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從中國進出口契約的實際做法看,非固定價格,即一般業務上所說的“活價”,大體上可分為下述幾種:
1、只規定作價方式而具體價格留待以後確定。
2、暫定價。即在契約中先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待雙方確定最後價格後再進行最後清算,多退少補。
3、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有時為了照顧雙方的利益,解決雙方在採用固定價格或非固定價格方面的分歧,也可採用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價的辦法,交貨期近的價格在訂約時固定下來,余者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作價。
方式
非固定價格進出口契約中一種常見作價辦法。非固定價格是指契約當事人在進行交易時,對於契約標的的具體價格不是採用固定規定的方法,而是採用只規定一個確定價格的方法或時間,或暫定一個價格,待日後根據情況予以規定,而沒有對價格作出具體、肯定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方式:
1、按國際市場價格水平確定價格。例如,在契約中規定“在袋船月份前50天,參照當地及國際市場價格議定正式價格”或“按某商品期貨交易所5月份期貨價格加5美分”或“按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
2、規定調整價格的方法如規定價格調整條款,交易雙方在訂立契約時只規定初步價格,待履行契約時按雙方約定的指標(如物價指數)來調整最後的價格。這種做法的目的是把價格變動的風險規定在一定的範圍內。
3、雙方規定在口後的某月某日協商調整價格。如在契約中規定:“價格由雙方在XX年XX月XX日協商確定”。第三種方式實際上未就價格作出明確規定,容易給契約造成極大的不穩定性,應避免使用。
種類
從中國進出口契約的實際做法看,非固定價格,即一般業務上所說的“活價”,大體上可分為下述幾種:
1、只規定作價方式而具體價格留待以後確定。
2、暫定價。即在契約中先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待雙方確定最後價格後再進行最後清算,多退少補。
3、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有時為了照顧雙方的利益,解決雙方在採用固定價格或非固定價格方面的分歧,也可採用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的作法,或是分批作價的辦法,交貨期近的價格在訂約時固定下來,余者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作價。
運用
1、具體價格待定
這有兩種做法,一是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定價時間和定價方法。如上例,“在裝船月份前50天,參照當地及國際市場價格水平協商議定正式價格”;或“按提單日期的國際市場價格計算”。二是只規定作價時間。例如,“由雙方在XX年XX月XX日協商確定價格”。這種辦法只適用於雙方有長期交往,已經形成比較固定的交易習慣的契約。
2、暫定價格
在契約中先訂立一個初步價格,作為開立信用證和初步付款的依據,待雙方確定最後價格後再進行最後清算,多退少補。
暫定價格使用較多的是滑動價格,有時也採取協商調整的方法:
(1)滑動價格
某些商品從契約成立到執行完畢需時較長,為了避免原料、工資等變動而承擔風險,就採用滑動價格。它是指先在契約中規定一個基礎價格,交貨時按實際變動後的原料、工資等作相應調整。
(2)協商調整
有的契約雖已確定價格,但為防止原料等成本的增加而受損,往往在契約中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可協商對價格進行調整。
3、部分固定價格,部分非固定價格
一般用在分期分批交貨的契約中,交貨期近的價格在訂約時固定下來,余者在交貨前一定期限內作價。
優缺點
非固定價格是一種變通做法,在行情變動劇烈或雙方未能就價格取得一致意見時,採用這種做法有一定的好處。表現在:
1、有助於暫時解決雙方在價格方面的分歧,先就其它條款達成協定,早日簽約。
2、解除客戶對價格風險的顧慮,使之敢於簽訂交貨期長的契約。數量、交貨期的早日確定,不但有利於鞏固和擴大出口市場,也有利於生產、收購和出口計畫的安排。
3、對進出口雙方,雖不能完全排除價格風險,但對出口人來說,可以不失時機地做成生意;對進口人來說,可以保證一定的轉售利潤。
但應看到,這種做法是先訂約後作價,契約的關鍵條款--價格是在訂約之後由雙方按一定的方式來確定的。這就不可避免地給契約帶來較大的不穩定性,存在著雙方在作價時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而使契約無法執行的可能;或由於契約作價條款規定不當,而使契約失去法律效力的危險。因此,當採用非固定價格條款時,應酌情確定作價標準,並明確規定作價時間,以利契約的履行。在採用非固定價格時,由於雙方當事人並未就契約的主要條件—價格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就存在著按這種 方式簽訂的契約是否有效的問題。根據《公約》規定:如果契約有效地成立,而其中沒有用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 確定價格,那么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應認為雙方當事人 已默認引用訂立契約時此種貨物在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中國很少採用這種做法,然而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為,契約只要規定作價辦法,即是有效的。
注意問題
1.酌情確定作價標準為減少非固定價格條款給契約帶來的不穩定因素,消除雙方在作價方面的矛盾,明確訂立作價標準就是一個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價標準可根據不同商品酌情作出規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公布的價格為準,或以某國際市場價格為準等。
關於作價時間的確定,可以採用下列幾種做法:
a)在裝船前作價。一般是規定在契約簽訂後若干天或裝船前若干天作價。採用此種作價辦法,交易雙方仍要承擔自作價至付款轉售時的價格變動風險。
b)裝船時作價。一般是指按提單日期的行市或裝船月的平均價作價。這種做法實際上只能在裝船後進行,除非有明確的客觀的作價標準,否則賣方不會輕易採用,因為他怕承擔風險。
c)裝船後作價。一般是指在裝船後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後始行作價,採用這類做法,賣方承擔的風險也較大,故一般很少使用。
在採用非固定價格的場合,由於雙方當事人並未就契約的主要條件──價格取得一致,因此,就存在著按這種方式簽訂的契約是否有效的問題。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認為,契約只要規定作價辦法,即是有效的,有的國家法律甚至認為契約價格可留待以後由雙方確立的慣常交易方式決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允許契約只規定“如何確定價格”,但對“如何確定價格”卻沒有個體規定或作進一步的解釋,為了避免爭議和保證契約的順利履行,在採用非固定價格時,應儘可能將作價辦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