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釋義
一、管理
管理是一個廣泛的概念,作為名詞,中國古人把中間空而貫通的長條物稱為“管”,以後引申為約束、限制、規範、準則和法規等。作為動詞,“管”有主宰、包攬和控制之意。
“理”,古時有整治土地、雕琢玉器和治療疾病之意,以後引申為處理事務。再後來人們把這兩個意思相近的字合在一起組成“管理”一詞,意為“管轄和疏導或約束與引導”,接近於現代管理的含義。
通俗地講,管理就是“為了實現某一目標管人理事”。綜合現代林林總總的管理概念,我們可以認為所謂管理就是:在某種特定的環境下,為了實現既定的目標,主導者對擁有的資源,進行有效地計畫、組織、領導、控制和創新的一系列活動。
二、制度
制度,其所對應的英文單詞“System”或“Institution”。從漢語“制度”的起源去了解其含義,按《辭海》解,制度的第一含義便是指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式辦事的規程。漢語中的“制”為有節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標準的意思。這兩個字結合起來,表明制度是節制人們行為的尺度。制度按照性質和範圍總體可分為根本制度、基本制度與具體規章制度三個基本層次。具體規章制度是各種社會組織和具體工作部門規定的行為模式和辦事程式規則。
我們所討論的有關企業和項目範疇的制度是在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之下的組織層次管理的具體制度。
三、管理制度
我們這裡所談到的管理制度可以這樣去理解:為了能夠達到管理目標所要遵循的一些程式規則、規程和行為的道德倫理規範,並有度去衡量,且有法去獎懲和激勵。
四、項目管理制度
針對項目範疇和項目特點所規範的管理制度就是項目管理制度。也就是為了達到“做正確的事,正確地做事,獲取正確的結果”而制定的,需要項目團隊成員遵循的、有度去衡量且有法去獎懲和激勵的一些程式或規程。
主要內容
項目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管人和理事。管人和理事是在一個特定的環境下和具體的專業領域內進行的。管人包括崗位設定與人員的行為規範管理。
理事需要明確各種管理事務的相互關係,處理原則、程式,應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應該怎么做,不能怎么做;要做到什麼程度。
行為和處事的結果會得到什麼樣的獎懲等。
綜合而論,崗位責任和管理流程都是制度的一部分,只不過崗位責任和管理流程是在其重點領域更有側重。
項目管理制度是項目成功管理的主要支撐之一。
具體而言,常用的項目管理制度包括項目範圍管理制度、項目進度管理制度、項目成本管理制度、項目質量管理制度、項目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項目溝通管理制度、項目風險管理制度、項目採購管理制度、項目中止制度,等等。
主要原則
(1)規範性。
管理制度的最大特點是規範性,呈現在穩定和動態變化相統一的過程中。對項目管理來說,長久不變的規範不一定是適應的規範,經常變化的規範也不一定是好規範,應該根據項目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相對的穩定和動態的變化。在項目的發展過程中,管理制度應是具有相應的與項目生命周期對應的穩定周期與動態的時期,這種穩定周期與動態時期是受項目的行業性質、產業特徵、團隊人員素質、項目環境、項目經理的個人因素等相關因素綜合影響的。
項目管理制度的規範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客觀事物、自然規律本身的規範性和科學性;二是特定管理活動所決定的規範性。
(2)層次性。
管理是有層次性的,制訂項目管理制度也要有層次性。通常的管理制度可以分為責權利制度、崗位職能制度和作業基礎制度三個層次。各層次的管理制度包含不同的管理要素。前兩個制度包含更多的管理哲學理念與管理藝術的要素,後一個屬於操作和執行層面,強調執行,具有更多的科學和硬技術要素的內容。
(3)適應性。
實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多、快、好、省地實現項目目標,是使項目團隊和項目各個利益相關方儘量滿意。不是為了制度而制訂製度。制訂製度要結合項目管理的實際,既要學習國際上先進的理論,又要結合我國的國情,要適應我國先進的文化(注意不是落後的陋習)。
項目管理制度應該簡潔明了,便於理解和執行,便於檢查和考核。
(4)有效性。
制定出的制度要對管理有效。要注意團隊人員的認同感。在制訂製度的時候,是上級定了下級無條件執行,還是在制訂的時候大家一起參與討論?區別很大。制度的制訂是為了項目管理的效率,而非簡單地制約員工。管理制度必須在社會規範、國際標準、人性化尊重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獲得大家的認可,就失去了對員工行為約束的效力;管理制度如果不能確保組織經營管理的正常有序和效率,就說明存在缺陷。管理制度沒有明確的獎懲內容,員工的差錯就不能簡單地由員工承擔責任,主要責任在管理者。反過來,尊重也不是放任,制度的存在價值在於其具有權威性與合理性,不合理可以修改,但不能形同虛設。尊重,是要面對人性和社會規範的。我們提倡人性化管理,但不是人情化管理。該管的一定要管,該遵守的原則一定要遵守,管理者不能將破壞組織的規章制度、損壞組織利益作為換取人情的籌碼。即使組織現有的制度確實不合理,也要通過正當途徑反饋給決策者,嚴格按照程式來變更或廢除。將不合理的制度置若罔聞而我行我素,這種危害遠大於不合理制度存在所產生的危害,這將直接導致員工對整個制度的不重視,從而使得組織上下缺乏執行力。
(5)創新性。
項目管理制度的動態變化需要組織進行有效的創新,項目本身就是創新活動的載體,也只有創新才能保證項目管理制度具有適應項目的相對穩定性、規範性,合理、科學、把握好或利用好時機的創新是保持項目管理制度規範性的重要途徑。
項目管理制度是管理制度的規範性實施與創新活動的產物。有人認為,管理制度=規範+規則+創新,有一定的道理。這是因為:一方面,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需按照一定的規範來編制,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在一定意義上講,是項目管理制度的創新,項目管理制度創新過程就是項目管理制度的設計、編制,這種設計或創新是有其相應的規則或規範的;另一方面,項目管理制度的編制或創新是具有規則的,起碼的規則就是結合項目實際,按照事物的演變過程依循事物發展過程中內在的本質規律,依據項目管理的基本原理,實施創新的方法或原則,進行編制或創新,形成規範。
項目管理制度的規範性與創新性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互為基礎、互相作用、互相影響的關係,是一種良性的螺旋式上升的關係,規範與創新能夠使兩者保持統一、和諧、互相促進的關係,非良性的關係則會使兩者割裂甚至出現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