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保護食品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和規範流通環節乳製品市場主體準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總局[2011]67號檔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通知要求,現就加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管理、確保全省範圍內食品流通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以及監督檢查等工作依法依規進行,暫制定如下規定:
一、領取許可證的對象及條件
(一)領取許可證的對象。凡在青海省流通環節從事食品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憑食品流通許可證及相關法定證照開展經營活動,並依法承擔食品安全責任;同一食品經營者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點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申請許可證的條件。
1、人員要求:
(1)大中型商場、超市以及其他食品經營企業必須要有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達到3人以上的食品經營戶應當有專人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2)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履行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索證索票制度、銷貨台帳制度、電子信息追溯制度等法定職責的食品經營企業或大中型商場、超市食品經營人員,從事食品批發、配送業務的經營戶從業人員以及乳製品經營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履行法定責任所必須的文化水平和計算機操作套用能力。
2、場地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和規模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貯存等場地,並符合下列要求:
(1)必須要有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
(2)從事批發、配送業務的食品經營者必須要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倉儲場所;
(3)經營場所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距離;
(4)經營場所應當與個人生活空間分開;
(5)經營場所應當保持內部及周圍責任區域環境整潔;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3、設施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規模和經營方式、經營範圍等相適應的運輸、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電子信息追溯、廢水處理、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1)經營場所備有數量足夠、安全無害的容器,標誌明顯,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直接入口食品與非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2)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3)經營及倉儲場所應當有良好的通風、採光、照明設施,門窗及下水道應當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4)經營直接入口的散裝、裸裝食品的,應當配置有效防鼠、防蠅、防塵設施、器具等;
(5)經營需要低溫保存的食品(乳品、含乳製品)的,應當配置低溫儲藏設備;
(6)從事食品配送或送貨上門的食品批發、配送經營戶,應當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運輸工具;
(7)從事食品批發配送業務的經營戶、或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的各類食品經營戶以及申請從事“乳製品”經營的商場、超市,應當配置實施電子信息追溯所必需的計算機及網路設施、器具等,並能與工商機關信息化網路監管體系有效對接;
(8)從事乳製品經營的企業、以及經營乳製品的大型商場、超市和批發市場、集貿市場,應當配置有利於推行乳製品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建立健全採購、貯存、運輸、交易、退市和乳製品質量管理等環節的電子監控體系、有效實施計算機網路化管理所必需的設施、器具等,並能與工商機關信息化網路監管體系有效對接;
(9)大中型商場(店)、超市應設立與從業人員相適應的更衣間並設定分隔式衣櫃,應有足夠的清潔、消毒、洗手和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10)社區、農(牧)區食雜店,應當設定獨立的食品櫃(架);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4、布局要求。食品經營場所的空間布局和操作流程設計應當科學、合理,並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用品嚴格分開;
(2)經營及倉儲場所貨架、櫃檯應使貨物保持隔牆離地;
(3)綜合性商場、超市,必須劃定食品經營專屬區域;
(4)食雜店經銷的食品應當與其經銷的其它雜貨分開擺放,與洗滌用品、化妝用品保持適當距離;
(5)食品經營場所不得經營農資、農藥、有毒有害化工製品及其它帶有腐蝕性的商品;
(6)集貿市場內食品經營區域應當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設定,同類食品應相對集中,並有明顯標識;
(7)大中型商場、超市及集貿市場經營水產的區域應當與其它食品經營區域保持適當的距離;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5、制度要求: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
(1)索證索票制度;
(2)進貨查驗記錄製度;
(3)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4)食品安全承諾制度;
(5)食品安全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6)食品安全電子信息追溯制度(僅限應當履行電子信息追溯職責的食品經營戶建立並執行);
(7)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及管理制度;
(8)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培訓制度;
(9)許可機關要求建立並執行的其他制度。
6、健康要求:
(1)食品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
(2)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檢查應當由具有法定資質的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所設定的法定條件進行;
(3)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由承擔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或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按統一格式、要求出具。
二、許可證的監管許可權及職責劃分
青海省境內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應當遵循縣(市)、區(含省局各直屬分局)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屬地管理,誰監管、誰審核、誰發證,證照分離、先證後照和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監管許可權及審核發放的職責劃分為:
1、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組織領導、巨觀指導和監督檢查。
2、各州(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核發放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3、省局各直屬分局,西寧市工商局所屬各縣工商局、各分局,其他各州、地工商局所屬各縣(市)工商局是食品流通許可的實施機關,負責本轄區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年度核查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能機構承擔。其中:
(1)省局各直屬分局、各州(地、市)工商局所屬各縣(市)工商局、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關”)具體負責本轄區食品經營企業及其他食品經營戶(包括名稱預先核准中冠以省、市、州、地名稱的企業及其它食品經營戶)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和年度核查工作;
(2)省局各直屬分局、各州(地、市)、縣(市、區)工商局(分局)所屬各工商所具體負責轄區申領、變更或年度核查許可證企業及其他經營戶(包括名稱預先核准中冠以省、市、州、地名稱的企業及其它食品經營戶)的受理、初審和現場核查;省局直屬分局未設立工商所的,受理、初審和現場核查由具體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機構承擔。
(3)初審、核審發證實行“一審一核制”。即:初審(主要包括:申請、變更許可的受理,經營場所、設施、布局、人員的實質審查,年度核查)應當由工商所工作人員及片區監管人員承擔,並由工商所所長審核;省局直屬分局未設立工商所的,由片區監管人員初審、科室負責人核審。核審發證(主要包括:申請、變更許可的書式審查、發證等核審事項)應當由許可機關業務人員具體承擔,主管或分管局長核准。年度核查的確認應當由許可機關業務人員具體承擔,處(科)負責任人確認。
4、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向有登記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註冊。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和登記註冊,不得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
三、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核、發放
(一)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的材料。
1、《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3、經營場所(含倉儲場所)、運輸工具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
4、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
5、經營及從業人員健康證明;
6、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設備及工具清單;
7、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空間布局及操作流程說明(僅限經營面積在30平米以上的開架式自選商場、超市提供);
8、與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相適應的計算機、網路設備以及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效對接的聯網許可證明(僅限應當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的食品經營戶提交);
9、食品流通安全承諾書;
10、銀行出具的開戶名和賬號證明(僅限食品經營企業、總經銷、總代理或區域經銷商、代理商以及乳製品、含乳食品批發配送經營戶、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戶提交);
11、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委託代理人應當提交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12、已經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中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主體資格證明材料,不需提交《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印件;
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許可證申請方式。
1、新設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申請人;已經具有主體資格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該企業為許可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設立該分支機構的企業為許可申請人;個人新設申請或者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業主為許可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籤字蓋章。
2、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3、企業的分支機構從事食品經營,各分支機構應當分別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
(三)申請的受理及許可程式要求。
1、申請人應當先向轄區工商所提出申請並領取申請表格,經轄區工商所初審、現場核查認為具備必要條件後報發證機關核審,經發證機關核准後,由發證機關製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2、工商所收到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等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按照法定許可權與程式,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許可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註明更正日期;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當場告知時,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屬於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申請材料並出具收到申請材料的憑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並經現場核查符合相關條件,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補正材料,應當予以受理;
(6)受理許可申請之後至許可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前,申請人書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應當同意其撤回要求。
3、工商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經初審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及個體經營戶的申請材料轉交片區監管人員,由片區監管人員對經營著必須具備的經營條件、設施、場地等進行現場核查。初審及現場核查的時間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4、進行現場核查,應當由轄區工商所指派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並出示有效證件,申請人和食品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現場核查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設定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所設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
5、工商所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經初審、現場核查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6、經工商所初審、現場核查決定予以受理的,應在出具《受理通知書》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報許可機關核審。
(四)準予許可決定及程式要求
1、對經屬地工商所初審、並經現場核查決定予以受理的,許可機關應當自接到工商所初審及現場核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2、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變更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髮《食品流通許可證》;作出準予註銷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準予註銷許可通知書》,繳銷《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予以公開。
3、許可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駁回申請通知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許可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五)許可事項。《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事項包括:名稱、經營場所、許可範圍、主體類型、負責人、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具體事項如下:
1、《食品流通許可證》記載的名稱應與食品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或者登記的名稱相一致。
2、經營場所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具體地點。
3、許可範圍包括食品經營者的經營項目和經營方式。經營項目按照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乳製品(含嬰幼兒配方乳粉)、乳製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四種類別核定,涉及兩種以上類別的,經營項目可以並列核定;經營方式按照批發、零售、批發兼零售三種類別核定。
4、主體類型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已經頒布的市場主體分類標準填寫,與登記註冊的類型一致,具體分為:
(1)內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企業,聯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其他企業;
(2)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獨資經營企業,合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3)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4)個體工商戶;
(5)農民專業合作社。
5、負責人是指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具體包括:
(1)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3)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4)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委派代表);
(5)個體工商戶業主;
(6)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6、《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由兩個字母+十六位數字組成。按照國家工商總局的統一規定,《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編號為:字母SP+六位行政區劃代碼+兩位發證年份+一位主體性質+六位順序號碼+一位計算機校驗碼。編號規則按總局的具體規定執行。
7、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限自許可準予時間始,有效期為三年,期限時間由許可機關在《食品流通許可證》上進行核定標註。
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經營者需要延續食品流通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換髮《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許可證延續的,換髮後的《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不變,但發證年份按照實際情況填寫,有效期重新計算。
四、許可證的變更、撤銷、註銷、吊銷及遺失後的補辦
(一)許可證的變更。
1、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
2、變更經營者名稱或負責人的,申請人應當先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營業執照,待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核准變更後,再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證》。
3、變更經營場所(含食品批發經營戶變更倉儲場所)或許可範圍的,申請人應當向食品流通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經許可機關核准變更後,依法向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食品經營者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變更許可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變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二)許可證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許可:
(1)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2)許可機關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許可權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3)許可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式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2、依法可以撤銷食品流通許可的其他情形:
(1)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和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應當予以撤銷;
(2)因撤銷食品流通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三)許可證的註銷及吊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流通許可的註銷或吊銷手續:
(1)《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且食品經營者未申請延續的,許可機關應辦理註銷手續;
(2)食品經營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許可機關應辦理註銷手續;
(3)食品流通許可依法被撤銷的,許可機關應辦理註銷手續;
(4)因不可抗力導致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許可機關應辦理註銷手續;
(5)因違法經營,法律法規規定應吊銷許可證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
(6)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
(7)依法應當註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2、食品經營者申請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食品流通註銷許可申請書》;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副本;
(3)與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檔案。
許可機關受理註銷申請後,經審核依法註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四)許可證的補發
食品經營者遺失《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應當在報刊上公開聲明作廢,並持相關證明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經批准後,由原許可機關在十日內補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五、許可證的管理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合法憑證。
1、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相關申請文書的印製、發放和管理由省工商局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業務部門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的式樣組織實施。
3、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
5、結合年檢驗照,由許可機關根據有關規定,每年對《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經營者、經營項目或經營方式是否發生變化,有效期是否屆滿等進行一次核查。
六、監督檢查
1、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1)食品經營者是否具有《食品流通許可證》;
(2)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經營要求的,經營者是否立即採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經營者是否立即停止經營活動,並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
(3)食品流通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經營者是否依法變更許可或者重新申請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4)有無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5)從業人員有無身體健康證明;
(6)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有無確保食品質量和控制污染的措施;
(7)許可條件中明確要求經營者必需配備的經營設施以及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所需的相關設備的配置是否到位,運轉是否正常,食品安全信息數據的採集、傳輸、備案是否及時、準確、完整、真實、有效;
(8)食品安全相關制度是否健全、落實是否到位;
(9)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是否明確、落實是否到位;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全省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辦理個體工商戶驗照、企業年檢時,應當按照個體工商戶驗照、企業年檢的有關規定,就《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等,督導經營戶到原許可機關進行年度核查,根據許可機關核查結果,辦理驗照或年檢。對《食品流通許可證》許可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限屆滿以及被撤銷、吊銷的,登記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3、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4、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5、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6、食品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未經許可,擅自改變許可事項的;
(2)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3)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申請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4)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對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後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處罰。
8、食品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9、食品經營者在營業執照有效期內被依法註銷、撤銷、吊銷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註銷、撤銷、吊銷許可或者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或者辦理註銷登記。
10、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或監督檢查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與同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的工作聯繫,及時通報食品流通許可有關信息。
七、檔案管理
1、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檔案,按照“一戶一檔”、“誰發證、誰建檔、誰管理”的原則,依法建立食品流通許可文書檔案。許可與監督管理過程中製作的各種書式材料,要及時歸檔,並將檔案與登記註冊、市場巡查、經濟戶口管理和食品安全監管等信息銜接,作為信用分類監管的參考依據。與省局信息化網路監管系統聯網的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電子檔案,按照“誰許可、誰錄入”的原則,會同登記註冊機構、省局信息中心,建立食品流通許可信息資料庫,實行信息化網路管理,整合資源、互聯互通、信息共享,並通過媒體、政府網站等途徑,定期公告取得或被註銷、撤銷和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食品經營者名單;鼓勵許可機關加強食品許可檔案的規範化管理,嚴格管理責任,切實保障檔案的完整、真實和安全。
2、檔案資料主要內容包括:食品流通許可申請(變更許可申請、註銷許可申請)書;經營場所(含倉儲場所)、運輸工具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明等相關原始資料。
3、許可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信用檔案,並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及時歸檔。
4、對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確認後歸檔。
5、借閱、抄錄、攜帶、複製檔案資料的,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塗抹、標註、損毀檔案資料。
八、不予許可的範圍
1、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2、電視購物、網路購物中涉及食品銷售的,暫不列入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發放範圍。
3、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4、經銷食品添加劑的經營戶,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
本暫行規定(修訂)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本暫行規定(修訂)所指的乳製品主要包括:液體乳(巴氏殺菌乳、調製乳、滅菌乳、發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脫脂乳粉、部分脫脂乳粉、調製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製品(煉乳、奶油、乾酪等)。
本暫行規定(修訂)由省工商局負責解釋,具體實施過程中如遇需要完善的事項,由省工商局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