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我國學術界對此並未形成一致的共識,不同法學專家給出了不同的定義。程宗璋認為“證人保護程式是由司法機關對證人及其一定範圍的親屬的人身安全加以保護的制度”(--《關於證人制度的比較與思考》);何家弘認為它“是指國家對證人在履行公民作證義務的同時所給予的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法律保障”(--《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研究》) 戴澤軍則給出了狹義和廣義的兩個概念。“狹義的是人民法院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及其一定範圍內親屬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和財產予以保護的制度;廣義的證人保護還包括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到案作證的證人的保護”(---《證據規則》)
深圳寶安區檢察院
深圳寶安區檢察院首創證人保護制度專門小組對受嚴重威脅證人24小時貼身保護,並對證人進行經濟補償
寶安區檢察院成立了專門的證人保護專題研究小組,經過半年多的努力,在借鑑國外保護證人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將證人保護程式的啟動和終止、保護責任、保護內容、範圍和措施逐一明晰和強化。
證人財產、名譽、親屬均列入保護範圍
寶安區檢察院出台的《證人保護工作規定》,將保護分為三個階段,即庭前保護、庭審中保護和庭審後保護。對於因作證而將受到或已經受到嚴重暴力威脅傷害的證人,檢察機關可以實行24小時貼身保護。除了保護證人的生命安全以外,將其財產和名譽及其近親屬,一併列入保護範圍。對出庭作證的證人,實行專門經濟補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