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控制

犯罪控制

犯罪控制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司法行政機關運用強制手段,以制裁違法犯罪行為,控制犯罪行為的發生,使犯罪不超出一定範圍的有組織的預防活動。

基本信息

定義

犯罪控制犯罪控制
“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範圍或使犯罪處於自己的影響之下,即將犯罪狀況限制在正常度以內。所謂犯罪正常度是指具體時空背景下國家和社會對犯罪狀況可以容忍的限度。犯罪控制的首要選擇是社會控制,即通過對影響犯罪生成的各種社會因素的控制把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組織儘可能帶進持續發展的有序狀態。犯罪控制的次級方案是法律控制,包括刑事立法控制刑事司法控制兩個方面。應當說,司法控制是我國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犯罪控制的策略重點。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犯罪控制作為一個完整的控制系統,其組成要素中的施控者、受控者和控制作用的傳遞者都具有特定的功能,同時犯罪控制是一個處於始終不斷的信息變換和反饋狀態中的動態過程。

途徑

犯罪控制犯罪控制
自尊損傷和過度自尊是犯罪的直接起因,控制犯罪的根本途徑有兩條:一是保護正當自尊;二是矯正過度自尊。
㈠保護正當自尊的途徑
保護正當自尊是一個系統工程,發展經濟、最佳化分配製度,充分滿足人的物質需求,就是從根本上保護人的物質方面的自尊。創建公平、正義的和諧社會,創建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使人們心情舒暢地生活,就是從根本上保護人的精神方面的自尊。創建高度治安的社會,使人的生命健康權及財產權得到充分保護,也是保護正當自尊的重要途徑。一切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法律的、道德的、宗教的活動,都應當把保護人類的正當自尊、發展人類的正當自尊作為終極目標。
㈡矯正過度自尊的途徑
如果人的自尊是頑固不化的,就談不上矯正不當自尊的問題。事實上自尊完全可以教化。大多數人可以通過接受教育、提高自身修養而使其自尊保持在一個適當的限度內,這就是大多數人不犯罪的原因,犯罪的人總是少數。“道德對社會穩定與人們日常生活及交往的正常進行具有重要的維護和保證作用,在人們的社會生活中,往往會產生這樣那樣的矛盾,道德是以個人為主體來認識和調節個人與他人、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的,它要求人們主動地為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服務,在處理個人與他人和社會之間的利益關係時進行必要的節制和作出或多或少的自我犧牲。”在現實社會中,大多數人能夠在法律的規範下,自覺地按道德的要求調 整自己與他人的關係,這是社會基本穩定的基礎。道德教育應在此基礎上繼續擴大加深,以造就更多的有道德的人,由於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因此,法制教育應當與道德教育同步進行,以使其互相促進。
國民教育的終極目的,在於通過各種教育手段,使公民能夠自覺地控制、調節自尊,以使其自尊能與其他人的自尊和平共處,其最高境界是各個自尊非但不互相侵害,反而能互相促進。對於大多數人而言,接受國民教育,就可以使其自尊保持適當,但對於少數人而言,僅對其進行國民教育尚不夠,還必須對其進行治安教育甚至刑罰教育,這些教育手段,能夠有效地降低教育者的自尊烈度,使其處於一個比較適當的程度。在我國宋朝的監獄制度中,有對初入監犯人打一百殺威棍的規定。這個規定的目的,就在於打壓犯人的過度自尊。這種制度早已被廢除,它與現代社會格格不入。但這種制度,能夠向我們提醒刑罰的目的和作用。
有關犯罪統計數據顯示,我國青少年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趨勢,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究其原因,與獨生子女受寵過度、自尊度偏高有直接關係。從人生的縱向來看,自尊度在青少年時期一般處於較高位置,到中年以後才逐漸衰減。青少年時期自尊度偏高,這是其容易衝動的原因。鑒於此應該通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手段矯正青少年的過度自尊。
(三)刑事訴訟中的自尊保護與矯正
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控制犯罪,因此,刑事訴訟也必須保護正當自尊,矯正過度自尊。被害人和被告人都有正當自尊,也可能都有不當自尊。法官要將其區分開來。對正當自尊,不分彼此,不分罪犯還是非罪犯,都應平等保護,一視同仁。對不當自尊,則應視其偏差程度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矯正手段。
刑事法官矯正犯罪人的不當自尊的主要手段是刑罰。適當的刑罰不但能矯正罪犯的過度自尊,還能夠安撫被害人,保護被害人的正當自尊。既能使罪犯消除繼續犯罪的主觀動因,又能使被害人消除報復犯罪的主觀動因。過輕的刑罰非但不能矯正罪犯,反而還會引起被害人不滿,給雙方都有可能埋下犯罪的種子。過重的刑罰,則使犯罪者的自尊進一步受傷,可能使其自尊度因受壓過度而反彈得更高,這為罪犯埋下了更大更強的犯罪種子。
除了從實體上保護自尊,還要從程式上保護自尊,公正的程式,能夠令各方當事人無可挑剔,其自尊不會因程式不公而受傷。英美等國的刑事審判中,特別注重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在法庭用語上也稱被告人為先生或者女士,要求被告人作某種行為時要先說請。這種做法能夠滿足被告人對精神自尊的需求。但此種作法如果移植到我國的刑事審判中,則可能會引起被害人一方的不滿,會傷害被害人的自尊。因為根據我國的傳統文化,如果法官對刑事被告人說話很客氣,被害人便可能認為法官對被告人有偏愛。因為人們普遍認為,對罪犯的態度應該是嫉惡如仇。鑒於此,刑事審判中除應充分保護被告人正當權益外,法官用語還是以中性用語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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