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票據
在票據上記載收款人姓名或公司商號名稱的票據。不記載收款人名稱的票據為無記名票據。各國票據法對票據應否記名問題有不同的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法》規定:匯票和本票必須寫明收款人的名稱,缺少這項記載的票據無效。《日內瓦統一支票法》則不以收款人名稱為支票的必須記載事項,支票可以以記名人為收款人,也可以以來人為收款人。未載收款人名稱,亦未寫來人的,視為來人式支票。依照英國和美國的票據法,不論匯票、本票或支票,都可以以記名人為收款人,也可以以來人為收款人。
記名式票據所記載的收款人如有兩人或兩人以上,票據的權利為全體收款人所共有,票據轉讓時應由記名的所有收款人同作背書,如記載的收款人為某甲或某乙,則其中任何一人可行使票據的全部權利。如票據所載的收款人是虛構或根本沒有此人,則可以付款給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