商務廳的分析認為,到2013年,隨著中國出口的不斷增長,針對中國企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也在持續增多,企業只有立足自身,加快產業升級,加強自主創新,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立於不敗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