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背書

承兌匯票背書

銀行承兌匯票 匯票樣本 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對出票人簽發的商業匯票進行承兌是銀行基於對出票人資信的認可而給予的信用支持。我國的銀行承兌匯票每張票面金額最高為1000萬元(實務中遇到過票面金額為1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按票面金額向承兌申請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費,不足10元的按10元計。承兌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承兌申請人在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未付款的,按規定計收逾期罰息。 商業匯票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一式三聯。

主要特點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主要特點是:背書是一種附屬票據行為;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是持票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背書的主要目的是在於轉讓票據上的權利。

在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背書轉讓匯票權力時,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有關的記載,並且應該將匯票進行交付。由於銀行承兌匯票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進行轉讓,所以匯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書人不願意將此匯票繼續背書流通下去,也可以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此匯票就屬於不能夠背書轉讓的匯票。此種銀行承兌匯票的轉讓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況下,匯票是不能夠繼續轉讓的,但是如果被背書人繼續轉讓此匯票,則背書人對在記載不得轉讓的字樣以後取得票據的權利人不承擔義務。這種做法就限制了票據的流通性,保護了當事人的意思。

不得轉讓背書屬於“背書禁止”範疇,就是法律賦予票據有關當事人有權對票據權利的轉讓性加以限制。

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在票據正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該票據即失去流通性,即使該票據轉讓,也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受讓人不享有票據權利。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人在背書欄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並不會使票據喪失流通性。它的效力僅在於背書人只對其直接的被背書人承擔責任,而對此後的一切當事人,包括以後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最後持票人等不負擔保責任。銀行承兌匯票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銀行不能進行貼現,持票人也不能作質押背書,向銀行申請質押貸款。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商業匯票,貼現或質押後的持票人不得對此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

背書錯誤

隨著銀行承兌匯票流通的日益增多,銀行承兌匯票的背書轉讓與委託收款帶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由於人們對銀行承兌匯票的規定不了解或印鑑上的問題,使銀行承兌匯票的解付變得困難起來;許多銀行承兌匯票因背書或委託收款出錯導致了票據的不能解付。最後,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解決。可見,規範解決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出錯的解決辦法勢在必行。

銀行承兌匯票背書錯誤的原因

1、背書不連續。背書不連續是銀行承兌匯票最常見的錯誤。目前共有2種不連續的方式。

(1)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背書的前手和後手的簽章沒有任何相同的地方。例如:A轉讓給B,而在後手簽章處卻蓋了D的印鑑,B與D明顯不是一個單位。

(2)背書名稱與印鑑有部分不符。背書的前手與後手的簽章缺字或多字或印鑑不清。例如,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卻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股份”二字。或者A轉讓給XX有限公司,而印鑑部分是XX股份有限公司,印鑑多“股份”二字。A轉讓給B,B的印鑑蓋的不清,致使無法辨認。這樣,連續性無法辨認,影響了解付。

(3)背書騎縫章蓋得不規範或不蓋騎縫章。

2、委託收款錯誤。

(1)多處委託收款。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幾手背書中,有兩處以上的背書都注有“委託收款”字樣。

(2)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具體表現為銀行承兌匯票的委託行為XX農行,而結算憑證上卻蓋著XX工行的結算章。

(3)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具體表現為付款人名稱填寫不正確,收款人與開戶行填寫不規範。

3、背書轉讓給個人。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二章第七十四條: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或債權債務關係,才能使用商業匯票。以上條款從法律上規定了銀行承兌匯票不能轉讓給個人。

作為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及匯票,排除假銀行承兌匯票的可能,主要審查:

(1)是否作成委託收款背書,背書轉讓的匯票其背書是否連續,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背書使用粘單的是否按規定在粘單處簽章。

(2)委託收款憑證的記載事項是否與匯票記載的事項相符。但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的出錯,直接導致了承兌的不能解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支付結算辦法》、《支付結算會計核算手續》及相關法律,與讀者商榷下列解決辦法:

1、背書不連續。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鑑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具體表現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鑑,背書明顯不連續。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

2、委託收款錯誤。屬於如委託收款行與結算憑證的委託收款行不符和委託收款憑證填寫不正確等結算憑證錯誤,可說明情況,重新填寫正確憑證,承兌行應該給予解付。但屬於因不懂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填寫而造成多處委託收款背書時,則逐個要求其合法取得承兌匯票背書的前手證明背書的連續性,以此依法舉證,承兌銀行也應給予解付。

3、背書轉讓給個人錯誤。由於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背書轉讓給個人,當銀行承兌匯票出現一處背書為個人時,解決辦法有二:一是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權,退還給前手。依次類推,直至追索到出票人,要求其更換票據或退票;二是個人的前手與個人後手達成協定,通過書面證明的形式證明背書無效,然後,由個人前手的單位委託銀行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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