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含義
(PRIMARY MEANING)人們有時也可能恰恰使用“第一含義”或“首要含義”這一措辭來表示該辭彙所取得的“第二含義”,例如美國商標法第14條在規定退化的認定標準時,即要求不能僅僅因為該商標也被用作某種獨特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或用來識別該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該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在確定註冊商標是否已成為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時,應首先考慮註冊商標對有關公眾所具有的首要含義(PRIMARY SIGNIFICANCE),而不是購買人的動機。
第二含義
(SECONDARY MEANING)敘述性辭彙經過長期使用所產生的與特定的儘管可能是匿名的出處之間的關係。當然,“第二含義”主要是針對具有“第一含義”的文字商標而言的,對於其他類型的商標由於無所謂“第一含義”,也就無所謂“第二含義”,因此稱“獲得顯著性”更準確。
從另外一個角度看,一個辭彙的“第二含義”和“第一含義”的區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因為一旦取得“第二含義”,該含義實際已升格為該辭彙的“第一含義”或“首要含義”,該辭彙的本義反倒可能成為“第二含義”或“次要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