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主義

預防主義

 預防主義完全不同於報應主義,它以刑法通過懲罰犯罪所追求的功利價值來論證刑法的正當性。

 預防理論中又可以分為威懾論與矯正論。威懾論把刑罰當作對犯罪的一種遏制手段,而矯正論則把刑罰當作對犯罪的一種改造措施,兩者都證明刑法的目的性,即以目的的正當性證明手段的正當性。建立在目的理論之上的預防論,改變了報應論的因果機械性,強調懲罰的目的性,從更為廣闊的社會背景去理解刑法的正當根據,使刑法具有一定的主觀能動性。如果說目的理論只是強調了刑法的目的,由此成為預防論對刑法正當性論證的一個方面,那么,功利主義強調刑法的效果,為預防論對刑法正當性的論證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根據。根據功利主義,刑法的適用必然會給造成一定的痛苦,它之所以必要,就在於它能夠避免更大害處,包括預防犯罪。這裡的預防犯罪可以分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預防主義意圖通過論證刑法的功利效果從而論證刑法的正當性
一般預防主義,也稱為威懾論,主張通過對社會一般人進行刑罰威嚇,以達到預防犯罪的功利效果,義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貝卡里亞認為犯罪對於行為人具有一種引力,而刑罰則是一種阻力。其目的在於抵消犯罪的引力。因此,貝卡里亞得出結論:一種正確的刑罰,它的強度只要足以阻止人們犯罪就夠了。正義的刑罰應該是必要的刑罰。這裡的必要性,就在於阻止犯罪。英國著名哲學家邊沁是近代功利主義哲學創始人,他明確地犯罪視為一種必要的惡,使刑罪徹底功利化。邊沁認為,所有懲罰都是損害,所有懲罰本身都是惡。根據功利原理,如果它應當被允許,那只是因為它有可能排除某種更大的惡。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則在心理強制說的基礎上推出了“用法律進行威嚇”的名言。費爾巴哈認為,使違法行為中蘊含著某種痛苦,它使具有違法動機的人不得不在違法行為可能帶來的樂與苦之間進行細緻的權衡,當違法行為所蘊含的苦大於基中的樂時,主體便會基於趨利避害的本能,迴避大於不違法之苦的苦;而追求大於違法之樂的樂,自我抑制違法動機,使之不發展成為犯罪行為。據此,費爾巴哈認為刑罰的威嚇能夠起到心理強制作用,實現一般預防的目的。
特殊預防主義,也稱為矯正主義,主張通過對犯罪人的矯正,以實現預防犯罪的功利目的。義大利著名刑法學家龍勃羅梭通過對犯罪人的生物特徵的考察,得出了“天生犯罪人”的結論,認為犯罪是由人的遺傳基因造成的。因此,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既非報應也非威嚇,而是基於個人性格的危險性,是為了防衛社會,從而創立了刑事人類學派。義大利著名刑法學家菲利在龍勃羅梭思想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社會防衛主義,認為犯罪是由人的素質、地理和社會環境所決定的,而不是意志自由的結果,因而對犯罪人適用刑罰不是報應與威嚇而是矯正。德國著名刑法學家李斯特創立了刑事社會學派,主張“矯正罪以矯正的罪犯,不能矯正的罪犯不使為害。”因而提出保全處分,實現刑罰個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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