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民政局

韶關市民政局是根據《中共韶關市委、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韶市聯〔2009〕18號),設立韶關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現任韶關市民政局局長為邢麗。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草擬規範性檔案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軍隊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烈士審核、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市際和縣級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負責地名命名、更名、銷名審核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負責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負責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9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政務公開、保密、外事、信訪以及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民政政策法規諮詢和普法等工作。

優撫科

(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擔擁軍及“三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義務兵家屬等撫恤、補助、優待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烈士褒揚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及調級換證的審批工作;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工作;指導優撫醫院、光榮院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協調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承擔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軍休退伍安置科

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市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承擔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承擔退役士兵、傷病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指導軍供站、軍休所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救災科

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全市災情核查和統一上報工作;承辦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指導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減災規劃;組織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救災捐贈和社會捐助工作。

社會救助科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參與擬訂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關辦法;承辦中央、省、市財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資金的分配和監管工作;指導各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

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及村(居)民自治工作;指導和監督村務公開工作;擬定城鄉社區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婚姻登記、婚姻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工作;指導全市婚姻登記信息管理和規範化建設工作。

區劃地名科

擬定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及地名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鄉(鎮)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縣級、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國內和涉外收養、送養兒童工作;承擔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發放工作;負責殯葬改革和殯葬管理工作;承擔全市經營性公墓的管理與審核工作;承擔福利、殯葬行業職業技能建設工作;指導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人事科監察室

負責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安全保衛、離退休人員服務、黨群、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3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0名。後勤服務人員數4名。

其他事項

(一)韶關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為市民政局直屬行政單位,正科級。負責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負責市級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工作。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1名。

(二)韶關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調整為韶關市老齡工作辦公室,正科級,設在市民政局。負責牽頭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及促進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有關工作;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辦事指南

高齡老人津貼
為進一步提高全市老年人優待水平,完善我市老年人社會保障體系,讓老年人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促進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廣東省民政廳《關於建立80歲以上高齡老人補(津)貼制度的通知》(粵民老[2011]1號)和《落實〈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重點任務計畫安排表》有關建立高齡老人政府津貼制度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發放對象
具有韶關市戶籍且年齡在80周歲以上(含80周歲)的高齡老人(以下簡稱高齡老人)。
二、發放時間
(一)2012年10月開始接受困難高齡老人(享受低保、五保、重點優撫對象、符合低保或五保條件暫時未被納入低保或五保的生活特別困難老人)的高齡津貼發放申請,於2012年11月起發放已提出申請並獲批准的困難高齡老人的高齡津貼。
(二)2015年10月開始全面接受高齡老人的高齡津貼發放申請,於2015年11月起全面發放已提出申請並獲批准的高齡老人的高齡津貼。
(三)符合高齡津貼發放條件的老人經核准後,自申請批准次月起計發津貼,對其滿80周歲至批准日之間的時段不計發也不補發津貼。
(四)財政承受能力較強的縣(市、區)可在上述時間之前提前組織實施。
三、發放標準
(一)80至8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年240元,按月發放。
(二)90至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年360元,按月發放。
(三)10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2400元,按月發放。
同時取消本方案實施前執行的每人每月不低於200元的政府長壽補助金。
(四)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高齡津貼標準可進行調整,調整後按新標準執行。
四、經費保障
高齡津貼以戶籍為基礎,實行屬地化管理,經費由高齡老人戶籍所在縣(市、區)政府解決。
五、申請程式
高齡津貼發放工作按照個人申請、村(居)委調查核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市、區)老齡辦審批、財政部門核發、市民政部門備案的程式進行,實行三級審批、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一)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可提前一個月向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提出申請,行動不便的老人可委託近親屬代理申請,敬老院原五保老人可委託敬老院工作人員代為申請,填寫《韶關市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申請表》一式三份(詳見附屬檔案1)。未成立居委會的新建居民小區內的申請人,可直接向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人須出具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驗原件,留複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委託親屬或其他人員辦理申請手續的,還須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一份。
暫時還無法全面發放高齡津貼而只發放困難高齡老人高齡津貼的地區,申請人須提供《廣東省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五保供養證》、《優撫對象撫恤補助登記證》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驗原件,留複印件)。如屬於符合低保或五保條件暫時未被納入低保或五保的生活特別困難老人,申請人須提供戶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出具的符合事實的困難情況證明書原件一份。
(二)村(居)委接到申請後,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單位查詢、向公安派出所核實情況等形式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申請人應予配合。並將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困難種類等基本情況在村(居)委公告欄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後,簽署審核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格的申請材料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若需跨省(市)調查核實的,可適當順延上報時間。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村(居)委提交材料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上報縣(市、區)老齡辦。
(四)縣(市、區)老齡辦在收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申報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要及時納入高齡津貼發放範圍;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審批時限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韶關市高齡津貼申請表》審定後,應在縣(市、區)老齡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分別留存備案。
(六)100歲以上老人,在本方案實施前已通過申請核准正享受長壽補助金的,無須重新申請,自本方案印發之日起直接變更為發放高齡老人津貼,由村(居)委、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市、區)老齡辦在核實情況的基礎上直接辦理相關變更發放手續。村(居)委有義務及時告知受影響人。
六、發放方式 
(一)建立月報、季報制度。村(居)委每月10日前將《韶關市 年 月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明細表》(詳見附屬檔案4)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明細表匯總後,於當月15日前上報縣(市、區)老齡辦。縣(市、區)老齡辦每季度結束前8個工作日內要將《韶關市 年第 季度80歲以上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匯總表》(詳見附屬檔案5)報送縣(市、區)財政部門作為核撥下季度經費的依據,同時上報市老齡辦備案。
(二)高齡老人津貼原則上應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符合條件的高齡老人開辦領取高齡津貼專用存摺。每月25日前,由各縣(市、區)財政局向銀行提供發放名單和金額,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高齡津貼發放到高齡老人賬戶。
(三)各縣(市、區)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制定高齡津貼申請、審核、發放程式和資金籌集、支付的具體管理辦法,並報送市老齡辦備案……

地理位置

地址:芙蓉北路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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