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執業藥師的英文譯為:LicensedPharmacist
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1994年3月,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1995年7月,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明確執業藥師、中藥師統稱為執業藥師,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考試、統一註冊、統一管理、分類執業。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時間確定為10月18、19日)。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的原則,統一固化並組織考前培訓。人事部負責組織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指導並確定合格標準。
說明:2015年執業藥師報名條件及考試大綱將有新變化。根據2014年3月21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研討會議獲悉,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將啟用《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2015年版)》,並且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學歷及專業門檻將提升。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條件仍保持不變。
科目設定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類型要求序號
科目
考試形式
1
藥事管理與法規
客觀題
2
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3
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4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客觀題
5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6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7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客觀題
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各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兩個半小時。
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科目分為:
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含藥劑學、藥物化學、藥理學、藥物分析
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臨床藥物治療學、臨床藥理學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中藥學類:
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類、中藥學類共考科目)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含中藥學、中藥化學、中藥炮製學、中藥藥劑學、中藥藥理學、中藥鑑定學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含臨床中藥學、中成藥學和方劑學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各科單獨考試,單獨計分,2015年執業藥師每科試卷滿分為120分。
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報考條件
提示:根據2014年3月21日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研討會議獲悉,並且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學歷及專業門檻將提升。2014年執業藥師考試報考條件仍保持不變。詳情>>一、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獲準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其他國籍的人員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報名參加執業藥師資格考試。
1、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七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五年。
3、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三年。
4、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第二學士學位研究生班畢業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一年。
5、取得藥學、中藥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
二、免試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20年。
2、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三、成績管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報考全部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年度內通過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年度內通過考試。
免試人員的資格條件,由各市人事局職稱部門負責審查。
報名時間及方法
報名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時間一般在每年的10-11月份左右。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時間為10月17、18日。具體科目及時間安排如下: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5年10月17日 上午09:00-11: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2015年10月17日 下午14:00-16:30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2015年10月18日 上午09:00-11:30 藥事管理與法規
2015年10月18日 下午14:00-16:30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
合格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根據2005年度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數據統計分析,經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部門協商,現將考試合格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格標準
專業名稱
科目名稱
試卷滿分
合格標準
執業藥師
藥事管理與法規
100
60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100 60
藥學專業知識(一)
100 60
藥學專業知識(二)
100 60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
100 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100 60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100
60
二、各地按上述合格標準對各專業考試成績進行覆核,確認無誤後,與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核對相關數據,並將核准後的數據,按附表要求逐項填寫,於12月20日前送我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備案,備案數據作為發放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的依據。
三、請按照有關檔案精神,及時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考試合格標準,並抓緊做好相應專業資格證書發放及考試後期的各項工作。
註冊管理
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書》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持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
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張;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考試內容
一、考試性質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屬於職業準入考試,凡符合條件經過本考試並成績合格者,國家發給《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表明其具備執業藥師的學識、技術和能力。本資格在全國範圍內有效。二、考試目的為了實行對藥學技術人員的職業準入控制,科學、公正、客觀地評價和選拔人才,全面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的素質,建設一支既有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又有藥事管理和法規知識、能嚴格依法執業的藥師隊伍,以確保藥品質量、保障人民用藥的安全有效,國家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
三、考試時間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每年10月舉行一次,分為四個半天進行,時間每場2.5小時。
四、考試方法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考試方法為筆試(閉卷)。試題類型全部為選擇題,應考人員的固定的答案中選擇正確的、最佳的答案,填寫在專門設計的答題卡上,無需作解釋和論述。
五、考試科目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分為四個科目: 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藥事管理與法規和藥學(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其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為執業藥師共同考試科目;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和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藥學類考試科目;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和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為中藥學類考試科目。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的人員,可根據所從事的專業,選擇藥學類或中藥學類考試科目。 藥學專業知識(一)為藥理學、藥物分析,藥學專業知識(二)為藥劑學、藥物化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為中藥學、中藥藥劑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為中藥鑑定學、中藥化學;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除按照考試大綱要求外,每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前,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規章,如納入考試範圍,以當年國家主管部門的通知為準。
六、考試要求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各科考試大綱的內容,均按掌握、熟悉、了解三個層次要求。在考試內容中,掌握部分約占60%,熟悉部分約占30%,了解部分約占10%.四個科目單獨考試,單獨計分,每份試卷滿分為100分。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證書申請
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執業藥師資格制度的實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頒發的《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執業藥師實行註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本轄區執業藥師註冊機構。
第三條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向註冊機構申請註冊並取得《執業藥師註冊證》後,方可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四條執業藥師按照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地區註冊。執業類別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執業範圍為藥品生產、藥品經營、藥品使用;執業地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條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註冊,在一個執業單位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第二章申請註冊
第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申請執業藥師註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第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註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第九條首次申請註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複印件;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
第十條執業藥師註冊有效期為三年。持證者須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申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超過期限,不辦理再次註冊手續的人員,其《執業藥師註冊證》自動失效,並不能再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一條申請再次註冊者,須填寫“執業藥師再次註冊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執業單位考核材料;
(三)《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四)縣級(含)以上醫院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
第十二條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可保留執業藥師資格。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後申請註冊的,除按第九條規定外,還需同時提交載有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記錄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第三章註冊與管理�
第十三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須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者予以註冊;對不符合條件者不予註冊,同時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根據申請註冊者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註明的專業類別進行註冊。
第十五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註冊時,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印章,並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六條執業藥師在同一執業地區變更執業單位或範圍的,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註冊證》;
(二)新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複印件;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須到原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填寫“執業藥師變更註冊登記表”,並向新執業地區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重新申請註冊。新的執業藥師註冊機構在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時,應收回原《執業藥師註冊證》,並發給新的《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七條執業藥師註冊後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予以註銷註冊: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
(四)受開除行政處分的;�
(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註銷註冊手續由執業藥師所在單位在30個工作日內向註冊機構申請辦理,並填寫“執業藥師註銷註冊登記表”。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經核實後辦理註銷註冊,收回《執業藥師註冊證》。
第十八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每年將註冊情況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並定期公告。
第十九條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上報備案的執業藥師中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有權責令執業藥師註冊機構複查並予以改正。
第二十條對不予註冊或註銷註冊持有異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凡以騙取、轉讓、借用、偽造《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執業藥師註冊證》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等不正當手段進行註冊的人員,一經發現,由執業藥師註冊機構收繳註冊證並註銷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執業藥師註冊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註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持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未經註冊,不具有執業藥師身份,不得從事執業藥師業務活動,其所出具的與執業藥師業務有關的證明,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執業單位系指合法的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別說明:
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執業藥師註冊事項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有關事項印發通知明確:從2009年10月1日起,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提交的執業藥師註冊申請,並按照《關於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已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在內地執業註冊時,除按規定提交註冊申請材料外,還須出具《台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藥劑師執照或澳門藥劑師執照原件,並同時提交複印件,且執業單位應與《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上所註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
法律規定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考試大綱
2015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將啟用新版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2015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審定會在京順利召開。會上,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王明珠出席開幕式並針對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考試的變化做了重要講話。本次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審定會審定的新版考綱為第七版,於2013年7月正式啟動全面修訂計畫並正循序推進各項任務。
近年,執業藥師考試規模迅速擴大,在現有職業準入類考試項目中位居第二,成為社會最受關注的考試之一。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是我國最早施行的職業資格制度之一,自1994年實施以來,截至2014年11月,全國累計有27.8萬人取得資格,其中註冊15.6萬人,占具有資格人數的55.9%.2012年,人社部對全國職業資格進行清理規範,執業藥師考試是清理規範後向社會公告的第一批36個職業準入類考試之一。
據統計,2013年全國考試人員超過40萬人,較2012年翻一番,2014年報考人數80餘萬,比2013年又多了一倍。儘管報考人數激增,但全國考試準入標準沒有降低,近幾年考試通過率一直穩定在15%左右。隨著政策環境和職業保障的進一步完善,這支隊伍將成為我國藥學服務和藥品安全系統工程堅強的技術支撐和專業基石。
當前,我國執業藥師總量和結構分布,配備和使用政策等都有待進一步完善,根本問題還在於法規制度不健全,其地位和職業保障沒有得到足夠重視,從而導致這支隊伍出現“不夠用、不好用、不真用”等問題。要順利完成新醫改和藥品“十二五”規劃確定的執業藥師配備目標,仍存在不少困難。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執業藥師考試大綱的制定是整個資格制度管理最核心的技術工作,直接影響準入人員的水平和素質,決定著執業藥師開展藥學服務的質量,同時對高等教育培養執業藥師後備人才發揮著重要的導向作用。
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將由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獨家出版
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大綱正式出台!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題目增加到120道,滿分為120分,並增加了C型題(綜合分析選擇題)。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定批准,2015年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七版)於2015年1月29日正式實施。
一、新版考試大綱修訂概要
新版考試大綱繼續保持藥學類和中藥學類兩類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每類考試四個考試科目名稱不變。中藥學類包括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事管理與法規4個科目。藥學類包括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藥事管理與法規4個科目。其中藥事管理與法規為藥學類、中藥學類共同考試科目。
新版考試大綱對大綱結構、內容和具體能力要求方面都做了較大的修訂。在大綱結構上,對專業知識(一)和專業知識(二),打破多年採用以高等藥學教育相對應的教學學科名稱劃分和設立專業知識考試要求的形式,使各專業知識科目的考試大綱成為綜合性專業知識要求的大綱;在具體考試內容和能力要求上,加大綜合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比重,降低專業基礎知識的比重。通過大綱結構、內容和具體能力要求的調整和整合,希望準入人員能夠比較系統地掌握“藥”、“用藥”以及“用藥治病”三方面的綜合知識和綜合技能,同時具備良好的法制意識、責任意識、自律意識、服務意識。
新版考試大綱採用表格形式列出大單元-小單元-細目-要點4個層次的考試範圍,其中所列要點反映主要的考試內容。考試大綱所列內容均屬於執業藥師必備的知識與技能要求,統一納入考試命題範圍,作為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命題和考生備考的依據。廣大應考人員應通過學習和理解考試大綱所列的知識與技能要求,不斷完善自身能力結構,提升綜合素質。有興趣報考並有志於從事執業藥師工作者,務必重視系統性學習並掌握執業所必備的綜合知識與技能。
為了適應新版考試大綱內容結構和能力層次調整的需要,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試卷結構和題型也將進行調整。各個考試科目的試卷題量調整為120題,較上版規定減少20題。題型包括A型題(最佳選擇題)、B型題(配伍選擇題)C型題(綜合分析選擇題)和X型題(多項選擇題)。各個考試科目單獨考試,單獨計分,計分方式較以往有變化,每題均為1分,滿分為120分。
二、新版考試大綱的過渡銜接
新版考試大綱將於2015年考試中正式啟用。2015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按現行的成績兩年滾動有效的考試政策直接過渡。醫學教育網|整理|所有考生均參加以新版考試大綱為命題依據的考試。如果參加2014年考試者尚有相關科目不合格的考生,可以在2015年選擇新大綱對應的考試科目參加考試,其成績兩年滾動有效。
新版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已生效,希望廣大關心、支持和熱愛執業藥師工作的同仁們密切關注。本版考綱、相關應試指南及配套用書將於近期出版發行,應試指南預計下周開始面向全國發售。
考試教材
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由國家人事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擬訂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編寫培訓教材,建立試題庫及考試命題工作。所使用教材,均按照考試科目來編寫,分別為:《藥事管理與法規》、《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專業知識(二)》、《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等七本教材。
考試通過率
據統計,從2004年起,全國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名人數和實際參考人數連年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實際參加考試人數為84407人,合格人數為14174人,合格率為16.79%. 到2006年底,全國共有143681人取得執業藥師資格,其西藥學類96859人,中藥學類46822人。 2008年,據不完全統計,21.8萬人報名參加了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報考人數是我國實行執業藥師資格制度以來最多的一年。 據了解,隨著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即將實施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的逐步推行,執業藥師將在藥品生產、經營和使用領域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因此,這兩年來報考執業藥師資格的人數大幅上升。 到2020年,我國執業藥師估計有28萬人,但是根本無法滿足公眾迫切而巨大的需要,中國人民要再等待50年才能普遍享受到執業藥師提供的高水平、高質量的藥學服務和藥學保健關懷。急需刺激執業藥師隊伍迅速增長。大綱調整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有關規定,結合2009年度國家修訂與頒布的藥事管理法規情況,我司在充分徵求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對《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現將有關調整內容通知如下:一、將《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一小單元“國家藥物政策與相關制度”的考核內容更新為2009年發布的“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內容。第二小單元“藥事管理體制”的考核內容,要求按照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0號)確定的內容掌握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和藥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第三小單元“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增加“國家藥品編碼”的考核內容。二、將《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第四小單元“高法、高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更新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9號)。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增加《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兩個規範性檔案。三、對《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第三大單元“藥學職業道德”第三小單元“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對執業藥師的道德要求”的考試內容,要求按照中國執業藥師協會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並發布的《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和《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適用指導》的內容掌握。附屬檔案:2010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調整內容及具體要求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司二○一○年三月五日附屬檔案:2010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
內容及具體要求
大單元小單元
細目
要點
一藥事管理相關知識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和近期重點實施方案
(1)基本原則、總體目標(2)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的主要內容(3)藥品供應保障體系的要求和內容(4)實施方案中五項重點改革的主要內容(5)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人才保障機制
2.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配套檔案
(1)基本藥物質量監督管理的規定(2)國家基本藥物零售指導價格的規定(3)改革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主要內容
藥事管理體制
1.藥品監督管理機構
(1)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2)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能
2.藥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
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國家藥典委員會、藥品審評中心、藥品評價中心、藥品認證管理中心、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的主要職責
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國家藥品編碼
(1)國家藥品編碼的界定和適用範圍(2)編制原則及分類(3)本位碼編制規則
二藥事管理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的認定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及“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認定標準(2)生產、銷售的劣藥被使用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及“後果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3)醫療機構知情使用假藥、劣藥以銷售假藥、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4)以生產、銷售假藥、劣藥罪共犯論處的情形(5)從重處罰的情形
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1)基本藥物和基本藥物制度的界定(2)國家基本藥物工作委員會的職能(3)基本藥物使用和銷售的規定(4)基本藥物報銷的規定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
遴選調整管理機制
(1)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藥品分類的依據(2)國家基本藥物的遴選原則和動態管理(3)列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的條件(4)不能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遴選的範圍(5)從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中調出的情形
三藥學職業道德
中國執業藥師協會對執業藥師的道德要求
中國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及其適用指導
(1)救死扶傷,不辱使命(2)尊重患者,平等相待(3)依法執業,質量第一(4)敬德修業,珍視聲譽(5)尊重同仁,密切協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
關於2014年調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內容及要求的通知
食藥監人便函〔2014〕31號
2014年03月18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有關規定和國家新修訂、新頒布的藥事管理與法規,經認真研究並徵求有關專家意見,現將2014年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的調整內容和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一小單元“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檔案”第四要點“藥品電子監管的規定”中,新增《關於2012年版<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電子監管實施工作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10號)作為考試內容。
二、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二小單元“藥事管理體制”中,有關考試內容應按照201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國務院關於機構設定的通知》(國發〔2013〕14號)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規定》(國辦發〔2013〕24號)、《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13〕50號)等檔案確定的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相關職能轉變、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等予以調整。
三、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三小單元“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第二細目“藥品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質量監督檢驗”中,新增《關於發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等5個附錄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3年第38號)作為考試內容。
四、在第一大單元“藥事管理相關知識”第五小單元“中藥管理”第一細目“中藥管理有關規定”中,新增《關於進一步加強中藥材管理的通知》(食藥監〔2013〕208號)作為考試內容。
五、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第一小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號)有關考試內容,依據2013年12月28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主席令第8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做出修改的內容進行更新。
六、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第五小單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有關考試內容,依據2013年12月7日公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做出修改的內容進行更新。
七、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將第六小單元《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2007年版)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7〕633號)更新為《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食藥監藥化監〔2013〕230號)。
八、在第二大單元“藥事管理法規”中,將第三十九小單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更新為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和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九、調整內容和具體要點見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
藥事管理與法規科目調整內容及具體要求
大單元
小單元
細目
要點
藥
事
管
理
相
關
知
識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與國家藥品安全規劃
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相關配套檔案
國家基本藥物實施電子監管的規定
藥事管理體制
1.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2)藥品監督管理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
2.藥品技術監督管理機構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國家藥典委員會、藥品審評中心、藥品評價中心、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審員會的主要職責
藥品質量及其監督檢驗
藥品質量管理規範和藥品質量監督檢驗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附錄的法律效力和基本內容
中藥管理
中藥管理有關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中藥材管理的通知》對中藥材管理的規定
藥
事
管
理
法
規
藥品管理法
藥品生產企業管理
藥品委託生產的審批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經營
特殊地理位置原因就近跨區域銷售的審批
關於公布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的通知
麻醉藥品的品種和精神藥品的品種
(1)我國生產及使用的麻醉藥品的品種
(2)我國生產及使用的第一類、第二類精神藥品的品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總則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的原則
2.消費者的權利
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
3.經營者的義務
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研討會議紀要
為貫徹落實《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關於執業藥師配備使用的目標要求,有效實施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建立完善社會藥店分級分類管理與執業藥師的分級定標管理制度,切實發揮好執業藥師藥學服務作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於2014年3月20日至21日在四川成都召開了全國執業藥師註冊管理研討會,得到四川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
會議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主任周福成主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人事司、藥品化妝品監管司等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出席研討會並致辭。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執業藥師註冊職能的部門或機構、部分省級藥品市場或流通監管部門、國家有關研究會和協會的負責人、若干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專家等80餘人參加會議。
召開本次會議,旨在研討執業藥師註冊監管工作與藥品流通監管事務相結合併實施聯動、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成效相結合併實施聯動的機制,以保障工作質量和效率,達到動態規範管理,確保藥店開展藥學服務,真正發揮好執業藥師藥學服務作用。
會議期間,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周福成主任做了《發揮好執業藥師藥學服務作用》的主題報告,通過系統、詳實的數據分析與對比,深度剖析了我國執業藥師制度建設的現狀、特點及存在問題。並強調指出,改進執業藥師管理體系,提升藥學服務水平,應從推進執業藥師立法、完善執業藥師管理配套政策、嚴格執行執業藥師資格認證、建立完善社會藥店分級分類管理與執業藥師的分級定標管理制度、重視藥學高等教育與行業發展相結合等5個方面加強頂層設計,強化監督管理,提高安全合理用藥水平。
研討會上,中國醫藥商業協會執行會長付明仲作了“執業藥師——全民健康與合理用藥呵護者”的專題演講;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熊先軍圍繞“對執業藥師地位和作用的看法”做了專題演講,闡述了執業藥師在經濟社會發展、以及醫療保險等方面所處的地位和作用。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械市場監管處李江寧處長作了《從〈伊州藥房法〉看中國執業藥師管理制度建設》的報告,提出執業藥師作為藥學服務的核心與領導者,是藥品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提出樹立執業藥師形象要先從建立執業形象標誌開始,表示要在北京市率先推行執業藥師佩戴專用徽章上崗,樹立執業榮譽感,提高社會認知度。
與會代表針對會議報告,就今後執業藥師註冊管理工作的思路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大家分別從執業藥師註冊與藥品流通監管有效銜接的機制、進一步調整完善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監管措施、有效規範執業藥師執業行為、執業藥師註冊和繼續教育效果的聯動機制等幾方面發表了各自的看法和見解。
通過大會發言和討論,與會代表在加快執業藥師制度創新,提升藥學服務能力和水平方面達成如下共識:
一、推進執業藥師立法,完善執業藥師管理配套政策。在加快推進執業藥師立法的同時,要儘快修訂《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並實施《執業藥師業務規範》。
二、實施藥店分級分類管理,建立執業藥師分級定標管理制度。對藥店和藥房要抓緊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依據藥品連鎖經營公司及單體藥店的經營藥品種類、行銷規模、員工數量和是否為醫療保險定點藥店等不同情況,明確規定必須配備足夠的、有資質的執業藥師的具體要求。
實行執業藥師分級定標,建立科學的執業藥師崗位勝任能力評估體系,形成有標誌性、代表性的執業藥師行業行為規範、服務標準和專有的職業形象標識(在崗執業時佩帶徽章),提高執業藥師的公眾認知度、公信力,增強職業自豪感。
三、提升執業藥師的準入門檻,嚴格執業藥師註冊標準。堅持以科學考試為導向,引領執業藥師隊伍健康有序發展,有必要提高準入條件,要調整至本科學歷並限制專業背景,以滿足執業藥師開展藥學服務技能的需要。
對已經獲得執業藥師資格或已經註冊上崗者,如果其學歷和專業尚不夠要求的,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註冊或未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分、執業能力達不到要求的執業藥師,要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明確執業藥師懲處及退出機制,實現對執業藥師的動態管理。對於執業能力較強的執業藥師,應當允許其在同一家連鎖公司內、且相距不遠的藥店正式註冊執業而不是兼職,但是不能超過三家藥店。同時要打破地區之間、公司之間的壁壘,讓執業藥師流動起來,促使藥店開展藥學服務流行起來。
四、注重素質與能力的提升,加強繼續教育的監督與指導。應進一步規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和施教機構的行為,確保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質量,能夠達到學以致用,確保執業藥師藥學服務的品質與學分管理有機結合。
五、探索藥學高等學歷教育與執業藥師資格認證對接。建立藥學教育質量保障體系認證框架和標準,啟動對高等藥學院校開展第三方評估認證,倒逼藥學教育改革和轉型,以適應執業藥師隊伍發展對醫藥學專業知識與崗位服務技能的實際需要。
六、完善執業藥師註冊平台功能,提升註冊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強信息化建設,探討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新模式,完善註冊網路平台功能,加強執業藥師註冊網路維護與信息化建設,確保執業藥師註冊網路的安全、暢通和實用。
會議一致認為,當前最重要的是改革創新管理模式方式。要充分利用電腦信息化技術和網路管理平台,實現管理歸口集中統一,達到動態監管。通過有效的管理,理順關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把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機構建設成為執業藥師之家,成為各地區執業藥師嚮往和熱愛的共同家園。
會議提出,各級執業藥師管理機構、教育培訓機構、執業藥師協會、藥品零售企業以及執業藥師自身等各方面,都要加強對執業藥師作用的廣泛宣傳,要運用報紙、期刊、網路、會議以及各種培訓活動進行正面的宣傳,匯聚各方力量全面推動執業藥師工作的健康發展。
新版舊版大綱內容變化對比
2015年執業藥師考試新版舊版大綱內容變化對比一、公共科目
《藥事管理與法規》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2015年第七版考試大綱《藥事管理與法規》由原來6章基本內容和41個法律法規,調整為11章基本內容(考試重點內容)和47個附錄法律法規(【注意】此部分法律法規附錄在大綱中並未體現,預計是考試的非重點內容)。
(一)基本內容變化較大;增加了並融合了較多內容,在原有大綱基礎上增加如下內容:
1.執業藥師管理
2.藥品與藥品安全管理
3.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4.藥品研製與生產管理
5.藥品經營與使用管理
6.中藥飲片和中成藥管理
7.特殊管理的藥品管理
8.藥品說明書和標籤管理
9.藥品廣告管理與消費者權益保護
10.藥品安全法律責任
11.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妝品的管理
(二)附錄部分法律法規基本保持不變,在原有基礎上增加如下法條:
1.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2.關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4年);
3.關於《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2008年);
4.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
5.關於印發非處方藥說明書規範細則的通知;
6.關於發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冷藏、冷凍藥品的儲存與運輸管理等5個附錄的公告。
二、西藥學
《藥學專業知識(一)》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2015年第七版考試大綱《藥學專業知識(一)》由原來藥理學+藥物分析兩個小科目,改為以藥劑學和藥物化學為主,少部分涉及藥理學和藥物分析的多學科的綜合知識。
具體變化如下:
(一)《藥劑學》部分
《藥學專業知識(一)》2015年大綱 對應2011版舊大綱
第1章藥物與藥學專業知識 1、10、17章
第3章藥物固體製劑與液體製劑臨床套用 第2~4章、第9章
第4章藥物滅菌製劑和其他製劑與臨床用 第5~8章
第5章藥物遞送系統(DDS)與臨床套用 第4、7、11~14章
第6章生物藥劑學 第15章
第9章藥物的體內動力學過程 第16章
刪除部分:
1.常用製劑的製備流程、工藝操作及設備名稱。
2.藥物製劑的單元操作(製劑工程)。包括固體製劑、液體製劑的製備中涉及的單元操作、操作原理及設備等。
3.藥物劑型製備的基本理論內容,包括粉體學理論、濾過原理,表面活性劑的基本性質等。
4.軟膏劑、生物技術藥物製劑。
5.藥物動力學中雙室模型、多劑量給藥藥動學參數的計算,動力學模型的識別。
增加內容:
1.植入劑、沖洗劑及燒傷及嚴重創傷用外用製劑。增加了口服速釋片劑,包括分散片、口崩片。
2.給藥方案設計和個體化給藥。
(二)《藥物化學》部分
藥物化學部分由原來的一門課程(37章)調整為2個大章,分別如下:
第二章藥物的結構與藥物作用(新增內容)
第十一章常用藥物的結構與作用(涵蓋不同系統的藥物)
刪除部分:
1.整體章節刪除:泌尿系統(利尿劑等4章)、維生素(2章),抗寄生蟲藥、神經進行性疾病治療藥、抗心力衰竭藥、抗血小板和抗凝藥、及抗變態反應藥等章節。
2.具體藥物品種變化:由原來472種藥物調整為臨床常用的209種藥物。
3.具體藥物介紹:刪除了較難理解和背記的理化性質、穩定性、體內代謝、作用機制等內容,只需要掌握藥物的結構特徵與作用。
(三)《藥理學》部分
新版藥理學部分僅有兩章節內容:
1.第七章藥效學(對應舊大綱第一章和第二章內容)。
2.第八章藥品不良反應與藥物濫用監控(新增章節)。
(四)《藥物分析》部分
新版大綱藥物分析僅有一個章節內容:
第十章藥品標準與藥品質量檢驗(對應舊大綱第1章藥典和第2章藥物分析的基本知識的部分內容)。
《藥學專業知識(二)》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藥學專業知識(二)》是一門全新的內容體系,其應試指南是以臨床藥理學為基礎,結合臨床藥物治療學中合理用藥相關知識編寫而成。因此每章內容包括:(1)藥理作用和臨床評價(2)用藥監護(3)常用藥品的臨床套用。
內容框架來自原大綱中的《藥理學》,但做了較大調整;具體內容從原有的《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理學部分7個系統改為16個章節。
新增內容:
1.調節水、電解質、酸鹼平衡藥與營養藥章節;
2.眼科疾病用藥章節;
3.耳鼻喉科疾病用藥章節;
4.皮膚科疾病用藥章節;
5.泌尿系統疾病用藥內容;
6.抗前列腺增生症藥內容;
7.治療男性勃起功能障礙藥物內容;
8.蛋白同化激素內容;
9.調節骨代謝與形成藥內容。
刪除內容:
1.傳出神經系統藥物;
2.免疫調節藥;
3.組胺H1受體阻斷藥。
《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2015年版《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考試大綱(2015年版),內容分為20章(即大單元),合計100個節(即小單元),近427個層次(即細目)。與2011年版比較,其知識點與內容都有非常重大的更新和擴充。尤其是在實際臨床案例介紹和疾病用藥方面增加考試比重,建議學員靈活掌握,學以致用。
2015年《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各章節變化情況如下:
第一章執業藥師與藥學服務: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一章內容,但側重上有所調整,調整為以藥學服務的能力要求為主要內容。
第二章藥品調劑和藥品管理: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二章內容,但將原大綱中'用藥指導'調整至第三章'用藥教育與諮詢'中。並將原大綱中第十一章'藥品管理'的部分內容調整至現行大綱第二章。
第三章用藥教育與諮詢: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十二章中'藥學信息'與原大綱第二章中'用藥指導'的內容,並在此基礎上新增了'疾病管理與健康教育'的內容。
第四章用藥安全: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十章'藥物警戒'、'藥品不良反應'、'藥源性疾病'以及原大綱第二章'用藥錯誤'以及第七章'特殊人群用藥'的內容。在此基礎上新增了'藥品質量缺陷'的內容。
第五章藥品的臨床評價方法與套用: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九章'藥品臨床評價'的內容,但在此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和更新。
第六章藥物治療基礎知識:為新增章節,但內容較少。
第七章常用醫學檢查指標的解讀: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三章內容。
第八章常見病症的自我藥療: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四章'常見病症的自我藥療',常見病症更新並擴充至25種【發熱、疼痛、視疲勞、沙眼、急性結膜炎、鼻塞、過敏性鼻炎、咳嗽、上感與流感、口腔潰瘍、消化不良、腹瀉、便秘、痔瘡、腸道寄生蟲病、營養不良、陰道炎、痛經、痤瘡、蕁麻疹、濕疹、燙傷、凍傷(瘡)、手足真菌感染、昆蟲叮咬】。
第九章呼吸系統常見疾病:主要包含肺炎、支氣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肺結核,其中'肺炎、支氣管哮喘'為新增內容。
第十章心血管系統常見病:主要包含高血壓、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血脂異常、心力衰竭、心房顫動、深靜脈血栓形成,其中只有'高血壓、血脂異常'為原大綱內容,其他均為新增內容。
第十一章神經系統常見疾病:主要包含缺血性腦血管病、出血性腦血管病、癲癇、帕金森病、痴呆、焦慮症、抑鬱症、失眠症,其中只有'抑鬱症'為原大綱內容,其他均為新增內容。
第十二章消化系統常見疾病:主要包含胃食管反流管病、消化性潰瘍、膽石症和膽囊炎,其中只有'消化性潰瘍'為原大綱內容,其他均為新增內容。
第十三章內分泌及代謝性疾病:主要包含甲狀腺功能亢進症、甲狀腺功能減退症、糖尿病、骨質疏鬆症、佝僂病、高尿酸血症與通風,其中只有'甲狀腺功能亢進症、骨質疏鬆症'為原大綱內容,其他均為新增內容。
第十四章泌尿系統常見疾病:主要包含尿路感染、尿失禁、下尿路症狀/良性前列腺增生症,其中只有'良性前列腺增生症'為原大綱內容,其他均為新增內容。
第十五章血液系統疾病:主要包含缺鐵性貧血、巨幼細胞性貧血,其中只有'缺鐵性貧血'為原大綱內容,其他均為新增內容。
第十六章惡性腫瘤:主要包含治療原則與注意事項、和緩醫療,全部為新增內容。
第十七章常見骨關節疾病:主要包含類風濕關節炎、骨性關節炎,全部為新增內容。
第十八章病毒性疾病:主要包含病毒性肝炎、愛滋病、帶狀皰疹、單純皰疹,其中只有'愛滋病'為原大綱內容,其他均為新增內容。
第十九章婦科疾病與計畫生育:主要包含圍絕經期綜合徵、計畫生育與避孕,全部為新增內容。
第二十章中毒解救:整體上沿用原大綱第八章'臨床常見中毒物質與解救'的內容,在此基礎上增加了'蛇咬傷中毒'的內容。
另外,刪除2011年版《應試指南》中第十三章(醫療器械基本知識)內容。
三、中藥學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由原來的中藥學和中藥藥劑學(含中藥炮製)的內容,改為包括中藥學、中藥化學、中藥炮製學、中藥藥劑學、中藥藥理學、中藥鑑定學等六個學科的綜合知識,總共8章的內容,新增加了中藥藥理學的內容。以下是新舊大綱的對比情況。
2015年新版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2014年舊版 增刪情況
第一章的第一節和第二節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中藥學部分的第一章和第二章
第一章第三節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中藥學部分的第三章
第一章第四節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中藥學部分的第四章 增加中成藥配伍
第一章第五節 新增內容
第二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中藥鑑定學部分的第三章
第三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中藥化學部分 增加含各個化學成分的常用中藥;刪除具體藥物的提取分離鑑別
第四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中藥炮製學部分
第五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中藥鑑定學部分的第四章 刪除原來教材中的第四章第二節、第三節和第四節內容
第六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中藥藥劑學部分 刪除原有中藥藥劑學中的第三章、第四章、第十八章、二十章
第七章 新增內容
第八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中藥鑑定學的各論(第五章~第十六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由原來的中藥鑑定學和中藥化學內容,改為常用單味中藥和中成藥的內容,主要內容涉及的是原來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各論部分及《中藥中藥綜合知識與技能》第九章非處方藥的內容。具體如下:
2015年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2014年舊版
第一部分常用單味中藥(第一章~二十一章)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中藥學的各論(第五章~二十五章)
第二部分常用中成藥(第一章~第七章) 《中藥綜合知識與技能》的第九章非處方藥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大綱內容,變化程度:★
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相對變化較小,主要變動內容如下:
1.刪除部分:非處方藥;醫療器械基本知識全部內容。
2.增加內容:
①常見病症論治增加:消渴、癃閉、痤瘡、崩漏、絕經前諸症等內容。
②民族醫藥基礎知識增加:維吾爾醫藥基礎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