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是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局下設的學校、培訓中心等才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局實行中央、省、市縣的垂直領導體制。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將原來的稅務局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民間有要求將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合併的呼聲。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等稅收,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等(詳細分工略)。國家稅務局與北京的國家稅務總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稅局是國家的稅收徵收機關,屬於公務員編制的行政機關。

基本信息

基本概述

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局實行中央、省、市縣的垂直領導體制。
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將原來的稅務局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民間有要求將國家稅務局與地方稅務局合併的呼聲。
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中央稅以及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等稅收,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地方稅等(詳細分工略)。
國家稅務局與北京的國家稅務總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主要職能

(一)擬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二)參與研究巨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建議;制定並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三)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徵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四)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畫;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五)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協定。

(六)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七)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八)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九)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國家稅務總局設l3個內設機構(正司局級):
(一)辦公廳
負責機關文電、機要、會務、檔案、信訪、保密和保衛等工作;承擔稅務宣傳、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管理機關財務和其他行政事務。
(二)政策法規司
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研究提出稅制改革建議;擬訂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研究、承辦涉及世貿組織有關稅收事項;承辦重大稅收案件的審理和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辦稅務行政複議、行政應訟工作。
(三)貨物和勞務稅司
組織實施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等(不含海關代征的)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具體的徵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組織實施出口退稅管理工作。
(四)所得稅司
組織實施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等徵收管理工作,擬訂具體的徵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
(五)財產和行為稅司
組織實施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等稅收業務管理,擬訂具體的徵收管理政策和辦法;對有關法律法規在執行中的一般性問題進行解釋和處理;指導財產與行為各稅種及教育費附加的征管業務。
(六)國際稅務司
研究擬訂國家(地區)間反避稅措施,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協定、協定談判,承辦草簽和執行有關協定、協定等工作;承辦與國際機構、國家(地區)間稅務機關的合作與交流業務;管理總局機關和國稅系統外事工作。
(七)收入規劃核算司
編制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編制年度稅收任務、出口退稅指標;參與起草稅款征繳退庫制度,監督檢查稅款繳、退庫情況;承辦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和重點稅源監控管理工作;擬訂稅收收入規劃和稅收會計、統計等相關制度;管理稅收數據;組織實施稅收統計工作。
(八)納稅服務司
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擬訂納稅服務工作規範和操作規程;組織協調、實施納稅輔導、諮詢服務、稅收法律救濟等工作,受理納稅人投訴;組織實施稅收信用體系建設;指導稅收爭議的調解;起草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征管和科技發展司(大企業稅收管理司)
起草綜合性稅收征管規範性檔案;擬訂稅收徵收管理的長期規劃和綜合性方案;管理稅收發票和票證;擬訂和組織實施稅收管理信息化的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承辦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業務需求整合和流程最佳化的綜合管理工作;承擔對大型企業提供納稅服務工作,實施稅源監控和管理,開展納稅評估,組織實施反避稅調查與審計;指導海洋石油稅收業務。
(十)稽查局
起草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草案、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辦理重大稅收案件的立案和調查的有關事項並提出處理意見;指導、協調稅務系統的稽查工作。
(十一)財務管理司
擬訂國稅系統財務、基建管理辦法;管理國稅系統的經費、財務、裝備、固定資產;審核彙編國稅系統的財務預決算;辦理各項經費的領撥。
(十二)督察內審司
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承辦國稅系統財務、基建、大宗物品採購審計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十三)人事司
擬訂國稅系統人事制度並組織實施;管理國稅系統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提出意見;組織實施稅務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辦公室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國稅系統離退休幹部工作。

行業概況

稅務系統是負責中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部門,包括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的機構設定為四級,即:國家稅務總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市、州、盟)國家稅務局,縣(市、旗)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在機構、編制、經費、領導幹部職務的審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級的原則,實行垂直管理。地方稅務局按行政區劃設定,分為三級,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地(市、州、盟)地方稅務局,縣(市、旗)地方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系統的管理體制、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國家稅務總局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的領導,主要體現在稅收政策、業務的指導和協調以及對國家統一的稅收制度、政策的監督和組織經驗交流等方面。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地方稅務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即地(市、州、盟)以及縣(市、旗)地方稅務局的機構設定、幹部管理、人員編制和經費開支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構垂直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國稅務系統正式在職人員共有74.7萬人,其中,國稅系統40萬人,地稅系統34.7萬人。
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正部級。前身是財政部稅務總局(正局級),成立於1950年,1988年改名為國家稅務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副部級),1993年定名為國家稅務總局。主要職責有:
(一)具體起草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及實施細則並提出稅收政策建議,與財政部共同上報和下發,制訂貫徹落實的措施。負責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財政部備案。
(二)承擔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基金(費)的徵收管理責任,力爭稅款應收盡收。
(三)參與研究巨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並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並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巨觀調控的建議。
(四)負責組織實施稅收徵收管理體制改革,起草稅收徵收管理法律法規草案並制定實施細則,制定和監督執行稅收業務、徵收管理的規章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和監督地方稅務工作。
(五)負責規劃和組織實施納稅服務體系建設,制定納稅服務管理制度,規範納稅服務行為,制定和監督執行納稅人權益保障制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履行提供便捷、優質、高效納稅服務的義務,組織實施稅收宣傳,擬訂註冊稅務師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六)組織實施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管理和專業化服務,組織實施對大型企業的納稅服務和稅源管理。
(七)負責編報稅收收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稅源調查,加強稅收收入的分析預測,組織辦理稅收減免等具體事項。
(八)負責制定稅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擬訂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金稅工程建設。
(九)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國家(地區)間稅收關係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定、協定。
(十)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十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規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有著不同的徵收範圍,具體劃分如下:
國家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增值稅,消費稅,進口產品消費稅、增值稅(委託海關代征),鐵道、各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和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2002年1月1日以後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所得),證券交易稅(未開徵前對證券交易徵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項稅收(增值稅、消費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出口產品退稅的管理,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增值稅、消費稅,中央稅的滯補罰收入,按中央稅、共享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屬於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入中央庫,其他入地方庫)。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徵收和管理的稅種(不包括已明確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的地方稅部分):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華僑、港澳台同胞)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房產稅,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停徵收),印花稅,筵席稅(停徵),集貿市場和個體戶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和其他稅收,地方稅的滯補罰收入,按地方營業稅附征的教育費附加。另外,地方稅務局還負責耕地占用稅、契稅和菸葉稅的徵收和管理。
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全國稅務系統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和對稅收工作的各項要求,堅持聚財為國、執法為民的稅務工作宗旨,大力推進依法治稅,穩步實施稅收改革,全面強化科學管理,切實加強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稅收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調節分配的作用,確保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而穩定增長,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2003年、2004年全國稅收收入(不包括關稅和農業稅收,未扣除出口退稅)分別突破20000億元和25000億元,2005年超過30000億元,達到30867億元,增收額超過5000億元。依法治稅深入推進,提高了稅收法治水平。全面貫徹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認真落實依法徵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強化稅收執法監督,大力整頓和規範稅收秩序,深入開展稅法宣傳教育活動。稅收改革取得重要進展,稅收制度和征管體制進一步完善。完善稅收征管模式,逐步規範內外部機構設定和職能配置。幹部人事、勞動分配、財務、後勤等方面內部管理改革力度不斷加大。稅收政策有效落實,促進了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積極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不斷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加強稅收經濟分析,建立健全稅收管理員制度,開展納稅評估,推行稅控器具和有獎發票,提高稅源控管水平。針對薄弱環節,採取加強各稅種管理的一系列措施。最佳化納稅服務,納稅人辦稅更加方便快捷。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信息套用水平。加強隊伍建設,提高了幹部隊伍素質。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積極開展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和稅務文化建設,樹立稅務部門的良好社會形象。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大力弘揚求真務實精神,樹立勤儉節約的好風氣。

主要成員

黨組書記、局長:王軍
副局長:解學智、丘小雄、宋蘭、張志勇
紀檢組長:馮惠敏
總經濟師:汪康
總會計師:范堅

王軍

王軍王軍
王軍(黨組書記、局長)
男,漢族,1958年11月生,河南商丘人,197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82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工業財務與會計專業,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政治學理論專業研究生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
1987年至1992年分別任財政部會計司一處副處長、處長,
1992年至1993年任財政部辦公廳部長秘書室處長級秘書,
1993年至1994年任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
1994年至1998年任財政部辦公廳副主任(1996年以後主持工作),
1998年7月至2003年9月任財政部辦公廳主任、新聞發言人,
2003年9月任財政部部長助理、黨組成員,
2005年10月至2012年4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成員,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財政部副部長、黨組副書記,
2013年3月至今任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書記、局長。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解學智

解學智解學智
解學智(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男,1957年4月出生,漢族,遼寧黑山人,1976年副局長解學智副局長解學智7月參加工作,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財政專業畢業,經濟學博士,教授。
歷任遼寧財經學院(後更名為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系、稅務系講師、副教授、教授,東北財經大學稅務系副主任、主任、校長助理(期間,1984年至1987年在東北財經大學財政系學習,獲碩士學位,1988年至1991年在中國人民大學財政系學習,獲博士學位),1996年4月任財政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長,1998年7月任財政部稅制稅則司司長,2000年6月任財政部稅政司司長,2002年9月任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副主席,2004年10月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副理事長、黨組成員,2007年4月至今任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十七大當選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丘小雄

丘小雄(黨組成員、副局長)
男,漢族,1955年9月出生,廣西陸川縣人,1972年10月參加工作,197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1972年至1977年廣西貴縣鋼鐵廠工人、幹部、廣西玉林地區工交辦公室幹部,1978年至1982年就讀於北京大學經濟系,1982年至1993年任中央辦公廳秘書局幹部、副處長、處長,1993年至1994年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正處級幹部,1994年起任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秘書(期間,1993年9月至1995年4月在中南工業大學學習,獲工學碩士學位),2003年4月任國務院總理辦公室主任,2003年6月任國務院研究室副主任、黨組成員兼國務院總理辦公室主任,2008年3月任國務院副秘書長、機關黨組成員兼國務院總理辦公室主任,2011年5月任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宋蘭

宋蘭(黨組成員、副局長)
女,1954年5月出生,漢族,山東壽光人。碩士研究生,197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2年1月參加工作。
歷任山東省青島市財政局市北分局專管員,山東省掖縣程郭公社駐知青點帶隊幹部,青島市財政局黨委委員、團委書記,青島市稅務局團委書記兼宣傳處長,青島市稅務局稅政一處處長,青島市稅務局副局長,青島市國家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局長、黨組書記,2001年8月任國家稅務總局總會計師,2004年10月任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2006年12月任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

馮惠敏

馮惠敏(黨組成員、中紀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組組長)
女,1952年9月出生,漢族,山西忻州紀檢組長馮惠敏紀檢組長馮惠敏人,1970年8月參加工作,197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學博士,高級會計師。
歷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玻璃廠、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會計,自治區城市建設局幹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幹部、審計處副處長,海南省財政稅務廳工交處副處長、處長,海南省財政稅務廳副廳長、黨組成員,海南省證券管理辦公室副主任、黨組成員,財政部駐海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副監察專員,1999年12月任財政部駐海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監察專員,2000年5月任財政部駐廣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監察專員、黨組書記(其間,2000年至2003年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財政稅務學院財政學專業在職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2005年3月至2006年1月在中央黨校學習)。2007年3月任中央紀委駐國家稅務總局紀檢組組長、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

張志勇

張志勇(黨組成員、副局長)
男,1955年4月出生,漢族,山西沁水人。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4年12月參加工作,北京外國語學院本科畢業。
歷任福建省永泰縣富泉公社知青、莆田地區柴油機廠工人,財政部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幹部、副處長,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處長、涉外稅務管理司處長、副司長,國家稅務總局涉外稅務管理司副司長、國際稅務司司長兼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局長,北京市國稅局黨組副書記、局長,北京市國稅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司長兼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局長,2009年3月任國家稅務總局總經濟師,2013年1月任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2013年7月任國家稅務總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稅法類型

增值稅
消費稅
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
車輛購置稅
印花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
耕地占用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稅
契稅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徵)
資源稅
關稅
城市房地產稅
菸葉稅
稅收協定
進出口稅收
稅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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