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權證券

票據簽發前,當事人之間雖可有債權債務,但是,出票人簽發票據,為持票人設定了一個請求票據上載明的債務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利,此種權利,與簽發票據前的債權債務徹底獨立,是“新生之權”,故是設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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