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支票

記名式支票指載明受款人姓名或名稱,並載明“不得另行指定”、“只付與甲”等字樣的支票。

記名式支票

如果載明受款人姓名,而未載明“不得另行指定”,卻載明“或其指定人”,則為指示式支票。記名式支票的付款人只能向支票上記載的受款人付款。英美票據法規定,記名式支票通過背書和交付而轉讓。《日內瓦統一票據法》規定,記名式支票不能背書轉讓,更不能僅憑交付而轉讓,只能依照普通債權轉讓的方式與效力進行轉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法律規定

1988年發布的《銀行結算辦法》規定,支票一律記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的地區轉帳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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