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修改
2014年12月24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是2000年頒布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14年來,這部法律有效保障了中國立法的規範化和制度化,它的進一步完善,也將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更有力保障。立法,是實現這一總目標的第一步。從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有關人大立法工作的豐富論述,到四中全會對建立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規範體系的深刻闡明,一以貫之地集中體現出我們黨對立法工作的重視。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立法工作應聚焦實踐中的突出難題,更加重視內容的科學性、程式的正當性、過程的民主性和工作的目的性。
制定方法
為制定科學可行的立法規劃提供科學依據,為立法機關進行立法評估、清理等活動提出針對性建議,促使立法活動始終緊貼、回應變革中的社會現實及其需求。法治的邏輯起點在立法,生命力和特色則在於實踐。科學和民主是貫穿中國立法始終的兩條紅線,互為表里,不可偏廢
科學性和民主
科學和民主是貫穿我國立法始終的兩條紅線,互為表里,不可偏廢。沒有科學、嚴密的制度設計作保障,民主立法就難以落到實處,成為空話;而沒有民主精神和原則的堅持,科學立法就會成為無源之水,迷失方向。實現科學民主立法,應建立起民眾參與立法工作與立法過程的常態機制,積極引導民眾樹立法治信仰、理性有序介入立法過程,破除法律的神秘感與距離感,從而使立法過程成為倡導民主法治、崇尚社會正義、追求誠實守信和敬畏法律的過程。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離不開立法規劃的科學設計、立法內容的廣泛調研、立法程式的合理設計、立法過程的民眾參與等等。
例如,對關乎民眾基本生活的物價、環境或交通問題,應增設聽證會;對技術性專業性較強的立法,有必要由相關專家進行論證乃至起草建議稿。
另外,法律作為立法的“產品”,應在“出廠”後或法律實施期間,定期進行專門的法律效果評估和審查。這些都屬於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題中之義,亦是堅定法治信仰、樹立法治理念、貫徹法治精神的起點。
示範案例
1998年開始,湖北省人大探索創立立法顧問組制度,就是科學民主立法的一個範本。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專家學者全方位實質性參與立法,立法專家顧問既是公民參與立法的一種重要形式,又通過專業知識對立法活動尤其是一些具有明顯技術特徵的立法領域產生實質影響,使立法的民主性與科學性顯著增強。
2012年5月,汕頭出台《汕頭經濟特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辦法》,在省內率先對公益、慈善、服務類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進行改革創新,降低登記門檻,簡化登記程程式,突出“寬進嚴管”,大大激發了社會活力。短短2年多時間,全市社會組織總量從原來1373個發展到3906個,行業經濟類、公益慈善類和民眾生活類社會組織大幅度增長,社會組織萬人數從2.7個提高到7個,提前超額完成了“十二五”規劃的任務。
2014年10月1日,開始施行的《汕頭經濟特區制度廉潔性評估辦法》,是廣東省內首個以制度廉潔性評估為主題的地方規章,在行政服務電子監察、機關單位內部廉政風險防控、打造具有本土特色的廉政文化等領域,也都有新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