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雙峰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2年,由原雙峰縣國土管理局、地質礦產管理局合併組建而成,內設19個職能股室、7個直屬事業單位,轄經開區1個分局、16個國土資源所,是縣人民政府直屬單位之一,主管全縣國土、礦產、測繪、地環等工作。
在市國土資源局和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支持關懷下,雙峰縣國土資源局開拓進取、紮實工作,按照兩型社會建設要求,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和手段,在提升國土資源保障能力的同時,為雙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有效的用地保障和優質服務。耕地保護更加嚴格,連續6年實現占補平衡和總量動態平衡;科學調控土地,全縣建設用地需求得到有效保障;土地市場全面規範,土地資產進一步顯化,礦產市場逐步完善;隊伍建設卓有成效,服務質量全面提升,受到上級表彰和民眾的廣泛好評,先後獲得國家、省、市各項榮譽稱號100餘項。
主要職責
雙峰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保護國土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
(二)國土資源利用計畫,並依法監督實施;參與申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監督檢查各鄉(鎮)國土資源規劃的執行情況。
(三)擬制全縣耕地保護和土地整理開發管理辦法;組織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和基本農田保護;承辦國家和省市立項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件;承辦需報國家和省、市、縣批准的農地轉用、徵用、土地開發整理及移民工程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四)擬制全縣地籍管理、測繪行政管理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土地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五)擬制國有土地資產管理辦法,審查報批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建立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儲備制度,規範土地市場;擬制國有土地儲備辦法、農村居民住宅管理辦法;規範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組織實施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測評;對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審核備案。
(六)審查報批礦業權處置方案;負責轄區內分散、零星、小規模礦產資源儲量和普通建築材料砂、石、粘土等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小型及其以下的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負責壓復礦產儲量的初審。
(七)組織對礦山企業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審查,按規定許可權參與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管理工作;劃定礦區範圍、審批、頒發採礦許可證;依法辦理採礦權的變更、延續和註銷登記;依法收繳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協助上級機關劃定礦區範圍,審查採礦權授予、轉讓。
(八)監督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做好地質災害調查、監測和群測群防系統建設;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監督礦山環境的恢復與治理;開展地熱水、礦泉水的評價、監測,並對其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
(九)調處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權屬糾紛;查處未批就建、少批多占、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無證勘查、越界勘查、以探代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非法進入勘查區、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和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
(十)配合有關部門,對國土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十一)參與涉及本縣的國家和省、市、縣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移民(包括概、預算)的論證;參與巨觀調控。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內設機構
1、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全局性重要檔案、材料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文印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新聞宣傳、保密、車輛管理、內部安全、接待和機關後勤管理;組織安排宣傳活動等工作;指導局直屬單位辦公室工作。
2、信訪室
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來信來訪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要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督促檢查轉辦、轉交和交辦的國土資源信訪事項處理情況。
3、人事教育股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工資福利和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職工考核、任免、調配、獎懲、離退休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目標管理和全局幹部職工年度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全局幹部職工的人事檔案管理和出國政審工作;負責做好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和關心下一代工作;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對外合作工作規劃和組織實施,推進科學技術進步,推廣科技新成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政治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學習教育、精神文明建設及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局系統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及崗位、業務教育培訓;負責黨委會的籌備、記錄,督查落實。
4、計財股
負責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和國土資源管理相關規費的徵收、解繳管理等工作;負責制訂有關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直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財務進行監督管理,承擔中央、省和市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財務管理工作;對國土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和管理;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和使用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局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審計及有關經費的下撥上解工作;負責全局資金的巨觀調控;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
5、政策法規股
負責制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起草;參與集體會審,負責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合法性審查;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等歸口辦理;參與土地確權、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負責普法宣傳教育;履行推進依法行政的有關職責,承辦行政複議、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和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6、綜合管理股
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受理、資料初審、過程督辦、結果送達等事務性工作;負責國土資源行政審批和備案的項目、依據、條件、程式、時限、收費標準及檔案等內容對外宣傳、解釋工作;負責相關業務及法律法規諮詢工作和政務公開的相關事務。
7、規劃股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測繪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報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指導、審核全縣各鄉(鎮)、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和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8、耕地保護股
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以及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耕地後備資源開發,擬定耕地占補平衡方案;負責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有關規定;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申報驗收;承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圍墾開發的立項、送審工作。
9、建設用地股
負責辦理全縣非農業建設用地、臨時用地和村(居)民個人建房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編制土地利用年度供應計畫;參與建設項目用地的前期論證,組織建設用地會審;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征(轉)用方案;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檢查建設用地利用實施情況等工作;負責全縣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管理工作。
10、地籍管理股
負責全縣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土地確權、抵押、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調處和權屬管理工作;負責申報項目建設用地地類、權屬、面積的確認;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及維護。
11、地產管理股
負責全縣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土地供應管理工作;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審核、報批工作;審核國有土地使用權儲備計畫;擬報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和改變土地用途方案;承擔土地利用評價和管理,檢查進入土地市場後各類建設用地利用實施情況,負責宗地供應資料審查備案工作;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負責基準地價更新,標定地價評測工作;負責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土地評估機構行業管理;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對外招商引資的組織工作;負責土地供應信息發布等工作。
12、礦產開發管理股
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負責全縣範圍內採礦權新立、轉讓、變更、延續、出租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依法劃定礦區範圍;會同有關股室協調處理各類採礦權屬爭議、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的年檢年審;參與開辦礦山立項報告的審核;組織開展礦產品運輸和銷售情況檢查;參與調查處理涉及礦產資源的違法案件;負責採礦權使用費和登記費的徵收;負責管理全縣礦產資源開發信息,並提供服務;參與全縣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3、礦產資源儲量勘查管理股
參與研究擬定全縣礦產資源政策和礦產儲量管理辦法;組織建立健全全縣礦產資源評審的專家系統;負責探礦權的新立、轉讓、變更、延續、出租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負責指導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零星分散礦產、用作普遍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認定工作;負責建設項目壓復礦產資源的有關審查工作;負責礦業權價款的評審備案和徵收工作;負責地質資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匯交與利用工作;對全縣地質資料檔案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本縣地質勘查單位資質審查,勘查許可證年檢,勘查項目立項初審;指導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依法進行勘查審核登記;依法參與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建立地質儲量資料價值帳戶,編制縣“儲量平衡表”、“儲量呈報表”;參與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評估資質的審查,對報省審批的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結果進行初審。
14、地質環境管理股
組織擬訂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參與組織編制和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編制全縣環境保護規劃;負責全縣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蹟的管理;負責全縣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負責礦山閉坑地質報告審核及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備用金收繳;負責地下水(含天然礦泉水、地熱水)的動態監測、評價及預報,並對其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為重大建設項目、城市總體規劃和區域開發規劃提供地質環境意見;組織實施地質環境治理項目及地質災害防治項目;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的監測及網路管理工作;對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提出送審意見;參與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全縣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和項目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管理工作。
15、測繪管理股(加掛縣測繪行業管理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負責組織測繪單位等級資質和測繪人員工作證的初審、申報工作及年檢的相關工作;負責對在縣內進行測繪業務的單位進行審查、備案;負責組織審核驗收測繪成果,並對測繪成果進行管理;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負責地圖編制管理工作;參與重大測繪項目招標工作;負責全縣測繪技術諮詢和測繪業務技術培訓;負責組織測繪單位測繪儀器的年檢年審工作。
16、監察室
擬定局紀檢監察工作的制度、規定,並監督執行;檢查、監督上級的各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行政決定、命令的貫徹落實情況;抓好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對黨員和幹部職工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法規教育;搞好局機關和附屬單位的監察審計;查處黨組織、黨員、幹部職工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紀的案件;按照規定程式辦理有關黨員、幹部職工的黨紀政紀處分事宜;受理檢舉控告及對紀律處分不服的申訴;承辦局紀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17、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加掛雙峰縣公安局國土資源警務室牌子)
為財政預算內的副科級事業單位。負責監督檢查全縣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承辦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制止有關違法行為和採取強制措施;協助法院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處罰決定的執行;協助司法機關對破壞耕地、非法轉讓土地、非法出讓、破壞礦產資源等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全縣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18、機關總支及已設定的群團組織
機關總支:負責局系統的黨群工作。群團組織按章程和有關規定設定。
(二)二級機構
1、土地礦產儲備中心
為全額撥款的副科級事業單位,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主要職責:負責實施雙峰縣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代表縣國土資源局對土地礦業權一級市場實行壟斷,實施土地收購、收回、置換、新增建設用地的儲備、礦業權的儲備;協助辦理報批手續,對批回土地進行儲備並監督管理;負責對收回、收購、置換及規劃的儲備土地與原用地單位簽訂儲備協定或契約,並與城市規劃部門協商,擬定土地用途及規劃條件,並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批准;負責對儲備土地進行日常的管理工作,組織對儲備土地進行前期“三通一平”開發工作;負責新增國有建設用地報批、徵收和收回、收購儲備土地所需資金的組織;負責搞好儲備土地礦產出讓後的成本核算與資金返回等工作;負責土地閒置費的收取;負責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及年度儲備土地供應計畫,發布土地礦產儲備信息,並依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供給土地;負責承辦縣土地儲備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土地開發整理局
為全額撥款的副科級事業單位,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主要職責:承擔全縣範圍內土地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土地復墾、耕地後備資源開發項目的實施管理;以及建設用地的土地平整開發具體實施工作等。
3、征地拆遷所
為全額撥款的副科級事業單位,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主要職責:承擔全縣範圍內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助調處因徵收土地而引發的相關矛盾;協助用地項目報批有關前期工作;按政策收取征地拆遷包乾服務費。
4、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辦公室
為差額撥款的副科級事業單位,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負責全縣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和礦產品銷售憑證的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審批礦山企業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減免工作;負責礦業技術推廣,組織技術鑑定,開展有償服務。
5、土地礦產交易中心
為差額撥款的副科級事業單位,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負責全縣土地礦產市場交易;負責對全縣企業改制轉體、兼併、聯營、股份制企業改組的土地資產處置的具體工作;負責做好土地出讓信息的發布及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投)標前的宣傳、包裝等有關準備工作,公開招(投)標拍賣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簽訂《成交確認書》;負責劃撥土地使用權進入市場流轉、地產交易等具體工作;收集掌握和發布全縣範圍內土地交易信息;從事地產礦產信息諮詢、經紀、代辦等中介服務;負責辦理土地交易的有關手續,收取土地出讓金;承辦地產礦產市場的其它業務工作;負責徵收土地收益金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範圍內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及協定出讓的組織工作;負責礦業權交易手續的辦理。
6、土地礦產登記發證中心(加掛國土資源信息中心牌子)
為全額撥款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參與全縣國土資源信息中心工作規劃、計畫的具體編制;負責局機關辦公自動化網路系統的技術服務;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他項權證和采(探)礦權證的辦理事務;負責信息網路建設和檔案管理;負責縣級土地、礦產資源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及地質資料資料庫的建設和管理,並與市級、省級和國家級網路連線;承擔土地、礦產資源利用動態信息的匯總、分析;負責國土資源系統文書、人事、業務等檔案的收集、整理、查閱、數位化管理;承擔縣級國土資源信息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7、土地測繪隊
為自收自支的正股級事業單位,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管理。主要職責:負責全縣範圍內基礎測繪、界限測繪和地籍測繪、地形測量、礦山測量等具體業務工作及數據處理;承擔礦山技術服務工作。
(三)派出機構
1、經濟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
按雙編9號檔案確定的職能執行。
2、國土資源所
國土資源管理所為全額撥款的正股級事業單位,其主要工作職責是:負責宣傳貫徹《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和《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負責村民建房用地的實地踏看、打樁放樣、跟蹤管理;協助辦理單位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協助符合法定辦礦(廠)條件的採礦者辦理《採礦許可證》手續;負責本轄區內國土資源的監督檢查工作;檢查、督促批地者依法用地和採礦權人做好安全防患工作,配合主管部門調處土地權屬、礦界、礦群糾紛,維護用地者和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協助查處或經授權直接查處本轄區內土地、礦產及測繪等違法行為;協助做好本轄區內耕地保護、信訪維穩、地質災害防治和安全生產工作;承辦局黨委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