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原理

功利原理

《功利原理》是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傑里米・邊沁在苦樂原理的基礎上提出了功利原理

什麼是功利原理

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傑里米・邊沁在苦樂原理的基礎上提出了功利原理

作者介紹

傑里米・邊沁(1748至1832年)是英國法律改革運動的先驅和領袖,以一位功利主義哲學的創立者、一位動物權利的宣揚者及自然權利的反對者而享譽世界。邊沁的偉大夢想就是:建立一種完善、全面的“萬全法”法律體系,力圖讓普遍、完善的法律之眼洞察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並認為法律所基於的潛在道德原則就是“功利主義”,任何法律的功利都應由其促進相關者的愉快、善與幸福的程度來衡量。他一生著有《政府片論》、《道德和立法原理導論》、《憲法典》等主要論著。
謀求功利是人們行為的動機,也是區別是非、善惡的標準;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動遵循的
邊沁像
原則,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則。邊沁認為,最好的立法就是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良好的政府和立法必須達到四個目標:即公民的生存、富裕、平等和安全。
“沒有必要將人類的幸福建立在一個虛構之上。沒有必要將社會金字塔建立在沙灘之上,或者說建立在下面滑動的泥漿之上。”邊沁從他的《政府片論》到《憲法典》認為,一個政府的合法性證明來自於功利原則,它不僅說明了政治權威的合法性,說明了政治義務的來源,也為公民的不服從提供了理由,說明了政治社會的形成。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無論是對自然法的批判,還是對實證法的闡述;無論是對功利原理的精細論證,還是對以此為基礎對實踐領域進行的理論探索,都可以歸入合法性論證這條論述脈絡中。
在政治合法性問題上,邊沁在早期對自然法傳統的合法性論證模式批判的同時,提出了一種基於經驗主義和功利主義的論證方式,而在邊沁轉向哲學激進主義之後,在《憲法典》中提出了一種功利主義原理指導下的代議制民主理論。邊沁認為,官員資質的最大化唯有在代議制民主下方能實現,因為“只有在這樣一種政府形式中,統治者才能真正地受制於人民的意志,而且,因為人民的意志常常與普遍利益相一致,從而也就受制於普遍利益。”
英國著名的分析實證法學大師哈特在《論邊沁》的導言中指出,邊沁作為一個思想家,同時具有“鷹眼”和“蠅眼”兩種視力,前者把握巨觀,後者透析細部。邊沁用“蠅眼”無情解剖普通法的冗贅無序、程式混亂的同時,也試圖用“鷹眼”把他構思的新法律體系編織成一個有益於人類功利的新世界。他的“鷹眼”同他的“蠅眼”一樣心無旁騖,“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自然法”這些不能用具體功利解釋的流行術語,在他看來都是高蹺上的胡話。“蠅眼”與“鷹眼”論也就是邊沁後來發展的“細節方法論”,即“通過將整體分解為其組成部分來對待整體,通過將抽象概念分解為具體事物來對待抽象概念,通過辨別構成種類和普遍性的個體間差異來對待種類和普遍性,通過在試圖解決任何問題之前將它們分割為更小的問題。”
當然,要了解邊沁的功利主義法學首先必須要弄清楚邊沁的苦樂原則。邊沁主張從人的感性經驗出發,將作為道德標準的體驗歸結為快樂和痛苦,同時充分發揮經驗主義倫理學家關於個人的趨樂避苦的描述,以“苦樂原理”作為其功利主義的根據和基石。在他看來,追求快樂或是避免痛苦是人類行為的最深層動機和最終目的。如果一種行為帶來的快樂成分占優勢,它就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則是惡的,不道德的。
邊沁在苦樂原理的基礎上提出了功利原則:“功利原理是指這樣的原理:它按照看來勢必增大或減小利益有關者之幸福的傾向,亦即促進或妨礙此種幸福的傾向,來贊成或非難任何一項行動。”“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確與錯誤的衡量標準。”也就是說,邊沁的功利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個人的快樂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原則是邊沁的社會理想,也是現代西方社會政治改革的行動範式和實踐目標。由於邊沁採取了一種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認為普遍利益是個人利益之和,依據他的功利主義計算方式,多數人的利益顯然較少數人的利益更為可取,或者以少數人的利益為代價而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利益是值得的。
邊沁曾毫不隱晦地說道:“人民是我的凱撒。”他一生致力於改革現行的政治法律制度,目的在於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也是他一生孜孜不倦的努力方向。邊沁的功利主義法學使整個19世紀中的英國法律制度一直處於不斷合理化改革的過程中,同樣對其他西方國家的立法和司法的發展也產生了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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