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記錄、整理、使用和管理。 第七條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有關部門或人員負責相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的管理。 (十)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食藥監食〔2011〕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衛生局、福建省衛生廳:
為規範餐飲服務單位經營行為,促進餐飲服務單位增強食品安全誠信意識,有效落實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增強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誠信意識,規範餐飲服務經營行為,確保公眾飲食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記錄、整理、使用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反映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經營活動過程中守規踐諾情況的信息。
第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記錄、整理、使用和管理應遵循依法、全面、客觀、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地方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的收集、記錄、整理、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許可與管理相結合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管理,逐戶建立本行政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檔案。
第七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有關部門或人員負責相關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八條 支持和鼓勵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採取先進的技術手段建立健全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系統,不斷提高監管信息科學化管理水平。
第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行政許可情況:餐飲服務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地址、許可類別、備註、許可證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許可變更、延續、補發和註銷情況,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情況;
(三)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現場檢查筆錄、監督意見書等;
(四)量化分級管理情況:餐飲服務單位量化級別及其評定記錄;
(五)監督抽檢情況:抽檢的品種、數量、時間及檢驗結果等;
(六)受獎情況: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相關的政府表彰、行業推薦、典型示範等;
(七)舉報投訴處理情況:舉報投訴的記錄、核實、處理情況等;
(八)食品安全責任人約談情況;
(九)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立案、調查、處理情況等;
(十)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信息。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
(一)騙領《餐飲服務許可證》,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餐飲服務許可證》,超出餐飲服務許可範圍經營等;
(二)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從事管理工作,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沒有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未執行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有關規定,或者採購、使用或經營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來源不明或者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五)未按有關規定備案和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
(六)未按有關規定處理餐廚廢棄物的;
(七)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八)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九)違背誠信經營義務,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部頒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行為。
第十一條 對納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的,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理的同時,採取以下措施予以重點監管:
(一)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二)量化分級等級降級;
(三)向社會曝光。
第十二條 鼓勵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過適當方式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信用良好的餐飲服務單位予以鼓勵。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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