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概述

一、概念及其構成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發票管理法規,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直接抵扣稅款的憑據作用,犯罪分子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可牟取暴利,所以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案件就十分突出。這種犯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干擾了國家的稅制改革,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有關發票管理法規,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我國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嚴格的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規定,禁止倒買倒賣發票。凡經稅務機關批准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者,可持批准的證件,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並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當開具專用發票。使用專用發票必須按月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欄目中如實填列購、用(包括作廢)、存等情況。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售單位只能是主管稅務機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就是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非法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出售主體不合法,即除稅務機關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有出售行為的,如一般納稅人出售、一般納悅人給他人出售、盜竊增值稅專用發後出售等等就都屬非法。
第二,主體合法,即為有權出售的稅務工作人員,如果明知購買人不符合購買條件而予以出售的,亦屬於非法出售。這裡要以明知為條件,如因工作馬虎,嚴重不負責任而過失不知購買人不符合條件或者未經依法批准以及不按批准的數量向可以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出售雖屬違法行為,但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要以玩忽職守罪或者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論處。
根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35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萬元版以每份1萬元計算,以此類推。下同)累計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在沒有新的司法解釋前,本罪即以此為量刑起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依本節第211條的規定,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單位構成本罪的,實行兩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非法出售的行為,則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也不論其是否達到營利目的,均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發售發票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認定與處罰

二、認定
應注意區分本罪與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由國家統一印製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者的犯罪對象則是偽造的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明知是國家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故意非法出售;而後者明知是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故意出售。
3、法定最高刑不同。前者最高刑為無期徒刑;但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依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1)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30萬元以上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依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l)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2)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200萬元以上的;(3)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接近“數量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4)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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