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背書

限制背書--是指記載了“不得轉讓”,此時票據不得轉讓,例如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1、限制背書是指記載了“不得轉讓”,此時票據不得轉讓,例如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的,票據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進行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回頭背書是以先前已在票據上籤名的票據義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
3、期後背書是在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以後,所進行的背書。該種背書又稱為受阻背書。
4、空白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中未指定被背書人、而在被背書人記載上留有空白的背書。但在我國票據法上,並未承認空白背書的效力。
5、形式背書是不以票據權利的轉移為目的的、僅在形式上具備背書外觀、而在實質上並不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因而,形式背書又稱為非轉讓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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