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民政局

根據南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印發南雄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雄編〔2010〕04號),設立南雄市民政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職責。

(三)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草擬地方性規章和民政事業發展規劃。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市內組織的跨市社團、涉外社團及省、韶關市委託本市管理的跨省(地、市、縣)社團的審批、登記、管理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察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末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擁軍優屬和烈士審批、褒揚工作,指導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退休幹部、退伍志願

兵、軍隊無軍籍退體職工、軍隊落實政策人員和軍隊復退幹部、轉業志願兵、退伍義務兵、傷殘軍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務管理工作;指導軍休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救災救濟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訣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居(村)民委員會建設,負責社區建設協調工作。

(八)負責地名管理工作;審批地名的命名、更名、銷名工作;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市行政區域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鄉(鎮)、街道的設定、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核報工作;負責本市與相鄰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擔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

(十)負責婚姻登記,指導婚姻登記、婚姻服務機構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老年人、孤兒、棄嬰(童)、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

(十三)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指導各類福利設施、福利事業單位、福利機構、福利生產企業和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十四)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發放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韶關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起草、會議組織、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宣傳、信息、外事、信訪等工作;負責人事、政工、工資調整工作;草擬地方性民政規章、負責民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民政政策法規諮詢等工作;負責房屋、道路、水電、車輛等管理維修工作;負責門衛的管理,維護局機關日常工作和生活秩序;負責其他行政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擬定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局及下屬單位計畫生育工作。檢查監督各鎮及各有關單位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局機關民政事業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財務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市民政財務會計工作;負責全市各鎮民政事業費的撥付、審核、報賬;匯審編報全市民政財務報表;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項目的立項、審查和申報。

( 二)優撫安置股(對外掛“雙擁”辦牌)。

負責革命傷殘人員、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老復員軍人和義務兵家屬的撫恤、補助、優待工作;負責審批革命傷殘人員傷殘等級及調級換證;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立項審核;負責軍隊(含武警部隊)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退休幹部、退伍志願兵、無軍籍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及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擁軍優屬(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工作;承擔本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和開發使用工作。

(三)救災股。

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定和上報全市災情,組織轉移、安置、慰問災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開展救濟工作;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接收國內外的救災捐贈。

(四)社會事務股。

負責殯葬改革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喪葬用品的管理,負責本市經營性公墓的指導;負責全市性社團、涉外社團和市內組織的跨市社團的審批登記、監督、管理、年審;承擔省市委託的在南維的全省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監督、年審工作;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監督管理年審等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末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老齡工作;擬訂保障城鎮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社會福利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國內和涉外收養、送養工作。

(五)基層政權區劃地名股。

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加強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的規章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各鎮以及村(居)民委員會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以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和報批;組織設定地名標誌和管理地名檔案;指導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與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爭議。擬定社區建設的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承辦婚姻登記,指導婚姻服務和婚姻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

(六)社會救助股。

建立本市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對全市低保對象日常動態管理及低保資金的發放、檢查監督;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情況和指導敬老院建設。

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長6名、副股長1名;其他人員1名。後勤服務人員數2名。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