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物

僧物是佛學的常見辭彙,是佛教術語。

名詞解釋

梵語sa^m!ghika,巴利語同。即屬於僧尼團體之一切物資。又作僧祇物、僧伽物。除個人之私有物三衣一缽外,施予個人之衣物,乃至房屋、土地等皆為共有財產,均與僧團經濟有關。以離欲修行為宗旨之釋尊教團中,對個人之私蓄有嚴格之規定。關於僧團物之取用,雖因時因地而異,惟其精神仍傳承至今。
一般而言,僧物可分為二種:(一)四方僧物,又稱招提僧物、十方僧物、常住僧物,系僧伽所共用,而為教團之共有物,現前之僧不得私自處置。例如寺舍、田園、仆畜等皆屬之。(二)現前僧物,指現前僧(住於一寺眼前所見之比丘、比丘尼)所特用之物,即施主布施予現前僧之物,或指喪亡比丘之遺物。此外,四分律行事鈔卷中更分僧物為四種:(一)常住常住物,指大眾共用之物,如寺舍、田園、花果、樹林等,體通十方,不可分用。(二)十方常住物,指供大眾所食用之餅飯等現熟物,乃通於十方,唯限本處受用,故稱十方常住物。(三)現前現前物,指施予現前僧之物或各自之私物,系考慮現前僧之多少而供養者。(四)十方現前物,指將比丘之遺物分予十方僧者。[正法念處經卷一十善業道品、大方等大集經卷四十四、善見律毗婆沙卷九、五分律卷二十五、四分律卷四十一、摩訶僧祇律卷二十八、十誦律卷八、卷十、卷二十八、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卷二、卷三、卷五、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八、有部尼陀那捲五、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中一下、釋氏要覽卷中、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亡財僧現](參閱‘三寶物’、‘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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