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釋義】指:按實際情況或發展態勢(來斟酌的合情合法的處理問題)。【出處】《宋史·刑法志三》:“始令 川 、 廣 、 福建 、 荊南路 罪人,情輕法重當奏斷者,申安撫或鈐轄司酌情決斷乃奏。”如:酌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