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發〔201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黨委組織部、黨委宣傳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廳(局)、監察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局、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局)、建設廳(委)及有關部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政府法制辦、銀監局、證監局,計畫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證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中心支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相關單位:
現將《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 央 組 織 部
中 央 宣 傳 部
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公 安 部
監 察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國 土 資 源 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 國 人 民 銀 行
國 家 稅 務 總 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中 國 銀 監 會
中 國 證 監 會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指示精神,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協作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問題長效機制,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有效執行,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現就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必要時,應當立案調查。對於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或者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民眾信訪舉報、幹部考察考核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公務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害執行等情況,對有上述問題的黨員、公務員,通過誡勉談話、函詢等形式,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非法干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務員,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各界樹立誠信意識,形成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良好風尚;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增強市場主體的風險意識。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執行人公示制度,及時將人民法院委託公布的被執行人名單以及其他干擾、阻礙執行的行為予以曝光。
第四條 綜合治理部門應當將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被執行人特別是特殊主體履行債務情況、有關部門依法協助執行的情況、執行救助基金的落實情況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建立健全基層協助執行網路,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
第五條 檢察機關應當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害執行構成犯罪的人員,及時依法從嚴進行追訴;依法查處執行工作中出現的瀆職侵權、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妨害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報後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戶籍信息、下落,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傳的被執行人的,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對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決定拘留的人員,及時予以收押。協助限制被執行人出境;協助人民法院辦理車輛查封、扣押和轉移登記等手續;發現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產時,及時將有關信息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第七條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加強備案審查工作,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和有關政府機關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發現有超越許可權、違反上位法規定、違反法定程式、規定不適當等情形,不利於人民法院開展執行工作的,應當依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 民政部門應當對生活特別困難的申請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救助工作。
第九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詢被執行人有關工程項目的立項情況及相關資料;對被執行人正在申請辦理的投資項目審批、核准和備案手續,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依法協助人民法院停止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民民眾的法律意識,提高債務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自覺性。對各級領導幹部加強依法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觀念教育,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思想。對監獄、勞教單位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督促被執行人及時履行。指導律師、公證人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做好當事人工作,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監獄、勞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對服刑、勞教人員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第十一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及相關權屬等登記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等的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登記,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正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採礦權、探礦權等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依法予以辦理。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及時查詢有關房屋權屬登記、變更、抵押等情況,協助人民法院及時辦理房屋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及轉移登記手續,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正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等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輪候查封的人民法院違法要求協助辦理房屋登記手續的,依法不予辦理。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依法予以辦理。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有關工程項目的規劃審批情況,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經批准的規劃檔案和規劃圖紙等資料。被執行人正在申請辦理涉案項目規劃審批手續的,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停止辦理相關手續。將房地產、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對拖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被執行人,依法採取制裁措施。
第十三條 人民銀行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被執行人的賬戶信息;將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第十四條 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存款情況,依法及時辦理存款的凍結、輪候凍結和扣劃等事宜。對金融機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制定金融機構對被執行人申請貸款進行必要限制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應當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將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作為審批貸款時的考量因素。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涉及金融債權的,可以採取不開新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對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第十五條 證券監管部門應當監督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證券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督促作為被執行人的證券公司自覺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拒不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的行為,督促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提供被執行人的納稅情況等相關信息;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被執行人的退稅賬戶、退稅金額及退稅時間等情況。被執行人不繳、少繳稅款的,請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償順序追繳稅款,並按照稅款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有關企業的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等情況;依照有關規定,協助人民法院辦理被執行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凍結、轉讓登記手續。對申請註銷登記的企業,嚴格執行清算制度,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逐步將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錄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案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錄入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並與有關部門的信息系統實現連結,為執行聯動機制的順利運行提供基礎數據信息。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執行人採取執行聯動措施的,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等法律文書,並送達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後,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協助採取執行聯動措施。有關協助執行部門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建議函等進行實體審查。對人民法院請求採取的執行聯動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採取相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被執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執行聯動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解除相應措施。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解除執行聯動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執行聯動機制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成立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監察部、民政部、法務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有關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執行聯動機制建立和運行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工作。
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執行聯動機制運行中的聯絡工作。
各地應成立相應的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由各級政法委員會牽頭,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研究解決執行聯動機制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執行聯動機制順利運行。
第二十四條 有關單位不依照本意見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提出相應的司法建議,或者報請執行聯動機制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為確保本意見貫徹執行,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解讀
一、《意見》的起草背景近年來,執行聯動機制的重要性越來越受到重視,有些地方進行了大膽的探索和實踐,有些地方出台了執行聯動機制的專門檔案。然而,由於種種因素的制約,全國範圍內的執行聯動機制一直沒有正式形成。在2008年召開的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電視電話會議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同志明確提出,要健全和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從源頭上減少執行積案的發生,相關職能部門要支持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執行工作聯動威懾機制。在全國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工作方案中,明確將建立黨委政法委組織協調、人民法院主辦、有關部門聯動、社會各界參與的執行工作長效機製作為集中清理活動的三個目標之一。
為貫徹落實周永康同志的講話精神,健全和完善執行工作長效機制,全國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調查研究、充分吸收各地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工作方案(徵求意見稿)》,並於2008年底送各單位徵求意見。《方案》明確提出了成立國家執行聯動機制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除全國清理執行積案活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外,還增加了中央綜治辦、國務院法制辦、民政部等部門。各成員單位對該項工作非常重視,組織專人研究並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由於涉及到20個部門,徵求意見工作經歷了一個較長的過程,經多次溝通、協商,特別是通過與公安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部門的溝通,在很多問題上達成了共識。2009年6月,我院又將徵求意見稿提交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進行了討論。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數易其稿,形成了《關於建立和完善國家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會簽稿)》。
2009年10月,會簽工作正式啟動。會簽過程中,我院與有關單位作了進一步溝通,對《意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截至今年5月底,各成員單位全部完成會簽工作。《意見》於今天正式公布實施。
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是基於對執行難問題長期深入思考提出的一項戰略舉措。大家知道,執行難問題一直是法院工作的難點問題,也是社會各界極為關注的熱點問題。中央對解決執行難問題非常重視,針對執行工作先後下發過多個檔案。中央領導同志對執行工作一直非常關注,曾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在各級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和社會各界的配合下,全國各級法院為解決執行難問題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以來,全國先後開展了四次較大規模的集中清理執行積案活動,執結了一大批疑難案、“骨頭案”,執行難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緩解。
然而,經過近十年的努力,執行難問題仍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緩解:被執行人難找的現象依然存在;被執行財產難尋的局面仍未好轉;應執行財產難動的情況仍很普遍;協助執行人依然難求;特殊主體依然難碰。上述問題的存在,促使我們深入分析執行難的深層原因。執行難是社會多種矛盾在執行領域的集中反映,執行難問題一果多因,紛繁複雜。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單靠法院一個部門、只通過強制執行一種途徑,執行難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只有在黨委統一領導下,依靠有關部門的協助和配合,整合社會各方面力量,多管齊下,多措並舉,合力攻堅,才是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治本之策。
正是基於上述認識,近年來,我們一方面立足內部挖潛,努力解決法院自身原因造成的執行難問題,同時積極推動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協調、人民法院主辦、社會各界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而要真正形成執行工作新格局,重中之重就是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通過執行聯動機制,將消極、被動、單一的協助執行機制轉變為積極、主動、多元的執行聯動機制;將法院單打獨鬥的執行模式轉變為以法院為主、各部門協作聯動的執行模式;將單純依靠強制執行的工作模式轉變為強制執行與聯動威懾並舉的工作模式。我們相信,執行聯動機制的建立健全,必將促使執行難問題的解決取得根本性突破。
(一)明確規定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
為確保各成員單位在執行工作中真正實現整體聯動,確保執行聯動機制真正發揮作用,《意見》明確規定了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如《意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對人民法院移送的在執行工作中發現的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和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違法違紀線索,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必要時,應當立案調查。對於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或者違反規定干預人民法院執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通過民眾信訪舉報、幹部考察考核等多種途徑,及時了解和掌握黨員、公務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非法干預、妨害執行等情況,對有上述問題的黨員、公務員,通過誡勉談話、函詢等形式,督促其及時改正。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非法干預或妨礙執行的黨員、公務員,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意見》中還明確規定,綜合治理部門應當將當地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重視和支持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情況、被執行人特別是特殊主體履行債務情況、有關部門依法協助執行的情況、執行救助基金的落實情況等,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範圍。建立健全基層協助執行網路,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執行工作。檢察機關應當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其他妨害執行構成犯罪的人員,及時依法從嚴進行追訴,並依法查處執行工作中出現的瀆職侵權、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妨害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報後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公安機關還應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戶籍信息、所處地點,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人民法院需要拘留、拘傳被執行人的,及時向人民法院通報情況。協助人民法院辦理車輛查封、扣押和轉移登記等手續,發現被執行人車輛等財產時,及時將有關信息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國土、房管、工商、稅務、工商管理、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管等部門在執行工作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意見》對這些部門在執行聯動機制中的職責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如《意見》規定了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房屋等的查封、預查封和輪候查封登記;債權人持生效法律文書可直接向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變更登記,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將房地產、建築企業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情況,記入房地產和建築市場信用檔案,向社會披露有關信息,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被執行人的納稅情況是發現被執行人財產的一條重要途徑,為此,《意見》規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法院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提供被執行人的納稅情況等相關信息,並根據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提供執行人的退稅賬戶、退稅金額及退稅時間等情況。《意見》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逐步將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錄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系統,以通過信用手段,促使其自動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為充分利用人民銀行開發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賬戶信息,《意見》明確規定,人民銀行應當協助人民法院查詢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中被執行人的賬戶信息,包括單位和自然人的賬戶信息,並將法院提供的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納入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機構的協助執行義務,並通過金融手段對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意見》規定,銀行業監管部門應當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協助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的開戶、存款情況,依法及時辦理存款的凍結、輪候凍結和扣劃等事宜;制定金融機構對被執行人申請貸款進行必要限制的規定,要求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時應當查詢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並將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況作為審批貸款時的考量因素。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的被執行人,涉及金融債權的,可以採取不開新戶、不發放新貸款、不辦理對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二)明確規定了執行聯動機制的啟動和運行程式
根據《意見》第19至第2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對被執行人採取執行聯動措施的,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等法律文書,並送達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或司法建議函後,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協助採取執行聯動措施。有關協助執行部門不應對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司法建議函等進行實體審查。對人民法院請求採取的執行聯動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審查建議,但不應當拒絕採取相應措施。被執行人依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執行聯動措施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有關規定的,應當解除相應措施。被執行人提供擔保請求解除執行聯動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三)明確規定了執行聯動機制的組織機構
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需要協調數十個不同部門,執行聯動機制的有效運行,離不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鑒於此,《意見》中明確要求成立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包括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員會、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法制工作辦公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監察部、法務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等20個部門。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執行聯動機制建立和運行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等工作。各成員單位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執行聯動機制運行中的聯絡工作。各地應成立相應的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執行聯動機制工作領導小組由各級政法委員會牽頭,定期、不定期召開會議,通報情況,研究解決聯動機制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聯動機制順利運行。
執行聯動機制是整合社會各界力量綜合治理執行難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們相信,執行聯動機制的建立健全,對於形成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支持、社會各界協作配合的執行工作新格局,建立健全解決執行難問題長效機制,確保生效法律文書得到有效執行,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必將起到積極有效的作用。
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
200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新華社記者李學仁攝
各位代表:
現在,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大會報告工作,請予審議,並請全國政協各位委員提出意見。
一、過去五年的主要工作
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下,最高人民法院遵照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次會議提出的要求,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堅持“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以審判工作為中心,以基層建設為基礎,以司法改革為動力,以隊伍建設為保證,切實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確保法律嚴格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出新貢獻。
(一)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最高人民法院從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出發,認真開展審判和監督指導工作。 2003年至2007年,共審理各類案件20451件,比前五年上升0.78%。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審結各類案件3178.4萬件,比前五年上升1.59%。
第一,依法懲罰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4802件;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刑事案件338.5萬件,總數比前五年上升19.61%。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76萬人,占判處罪犯總數的18.18%。
堅持貫徹執行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的方針,重點審判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危害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推動全國社會治安形勢持續好轉,共審結爆炸、殺人、綁架、搶劫等犯罪案件120萬件,同比上升10.09%。依法懲罰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審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走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案件8萬餘件,同比上升11.76%。審結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2962件,同比上升1.33倍。審結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12萬件,同比上升12.15%。
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對於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具有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依法予以裁量,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堅持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並重,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五年來,依法宣告1.4萬名刑事被告人無罪。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項訴訟權利,為32萬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同比上升2.3倍。
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效減少和預防犯罪。參與平安建設和社區矯治工作,積極提出司法建議。對未成年犯罪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共對12.6萬名未成年犯罪人判處非監禁刑。加強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回訪教育,五年回訪2.6萬人。嚴格減刑、假釋標準,促進罪犯改過自新,辦理減刑、假釋案件212.5萬件,其中,依法減刑203萬人,假釋9.5萬人,減刑假釋人數同比上升25.84%。
第二,依法平等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權利,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3196件;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民事案件2214.5萬件,比前五年下降6.25%。
高度重視與民生有關案件的依法審理,審結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等案件593萬件,同比下降12.54%;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209萬件,同比上升16.76%;勞動爭議案件60萬件,同比上升30%。
依法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審結契約糾紛案件1144萬件,同比上升56.80%,訴訟標的額23085億元,同比增長 5.59%。保護職工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審結企業改制和破產案件1.5萬件,同比下降2.58%。通過審判活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審結借款契約、保險、證券、期貨等金融糾紛案件395萬件,同比上升35.27%。積極推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工作,依法公正妥善審理24家證券公司破產案件。
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促進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創新體系建設。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6萬餘件,同比上升1.5倍,訴訟標的額 133億元,同比增長70.7%。其中,審結著作權侵權案件2.5萬件,專利侵權案件1.4萬件,商標侵權案件9687件,不正當競爭案件6540件,技術契約、植物新品種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案件6259件。
加強內地與香港、澳門司法交流與合作,簽署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以及仲裁裁決等有關司法協助的檔案6件。依法保護香港同胞、澳門同胞的合法權益,審結涉港、涉澳民商事案件26561件,同比上升30.53%。維護台灣同胞合法權益,促進兩岸人員往來和經濟文化交流,共審結涉台民商事案件16130件,同比上升85.27%。
依法審理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依據我國法律和已參加或批准的國際條約,參照國際慣例,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共審結涉外民商事和海事海商案件64558件,同比上升14.97%。
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審判原則,把訴訟調解貫穿於案件審理全過程,民事案件調解和撤訴率達50.74%。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支持、維護、促進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建立和完善糾紛解決機制。
第三,通過行政審判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1242件,國家賠償案件 313件;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審行政案件47萬餘件,同比上升1.5%;審結國家賠償案件1.3萬件,同比上升17.31%,涉及賠償金額 1.8億元,同比增長6.26%。
第四,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最大限度實現生效裁判所確認的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協調和督辦跨地區民事執行案件1038 件,監督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加大執行協調工作力度,積極推動國家執行聯動機制建設,當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個百分點,強制執行案件 1080萬件,同比下降11.91%;執行標的金額17276.2億元,增長28.19%。
第五,完善申訴複查和再審工作機制,著力解決申訴難,依法支持當事人的合理訴求。最高人民法院審查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9860件,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查申訴案件55.7萬件,其中申訴符合再審事由進入再審程式的案件18.4萬件,占全部生效案件總數的0.71%。
各級人民法院注意區分訴訟案件與信訪事項,引導人民民眾依照法定程式表達訴求,依法保障當事人正確行使申訴權利。對申訴和申請再審理由充分的,依法提起再審予以糾正,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申訴和申請再審無理的,在駁回再審請求的同時做好服判息訴工作,最大限度地止爭息訪。五年來,全國法院涉訴信訪總量呈下降趨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辦理涉訴信訪件71.9萬件,同比上升11.69%,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訴信訪件1876萬件,同比下降55.58%。
第六,進一步加強司法解釋工作,加強法律實施,維護法制統一。為了提高司法解釋質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對司法解釋的立項要求、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報送審查等程式作了規範。五年來,共制定司法解釋85件;發布司法指導性檔案180件。通過公報發布指導性案例 169個,為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積累了經驗。(二)認真貫徹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方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遵照胡錦濤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確立為法院工作的指導方針,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司法利民、護民、便民措施。
落實公開審判,提高司法透明度。強化和規範對當事人依法告知義務,保障當事人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等各環節對審判權運行過程的知情權。建立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當事人了解案件進展信息、查閱裁判文書。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及時發布重要審判信息,主動接受輿論監督。藉助審判活動,積極開展法治宣傳。
提高審判質量,確保公正司法。正確處理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實體公正與程式公正、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關係,不斷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和審判質量,一審後當事人服判息訴的占90.01%,二審維持率70.84%。
提高司法效率,及時化解糾紛。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對被告人認罪、控辯雙方無異議的案件,簡化庭審環節,提高審判效率。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簡易民事程式速裁案件1496萬件,全部案件審限內結案率達到96.06%。
落實便民措施,方便民眾訴訟。為民眾免費提供訴訟指南,告知訴訟風險,實行網上立案,巡迴審判,預約開庭。為方便偏遠地區民眾參與訴訟,全國共設立巡迴審判點11220個。為減輕當事人訴累,6941個人民法庭實現了直接立案。
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及時提供司法救助,共救助127萬人次,同比上升1.15倍,緩、減、免交訴訟費54.8億元,同比增長71.25%。(三)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進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判制度不斷完善 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從我國的國情出發,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改革,比較圓滿地完成了中央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牽頭的9項改革任務,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確定的50項改革項目也基本完成。
第一,改革和完善死刑核准制度。根據黨中央2004年作出的重大決策,最高人民法院從思想理念、法律制度、組織建設、物質裝備等方面,為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作了充分準備。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一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完善死刑案件二審開庭程式和死刑核准程式,統一死刑適用標準,依法嚴格、慎重、公正地覆核死刑案件,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的刑事犯罪分子。總體工作進展順利,銜接過渡平穩有序,案件審判運行正常。
第二,改革和完善民事再審制度。為切實解決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申訴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真總結民事再審工作經驗,梳理和細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正當事由,及時向全國人大提出修改民事訴訟法的建議,最大限度地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著力解決多頭申訴和重複申訴的問題,努力提高再審工作的效率。
第三,改革和完善民事執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調查研究,在完善執行強制措施、建立財產報告制度、實行執行聯動機制等方面建立長效機制,規範執行行為,嚴格執行管理,及時提出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改革和完善執行制度的建議,為解決執行難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第四,完善人民陪審員工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選任具有廣泛代表性的人民陪審員55681人,參與審理案件121萬件,充分發揮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維護司法公正、促進司法公開、推進司法民主的作用。
第五,完善審判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緊緊抓住關鍵環節和重點部位,加強對審判權和執行權運行的制約監督,從影響案件質量的環節入手,採取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案件質量監督評查、法官審判業績考評和崗位目標管理等手段,逐步完善審判管理格局,努力形成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審判權和執行權運行機制。
此外,還進一步改革和完善了審判委員會制度、未成年被告人審判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案例指導制度、裁判文書製作和公布制度,積極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辦法,為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積累了經驗。(四)法官隊伍建設成效顯著,司法能力明顯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把法官職業化建設作為固本強基、自我完善、夯實基礎的重要途徑,全面加強法官隊伍的組織管理、思想教育、業務培訓和職業保障等建設,使法官整體素質有了很大提高,湧現出一批以宋魚水、蔣慶、金桂蘭、黃學軍為代表的模範法官,有1804個集體和1936名個人受到國家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獎勵,有31人獲得功勳天平獎章和英模天平獎章。
高度重視領導班子建設。在各級黨委領導下,與各級人大密切配合,不斷加大對下級法院領導班子的協管力度,努力把政治立場堅定、熟悉法律業務、清正廉潔、符合法官法規定條件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今年換屆時有21位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實施異地或崗位交流任職。中級和基層法院院長異地或崗位交流任職比前五年也大幅增加。
嚴格職業準入,加強教育培訓。通過司法考試和法官審核制度,嚴把法官準入關。建立條件嚴格、程式規範的法官選拔制度,拓寬法官選任渠道,逐步探索上級法院從下級法院選拔法官,重視從律師、專家、學者中選拔法官。加強法官適用法律、駕馭庭審、訴訟調解、製作文書的培訓。五年來,共培訓法官 23萬人次,基層法院院長、副院長1.2萬人次,高中級法院院長、副院長2000餘人次,法官晉級培訓5萬人次。
完善法官管理和職業保障體制。實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和其他人員分類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職業明確、職責清楚、管理規範、保障到位的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機制。建立因公犧牲法官特別補助金和特別慰問金制度。全面實施審判津貼制度,逐步提高法官待遇。
加強廉政建設和監督制約工作。制定《法官行為規範》,從立案、審判、監督和執行等方面全面規範法官行為,約束法官業外活動,建立統一的法官職業道德規範。以違法審判責任追究為重點,加大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力度。構建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自律、防範、懲治、保障等工作機制,初步形成比較完整的法院廉政制度體系。五年來,全國法院違紀違法的法官被查處的人數逐年下降,其中,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從2003年的468人下降到 2007年的218人,下降53.42%。(五)基層基礎工作得到加強,基層司法條件顯著改善 最高人民法院堅持把人民法院建設的重點放在基層,先後頒布《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的決定》和《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全面提高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公正司法水平。積極爭取各級黨委、人大、政府的關心支持,解決基層基礎建設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全國大部分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高級法院分檔、分類確定了不同地區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中西部地區需新建、改建的人民法庭已全部列入國家專項建設投資計畫。
最高人民法院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積極開展對外司法交流與合作。 2005年,成功舉辦以“法治與國際和諧社會”為主題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發表《上海宣言》,在國際法律界產生重要影響,樹立了我國良好的法治形象。 2006年,成功舉辦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簽署《聯合聲明》,就開展成員國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與合作達成諸多共識。與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進行了多項司法合作,依據雙邊和多邊協定開展廣泛的司法協助。
各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嚴格執行法院工作報告制度、司法解釋報送備案審查制度、法官任免制度,以及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制度。在認真報告年度工作的同時,先後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建設、加強審判工作監督、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改、完善審判工作監督機制等做了專項工作報告,並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各次報告的審議意見,進行認真整改。配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官法執法檢查,推動法官法的貫徹落實。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共收到全國人大代表建議703件,全國政協委員提案242件,全部在規定期限內辦復。高度重視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視察法院工作、旁聽案件審理,虛心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依法接受和嚴肅對待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嚴格按照法律程式公正審理各類抗訴案件,及時檢查和糾正案件審判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辦案程式合法,裁判實體公正。五年來,全國法院共審結各級檢察機關對各類判決提出抗訴的案件67853件,比前五年下降16.63%。其中,原判正確予以維持的 25722件,占抗訴案件總數的37.91%;改判16597件,發回重審3511件,占29.63%;以調解、撤訴等方式結案的22023件,占 32.46%。
各位代表,過去的五年,是人民法院工作不斷進步的五年,是審判工作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作出積極貢獻的五年,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進展的五年,也是人民法官隊伍司法能力不斷提高的五年。五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解放思想,開拓創新,對於繼續做好法院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和體會:人民法院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黨的領導,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必須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堅持懲罰犯罪、保障人權與文明司法相結合,依法維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必須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持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遵循審判工作基本規律;必須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力求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必須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和從國情出發,借鑑國外有益經驗,依法有序地推進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堅持重心下移、固本強基的理念,狠抓基層基礎工作,不斷夯實公正司法的根基;必須堅持“寬嚴相濟”、“調判結合”、“監督與支持並重”的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政策,力求案結事了,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必須不斷強化司法管理,建立科學的司法績效評估體系,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激勵機制;必須高度重視法院隊伍建設,著力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嚴格執行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必須繼續改善司法環境,強化司法保障,排除各種干擾,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各位代表,人民法院工作取得的上述成績,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正確領導的結果,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力監督的結果,也是地方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積極支持的結果。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多年來支持人民法院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謝和深深的敬意。
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清醒地認識到,當前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相對不足的矛盾仍然較為突出。少數法官素質不高、能力不強,致使一些案件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不高,執行難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少數法院廉政制度不落實、監督不到位,個別法院領導幹部和法官嚴重違紀違法,甚至受到刑事追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一些制約和影響人民法院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的體制和機制性障礙,以及法官人才短缺、一些法院經費保障不足的困難依然存在。對於以上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會同有關部門繼續深化改革並採取切實措施,認真加以解決。
二、2008年的工作安排
黨的十七大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高度和全局角度,強調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完成這個重大戰略任務,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將重點做好以下六個方面的工作:
(一)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全面加強人民法院工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監督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按照依法治國的總體要求,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堅持以司法為民為宗旨,以公正司法為根本,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保障人民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權益,依法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繼續做好各項審判和執行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刑事審判工作中,著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著眼確保國家長治久安和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堅持依法嚴厲懲罰嚴重刑事犯罪與依法加強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相結合,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堅持平等保護和調判結合的民事審判原則,堅持在法律面前,無論貧富強弱,不管性別職業,一律不偏不倚,平等保護各類訴訟主體的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案結事了。依法審理婚姻家庭案件、社區鄰里糾紛案件、涉農案件、涉軍案件、涉及婦女兒童權益案件、損害殘疾人權益案件、勞動爭議案件,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依法審理環境侵權案件、涉及國有企業改制案件、金融案件、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海事海商案件、涉僑案件、涉外案件和涉港、涉澳、涉台案件,維護公平競爭、合法有序的市場經濟秩序,保障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堅持監督、維護和協調相統一的原則,充分發揮指定管轄和提級管轄的作用,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效化解行政爭議和國家賠償爭議。在民事執行工作中,加大執行力度,規範執行行為,加強執行監督,提高執行質量與效率。
(三)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切實解決一些案件裁判不公問題。改進和完善便於當事人行使訴權的工作機制,確保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繼續堅持依法公開、及時公開、全面公開原則,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增強審判工作透明度,增強裁判說理性。繼續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大力弘揚司法民主。繼續完善司法解釋的立項和調研製度,充分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指導職能。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執行今年4月1日生效的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進一步健全涉訴信訪工作機制,確保申訴與申請再審制度以及民事執行制度改革的成功,著力解決申訴難、申請再審難和執行難問題。
(四)繼續推進人民法院改革,最佳化法院內部職權配置。根據中央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地深化各項司法改革,解決影響司法公正的體制性、機制性、保障性障礙。最佳化不同層級法院的職權配置,充分發揮基層和中級法院就地解決糾紛的作用,強化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和指導職能。深化執行改革,進一步落實執行裁決權與執行實施權的分離,積極參與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執行聯動機制,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裁判。加強審判和執行管理,建立科學的動態監督機制。落實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
(五)繼續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努力提高司法能力。完善基層審判工作機制,依法擴大簡易程式適用範圍,探索簡便、快速裁判方式,完善巡迴審判制度。配合財政部門制定和完善基層法院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支持,不斷加大對中西部和貧困地區法院經費轉移支付力度。鼓勵和安排新進人員到基層和艱苦地區鍛鍊,把基層法院建設成為培養骨幹和後備人才的搖籃。抓好基層法院黨組織建設和司法能力建設,使基層法院成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道穩固防線。
(六)繼續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全力提高司法水平。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在職法官教育培訓,健全完善經常性教育培訓機制。完善法官遴選制度,促進上下級法院法官的合理流動。加強法官作風和司法規範化建設,堅決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堅決查處利用審判權和執行權貪贓枉法的人和事,確保司法廉潔。加強職業保障建設,完善法官職業保障機制。
各位代表,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也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作出的戰略部署的第一年,人民法院的使命神聖、責任重大。我們要更加緊密地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解放思想,開拓創新,振奮精神,紮實工作,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局面作出新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