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涉農案件的一般有以下特點:
(一)農村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比重大。
(二)涉農契約糾紛數量和種類增多。以民間借貸契約糾紛為主,農村土地承包契約糾紛、農村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不斷上升。
(三)由民事案件引發的刑事案件時有發生,尤以農村故意傷害案居多。
(四)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引發的行政案件呈上升趨勢。共審理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確認案和農村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記案6件,占行政案件收案總數的37.5%。
產生原因
(一)農村法制不健全。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大量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糾紛不斷湧現,相關法律明顯滯後,有些問題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雖然最高法院出台了《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承包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但仍然存在著一些不足,如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糾紛等。
(二)農民法律意識不強。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也不懂得用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如因追討工資、假冒偽劣產品、征地拆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農民民眾不去尋找法律途徑,而是採取過激手段,到處上訪等。
(三)審判資源缺乏。基層審判人員缺乏,加上沒有巡迴審判專項經費,巡迴辦案往往難以保證,導致農村地區訴訟難、尋求法律幫助難。
執行難的原因
自覺履行到期債務的法律觀念淡薄
在2007年來結案中,這類原因引起的有72件占未結案件的20%,這類被執行人大多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差,思想覺悟不高,缺乏誠信,他們往往置法院生效文書及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顧,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能拖則拖,能避則避,以拖賴、躲、逃等消極方式對抗執行,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一定難度。
被執行人無固定收入且流動性大
在未結案中,因被執行人無固定收入且流動性大而引起的有215件,占60%,從以上數據來看這類原因引起執行難占大多數,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工業化城市化的水平不斷提高,城市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這樣就使得一部分農民除農忙在家外,平時外出務工,有的舉家外遷定居。這種現象是我國改革開放帶來的好現象,於國於民都有利,但由於有部分被執行人常年流動,無固定收入,從客觀上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如找不到執行對象,執行文書發不出去,找不到可供執行的財產等。此外,在農村由於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即使被執行人在家,也沒有人指路辨認,使得案件無法執行。
對裁判不服導致不願履行
在未結案中,這類案件為3件,占1%,由於受舉證條件及能力的限制,往往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一定差距,另還有其它諸多複雜因素的影響,使這類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會主觀的認為生效法律文書裁判不公,自己的主張請求未得到法院的認可,判決確定其履行義務偏重,從而在執行中表現出對法院的怨恨而拒不履行義務。
被執行人的債權未實現而不願履行
在未結案件中這類案件為7件,占2%,有的被執行人又是另案的申請人,由於客觀原因法院未能執行回來,那么其認為應等其債權實現後再履行債務。
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
在未結案件中,這類案件為36件,占10%,這類被執行人由於生產、經營不善,家庭生活困難,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無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申請人風險意識淡薄
相關對策
農村法制建設
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建設。及時把在農村改革和建設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已經成熟的經驗上升為法律、法規,在法律沒有規定時,以黨的政策為指導,結合民法基本原則妥善解決各類涉農糾紛。
二要進一步加強農村法制宣傳教育,有效提高農民民眾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要加大案件的巡迴審判工作力度,切實做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和諧一村,努力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同時,還要做好司法服務延伸工作,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問題,主動地向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涉農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他們改進工作、完善制度。
三要進一步加強涉農案件的審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強農村土地承包、轉包、徵用等案件的審理,穩定農業生產關係和生產條件,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積極慎重地化解農村各類民間糾紛,尤其是房屋、宅基地使用、婚姻家庭等糾紛,維護農民和諧、和睦的社會關係和家庭關係;依法快審、快結、快執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勞務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等案件,切實維護農民工權益。
四要進一步最佳化農民訴訟環境,努力減輕農民訴累。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與銜接,積極試行訴前調解、委託調解等制度,努力實現解決糾紛方式的多元化。堅持便利訴訟,加大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建立完善導訴、訴訟風險告知等制度,努力實現訴訟的便民化、快捷化。
五要進一步加大對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力度,切實改善基層法院特別是人民法庭的物質裝備狀況,為更好地服務農村改革發展提供強有力司法保障。
涉農案件的執行難對策
一、加強法制宣傳,堅持思想開導,說服教育,力求被執行人自覺履行。
通過具體案件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以案釋法提高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對那些拖、賴、躲、逃消極抗拒執行的被執行人,多做思想工作,講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嚴重後果,使他們自覺履行。對有部分履行能力或確有困難一時難以履行的,可考慮實際情況,召集雙方當事人座談、溝通相互體諒,達成執行和解協定,從而化解矛盾。
二、加大執行力度,窮盡執行手段,採取強制措施,維護法律尊嚴。
在對被執行人堅持思想教育的同時,還應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及時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等強制措施,對有能力而逃避履行的,可發動申請人及民眾查找線索,利用公安機關戶籍、暫住證管理網路及懸賞執行、媒體公開亮相辦法,讓其無存身之地,必要時應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措施,強制其履行義務;對惡意拒不履行阻礙執行情節嚴重的,堅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強化內部管理,提高執行效率。
對內在提高執行效率上做文章,強化管理,落實好績效考評制度,嚴肅工作紀律,樹立依法、文明、清廉、公正、高效執行的良好形象,提高人民法院的威望和公信力。
群體性涉農案件
在基層法院審理的各類民事案件中,群體性涉農案件還占有不小比例,這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很可能會挫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損害其合法權益,也可能會引起大規模的群體性上訪,不利於社會穩定。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如果能正確解決好群體性涉農案件的審理問題,對於當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重要的意義。
群體性涉農案件的表現形式
一是農業生產經營性糾紛。具體表現為土地、山林、水面權屬糾紛。
二是鄉鎮村辦企業經濟糾紛。表現為集體林場、屋場及資產的歸屬糾紛。
三是因為農藥、種子、化肥等產品質量出現問題糾紛,損害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是弱勢群體的生活問題。
五是政府及部門引發的農民負擔不公,權益受到侵害等問題。如“三收”、計畫生育、國土執法、教育收費出現的問題等。
六是村級財務混亂、不公開,村級班子選舉不民主等問題。
群體性涉農案件發生的特點
第一是農民舉證難,由於自我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低,許多農民在購買種子、化肥等農資產品時,不注意索要憑證,出現權益爭議後索賠無據。
第二是索賠難,一些經營者在處理農民問題時,態度消極,不認真對待農民消費者,投訴案件調解工作很難進行。
第三是訴訟難,由於訴訟成本高,時間長,農民消費者往往不願意打官司。第四是涉農案件具有地域廣,路途遠,居住鬆散的特點,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一定難度。第五是涉農案件中被告收入不固定,其財產狀況難掌握等原因,給審理和執行工作造成一定難度。
群體性涉農案件的對策
第一,提高農民素質 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制。第一要加強法制宣傳,提高法律意識。要深入到鄉村,特別是偏僻的村莊,廣泛宣傳相關法律,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努力營造遵紀守法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是要提高農民的風險意識。法院應在農民訴訟過程中,釋明訴訟風險,強調在審理和執行的同時,提供對自己在審理和執行中有利的證據,提供被告財產情況。提高農民在經濟交往中的風險意識減少經濟糾紛的發生,一旦引起糾紛,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為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創造條件。
第三是法院在審理群體性涉農案件時,應當本著保護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角度,對案件的訴訟費進行緩交和免交。第四是要對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對被告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得到有效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