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食田制度是泰國進入階級社會以後逐漸形成的。14世紀已略見端倪。及至國王戴萊洛迦納統治期間,隨著國王、王族和貴族對村社土地的占有和村社成員的控制進一步強化,薩克迪納制也就由國王用法令的形式予以確立。
薩克迪納制是本著土地王有的原則而建立的。66年頒行的《文職官員土地占有法令》和《武官及地方官員土地占有法令》,對於全國的王族、各級文武官員(貴族)、王室各種扈從僕役(包括王室成員的保姆在內)以至所有的農奴和奴婢,詳細規定了反映他們各自不同的社會地位和身份的級別。這種級別是以國王授田的等級為標誌。在王族中,最高可以達到授田10萬萊(每萊約合2.4中國市畝)的級別。最高武官和重要的地方官員的授田級別為 1萬萊。最低的貴族授田 400萊。鄉村小吏100~300萊。對於各種農奴規定有授田30、25、20、15、10萊共五級。各種奴婢一律5萊。授田級別與實際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數量並不完全相等,但舉國上下卻以此區分尊卑。
影響
薩克迪納制確立以後,泰國社會鮮明地分成兩大階級:封建主階級和農奴階級。封建主階級占有全國的土地,掌握著國家全部的軍事、行政和司法權力,享有各種特權,不事勞動,依靠農奴和奴婢無償提供的實物貢賦和勞務為生。他們受封於國王,以國王為總代表,並向國王承擔一定的政治、軍事和經濟的義務。這個階級由兩部分人組成:一部分是王族,一部分是貴族。最初的貴族主要是由部落和村社的首領轉化而來的。貴族是終身的,但不是世襲的,其子孫須另行請求國王授予薩克迪納級別。貴族在各級政權中擔任職務,成為泰國封建國家機器的主要組成部分。
各個時期的貴族級別不盡相同,或為五級(昭披耶、披耶、帕、鑾、坤),或為六級(在最前面加頌德昭披耶一級)。另外,授田級別在100~300萊之間的農村基層小官史、小頭領,其經濟收入主要得自農奴的勞役和貢賦,他們在當時的社會中雖不算貴族,但實際上是封建主階級的最下層。由此可見,薩克迪納制使大大小小的統治者集政治軍事權力和經濟利益於一身,因而官吏、軍官和封建主是合一的,大封建主必須是大軍官,大官吏,小封建主必須是小軍官、小官吏。
農奴階級占全國人口的絕大多數,其中由兩部分人組成。一部分是被稱為“派”的農奴,包括直接隸屬於國王的農奴、專門從事手工業的農奴和隸屬於封建主的農奴。他們按照五個授田級別,通過村社,從封建主那裡取得一份土地耕種,同時承擔著向特定的封建主繳納實物貢賦、服勞役和服兵役的義務。年幼的或年老的農奴無力承擔封建義務,也就沒有份地。按照規定,每個成年的男子農奴都必須向一個封建主登記,否則將受到嚴厲處罰。
就農奴承擔的封建義務而言,租與稅是合一的,當兵和務農也是合一的。勞役地租和實物地租自始至終都是泰國封建社會中經濟剝削的基本形式。另一部分是奴僕或奴婢,按其來源可以分為債務奴婢、戰俘奴婢、家生奴婢三類。按占有關係則可分為私有奴婢、官有奴婢、寺院奴婢三種。一切奴婢均被當成主人的財產,必須無償地為主人做各種家務,耕田種地。主人可以毆打或轉賣奴婢。但不能打死或殺死奴婢。奴婢可以有私人財產,可以由他們的親屬繼承其私有財產,可以同別人訂立契約。他們還有一些自己支配的時間,用於從事屬於自己的生產活動。奴婢還可以用自身原先的身價來贖身。一旦贖身,也就返回到前一種農奴的行列中去了。
解體
19世紀以後,西方資本主義勢力加緊向東南亞地區滲透。1855年泰國接受《泰英友好通商條約》(鮑林條約)後,被迫取消進出口貿易的一切限制。同時,隨著西方對東方的侵略,在泰國形成一個不斷擴大的大米銷售市場。因此,泰國出現大米出口的增長和稻田面積擴大的狀況。
1858年以後,泰國政府相繼採取措施獎勵墾荒種稻,並長期實行低租稅政策,因而在此之後,特別在1880~1905年間,掀起了一個開荒種稻熱潮,嚴重地破壞了薩克迪納制關於土地使用權和人身依附的種種規定。泰國大米大量出口,又逐漸在全國範圍內造成用貨幣繳納租稅以代替勞役,使各種農奴對封建主的人身依附關係逐漸演化為貨幣契約關係。土地私有和土地買賣日益盛行,促成了農奴地位的變化和奴婢制度的廢除。1874~1908年,泰國逐步實行全面禁止以人為奴婢,使大批奴婢先後變成生產商品稻米的小農。
1856~1908年,王有土地逐漸變成私有,封建義務變成了貨幣租稅,農奴和奴婢掙脫了人身依附,薩克迪納制終於解體。它規定的各種稱號(除王族稱號以外),在泰國1932年革命後才廢除;但其影響至今並未完全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