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寺院經濟兩晉南北朝隋唐五代時期﹐佛教寺院經濟沿著兩條線索發展﹕一是以律寺為代表的役使淨人﹑奴婢的生產體制由盛而衰﹔二是封建國家與佛教寺院在經濟上的提攜與爭奪﹐經歷了多次的反覆。
西晉十六國是寺院經濟的初生時期。西晉僅有僧尼三千七百人﹐占全國戶籍註記人口0.02%。至十六國時﹐後秦出家者十室而半﹐姚興(394~416年在位)當政時已有管理僧眾修持及寺院經濟的知事僧﹐稱為“悅眾”﹐即維那。維那一職之設﹐還見於吐魯番出土的北涼佛祠文書。受中土傳統祠祀制度影響的北涼佛祠﹐已經具有由維那管理﹑役使奴婢﹐為住祠道人(沙門)供食的經濟活動。
十六國至北魏初年﹐官府與寺院間在經濟上第一次從提攜走向對抗。姚興曾供養三千僧人﹐南燕主割給太山竺僧朗兩縣租稅以充供給﹔北魏初亦給道人統優厚供施。太平真君七年(446)﹐以查獲寺院有州郡牧守富人的寄藏物為導火線﹐太武帝下詔滅佛﹐這是僧侶地主與非僧侶地主爭奪地產和依附人口矛盾的表面化。
在北魏文成帝時佛教迅速中興後﹐沙門統的創置﹐標誌著中土寺院經濟已具完備規制﹐並顯示了佛教律制的影響。其時《十誦律》﹑《摩訶僧祇律》已在中土流行。467~476年間﹐沙門統曇曜設立佛圖戶﹐以罪人及官奴充當﹐供諸寺掃灑﹐歲兼營田輸粟﹐其身分或即奴婢﹔又設僧祇戶﹐以平齊戶﹑涼州軍戶(兩者是北魏平定青齊和涼州時被迫遷移到代京一帶的人戶)等隸戶充當﹐屬僧團共有﹐不別屬一寺﹐歲納僧祇粟六十斛﹐身分近於農奴。一說佛圖戶與僧祇戶即《十誦律》中的“佛圖使人”與“僧坊使人”。又據《釋氏要覽》﹐使人﹑家人是淨人的別名。而淨人﹑奴婢正是北朝寺院的主要生產者。
曇曜創設的“僧祇粟”﹐在僧祇戶交納給僧團後用作出貸本金。它名義上是一種荒年救濟貸款﹐實際上是高利貸。《十誦律》規定﹐僧祇塔物(僧團財產)出息取利﹐納入僧團“無盡藏”。由於本金子母輾轉生息﹐因而稱為無盡。
此後﹐北朝佛教寺院經濟空前膨脹。北齊寺院地產隨著寺數增長和官府佞佛而擴大。北齊僧尼兩百萬﹐約占注籍人口10%。洛陽在魏末有寺一千餘﹐而鄴都在高齊竟有寺四千﹐全境有寺三萬。寺院成為仆隸和避役者所歸的場所。國儲三分之一用於三寶﹔五台山清涼寺食八州州稅。
北周寺院地產及無盡藏亦迅速擴展﹐長安中興寺即有稻田一百頃。建德三年(574)﹐周武帝為“求兵於僧眾之間﹐取地於塔廟之下”﹐大舉滅佛。六年滅齊後又廢北齊寺院。共廢除山東西寺院四萬所﹔三百萬僧尼還俗為編戶。
南朝寺院經濟也在發展。僧尼最多的梁朝﹐有八萬二千七百人﹐為劉宋注籍人口數的1.7%。寺院地產方面﹐梁武帝強買士族王騫良田八十頃施給大敬愛寺﹐大同七年(541)詔書提及僧尼對山澤的占領。寺院占有“養女”﹑“白徒”﹐這是沒有出家的為寺僧服役或營利的男女。寺院無盡藏方面﹐齊江陵長沙寺有質庫﹐經營以薴﹑黃金等物品為抵押的典當業。東晉以來﹐沙門已從事商業活動﹐宋時﹐吳郡兩台寺多富沙門﹐沙門法瑤累資數百萬。
隋代大寺的寺院經濟體制更加完備。隋寺數雖已下降到三千九百八十五所﹐但這只是說明﹐大族私立家寺的局面已經改觀。大寺地產和役使淨人的規模是空前的﹕開皇中﹐詔賜嵩山少林寺柏谷屯地一百頃。晉王楊廣為長安清禪寺布施水六具﹐送戶七十有餘。荊州河東分東西兩寺﹐隋初僧人三千五百人﹐役使淨人數千。
隋代﹐僧人信行創三階教﹐宣揚教法俱滅的末法時代已經來臨﹐信徒要集資供拯救佛教﹑修理天下伽藍之用。信行在化度寺設無盡藏院﹐一面廣收布施﹐一面廣為出貸﹐經營範圍從長安遠及燕﹑涼﹑蜀﹑趙﹐把寺院質貸活動推向了新的高峰。隋以前的僧侶地主﹐可以看作是穿袈裟的門閥地主﹐是大批蔭戶的占有者。
唐代是役使淨人﹑奴婢的寺院經濟體制由盛而衰的轉折時期。武德九年(626)﹐律宗大師道宣撰《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可視為前此寺院經濟制度的一個總結。它將寺內財產分為“佛物”(供養佛的寺屬財產)﹑“僧物”(供養眾僧的僧團共有財產)和“法物”(經像等財產)。僧物又分類為四種常住﹐占首位的“常住常住”包括田園﹑碾﹑車牛﹑僕使。淨人在寺內分番上下﹐當上衣食﹐下番不得﹐長使者供給衣食。客作人雇全日者量工與作直﹐中途退走者僅給食一頓﹐不與作直。淨人住在淨人家院。這是本時期淨人用於生產的明證。
道宣撰《量處輕重儀本》又把寺院勞動者分為﹕奴婢賤隸﹐其子孫及生活資料都歸入常住﹐即作為僧團共有財產。“施力供給”﹐即由布施主遣送或本人投附要求庇蔭的勞動者﹐又分終身性與非終身性兩類。部曲客女﹐本是賤品﹐其個體家庭可擁有不合追奪的衣資畜產﹐隸屬常住的部曲又稱“僧祇淨人”。這是對淨人經濟地位的清晰說明。
唐代﹐生產中役使淨人的制度仍然保存。唐初長安西明寺受賜田園百頃﹐淨人百房。擁有水陸莊田的長安清禪寺﹐寺足淨人。禪宗六祖慧能在黃梅碓坊時﹐曾與淨人一起役作。吐魯番唐代文書中有家人﹐敦煌唐代文書中則有寺戶與常住百姓﹐其地位均與淨人相當。
但是﹐唐代寺院地產的發展又是與租佃經營方式的擴展相聯繫的。唐均田令規定僧受田三十畝﹐尼二十畝﹐老年僧尼退田轉充常住田。加上賜田與兼併﹐至武后時﹐已有人驚呼公私田宅多為僧有。著名的寺莊有﹕嵩岳少林寺田碾四所﹔天台山國清寺﹐大和中置寺莊田十二頃﹔登州文登縣赤山法華院﹐莊田年得米五百石﹔淄州長山縣長白山醴泉寺﹐有莊園十五所﹔隴州大象寺﹐管莊七所﹐地五十三頃有餘。五代時﹐五台山十寺共有四十二莊﹐良田三百頃。寺莊莊田一般由直歲﹑知莊僧經管。在役使淨人﹑奴婢﹑行者﹑童子的同時﹐出現了佃農。吐魯番文書中﹐武周至玄宗時﹐等愛﹑仁王等寺均有佃人。大曆六年(771)﹐吐魯番某寺佃農交納地租額為每畝一石二斗(麥粟各半)。敦煌文書中﹐9世紀以後﹐大讓莊等寺院地產﹐亦以廚田名義由交納地課的佃農佃種。
在唐代寺院經濟的經濟部門中﹐邸店﹑店鋪﹑碾﹑油坊﹑車坊的經營日益受重視。會昌時﹐富裕的寺有邸店多處。9世紀時﹐據敦煌文書記載敦煌寺院碾租與交納課的戶﹐油梁則租與交納梁課的梁戶。
寺院無盡藏使唐代寺院的財富有了更多的積聚。太宗時﹐三階教化度寺﹑福先寺每年四月初四由天下仕女施財﹐所施錢絹以車載。玄宗時終於禁絕三階教並沒收三階院。但在一般寺院﹐如靈隱山寺院﹐田產歲收萬斛﹐用置無盡財。會昌時﹐寺院私置質庫。質庫常由寺庫司﹑庫子﹑庫主等管理。
擴張中的寺院經濟侵蝕著官府的財政收入。首先﹐唐時取得度牒者免賦役﹐中宗時﹐已發現高戶多丁﹑黠商大賈的大量偽度牒。安史之亂後﹐方鎮各置戒壇度僧﹐稅錢充軍費。寺院的偽度﹑私度﹐造成了避役者的增加和官府賦稅收入減少。因而﹐憲宗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僧尼﹐但收效甚微。
其次﹐唐寺院莊一般不免稅﹐但敕額寺院及請準者有免稅權。景雲二年(711)敕貴妃公主家始建功德院。由於施主對住持僧有撤換權﹐故實際上能支配功德院地產。因而﹐功德院﹑功德壇寺往往成為大地主隱匿地產偷免賦稅的一種形式。
會昌五年(845)﹐唐武宗大舉滅佛。下令不許天下寺置莊園﹐又令勘檢天下寺舍﹑奴婢﹑財物。金銀收付度支﹐鐵像用鑄農器﹐銅像鐘磬用以鑄錢。天下共拆寺四千六百餘所﹐拆招提蘭若四萬餘所﹐收膏腴上田數十萬頃。還俗僧尼二十六萬零五百人﹐充兩稅戶。清查出“良人枝(投)附為使令者”為僧尼數的一倍﹐即五十萬以上﹐收奴婢為兩稅戶者十五萬人。
會昌廢佛是中古佛教寺院經濟發展中的劃時代事件。佛寺中役使淨人﹑奴婢的生產體制沒落了。據日本僧人圓仁《入唐求法巡禮行記》記載﹐會昌五年十一月天下州縣收納寺家錢物莊園﹐收家人﹑奴婢已告結束。證明一批家人即淨人亦已脫離對寺院的依附。此後﹐寺院中的淨人已成為非生產性的侍者的名稱。
還在會昌滅佛之前﹐元和九年(814)去世的百丈懷海把禪院從附屬律寺的狀況中獨立出來﹐創立了改革寺院等級結構與經濟體制的清規﹐後世的《百丈清規》即源於此。唐宣宗後﹐寺院經濟恢復。五代時﹐顯德二年(955)﹐周世宗廢寺院三萬零三百三十六所﹐存寺院兩千六百九十四所。此後﹐由於寺院結構變化﹐寺院經濟已無力象過去那樣構成對整個封建國家財政的威脅。寺院經濟體制進入了以幾種禪寺清規為代表的新時期。
道觀經濟魏晉南北朝隋唐五代道教宮觀經濟也是寺院經濟的一種﹐但其規模遜於佛教﹐並受到佛教的影響。
魏晉南北朝道觀經濟受到官府給戶制度的支持。魏晉北朝終南山的樓觀由官府給戶灑掃﹐賜田養道。北魏崇虛寺亦曾由魏孝文帝給戶五十﹐以供齋祀之用。
南朝道觀多稱道館。官府已有給戶。南嶽衡岳觀(館)﹐梁武帝時賜莊田及三百戶充基業。晉陵人王靈的九真館﹐南朝時亦敕給二百“館戶”。
隋文帝)命衡州府庫田疇什物並賜衡岳觀資用。
唐代皇室崇尚道教﹐天下道觀總計一千六百八十七所。道經宣揚布施金銀﹑珠玉﹑田園﹑僮僕入於常住。道觀財產稱為常住﹐顯系受佛教制度的影響。道觀有上座﹑觀主﹑監齋三綱﹐其中監齋是常住主持者。
唐代道觀地產迅速發展﹐其來源有多種途徑﹕賞賜及禁山。終南山樓觀有龐大觀莊。武德二年賜土田十頃及仙遊監地充莊產。又以隋尚書蘇威莊兩百頃賜樓觀。賜玉晨觀田四十餘頃。天寶二年(743)玄宗制西京太清宮﹑東京太微宮﹑天下諸郡紫極宮各賜近城莊園一所。禁山方面﹐弘道元年(683)﹐下令在南嶽劃定方四十里的地面充宮觀長生之地﹐禁樵採﹐斷田獵﹐罷獻課。唐玄宗亦下令在茅山禁斷采捕漁獵。依田令授田。唐初田令規定﹕道士每人受田三十畝﹐女道士二十畝。寺觀常住田聽以道士﹑女冠退田充。史稱茅山紫陽觀觀額及徒眾先受地頃畝並足。侵占兼併。唐隆元年(710)詔令即稱﹕寺觀廣占田地及水碾﹐侵損百姓。
道觀中的勞動人手有如下幾類﹕掃灑戶﹐亦稱掃灑宮戶。天寶七載(748)詔書說﹐其天下洞﹑宮﹑山﹐並以近山三十戶蠲免租稅差科﹐永供灑掃。其茅山紫陽觀取側近兩百戶﹐太平﹑崇元兩觀各一百戶﹐並蠲免租稅差科﹐長充掃灑。掃灑戶地位相當於食實封官僚所屬的封戶﹑封丁。道觀奴婢。如韋皋在彭州九隴縣葛山作南宮飛閣四十間﹐以僰僮七十人供灑掃。道觀部曲。據《唐律疏議》﹐當觀部曲﹑奴婢於三綱有犯﹐與俗人部曲﹑奴婢犯主人期親同罪。佃戶。如後晉天福時﹐濟源縣王屋裡人燕羅子曾佃陽台道家田。
高利貸也是道觀經濟的一部分。茅山紫陽觀曾用修造工程的回殘錢兩百零四貫八十五文置庫收質﹐每月納息充常住。有些道士﹑女冠還經營旅舍﹑車輛的出租業務。
唐末﹐道觀經濟的發展和僧寺一樣也威脅了官府稅收。大和三年(829)唐文宗敕文說:“緇黃之眾﹐蠶食生人﹐規避王徭﹐凋耗物力。”緇指僧徒﹐黃指道士。當然﹐一紙詔書﹐並不能起多大作用。
摩尼教寺院經濟摩尼教創始於波斯﹐武則天時傳入中國﹐玄宗開元二十年(732)曾下詔禁止漢人信奉。但摩尼教在回鶻族中頗受尊崇。唐中葉後﹐回鶻與唐朝友好﹐回鶻人及信奉摩尼教之中亞人(粟特人等)來內地經商者甚眾﹐因此﹐在長安﹑江陵﹑揚州﹑洪州(今江西南昌市)﹑越州(今浙江紹興)及洛陽﹑太原均建有摩尼寺。由於商人富有﹐布施錢財﹐因此摩尼寺內亦聚積大量財物田產。會昌三年因回鶻破滅﹐唐政府下詔將京師摩尼寺莊宅錢物由兩街功德使收管。會昌五年滅佛﹐摩尼教徒亦勒令還俗。摩尼寺院經濟受到毀滅性打擊。
摩尼寺的地產﹐從新疆所出回鶻文摩尼教寺院文書中可以看到﹐依附於摩尼寺的家戶﹐每月要各給兩僧團僧尼八十石小麥﹐七石芝麻﹐兩石豆子﹐三石稷芻。地租還徵收布﹐叫做課布﹐記錄的入庫數為四千一百二十五個課布。種三宮土地的三戶人要交納甜瓜﹐種果園的要交納葡萄酒租。工役一年交納二十車蘆葦。柴工每天交一車柴。放牧工﹑養鵝工﹑制氈工等要在摩尼寺出工。因此﹐在摩尼教寺院地產中﹐也象佛寺﹑道觀地產中一樣﹐存在著僧侶地主與各種依附程度不等的勞動者之間的階級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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