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

證監會公告

[2009]10號
現公布《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五日

關於基金管理公司開展特定

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5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適用《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和本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是指取得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兩個以上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接受兩個以上特定客戶的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商業銀行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將其委託財產集合於特定賬戶,進行證券投資的活動。
第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範的原則,公平地對待所管理的不同資產,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內部控制、合規管理和異常交易日常監控制度,規範投資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工作人員的業務行為,防範和化解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開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類風險,保護好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畫。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第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畫的委託人人數不得超過200人,客戶委託的初始資產合計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從事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各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應當共同訂立書面的資產管理契約,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
資產管理契約應當對資產委託人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畫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資產管理計畫應當設定為均等份額。除資產管理契約另有約定外,每份計畫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資產委託人、資產管理人及資產託管人應當遵守資產管理契約,資產管理契約的內容與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九條 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畫,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說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管理計畫概況;
(二)資產管理契約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與資產託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揭示;
(五)初始銷售期間;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資產管理人在簽訂資產管理契約前,應當保證有充足時間供資產委託人審閱契約內容,並對資產委託人資金能力、金融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進行充分了解,製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留存備查,並應指派專人就資產管理計畫向資產委託人作出詳細說明。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自行銷售資產管理計畫,或者委託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計畫。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銷售機構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銷售機構網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體銷售資產管理計畫,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方式,或者採用虛假宣傳、預測收益和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銷售資產管理計畫。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投資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期限屆滿,滿足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及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人、代理銷售機構應當在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開立與資產管理計畫銷售有關的賬戶,並由該銀行對賬戶內的資金進行監督。
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期間客戶的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計畫初始銷售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初始銷售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 在初始銷售期限屆滿後30日內返還客戶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採取資產組合方式運用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財產進行證券投資,資產管理計畫的投資組合應當滿足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單個資產管理計畫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該計畫資產淨值的10%;同一資產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戶委託財產(包括單一客戶和多客戶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管理計畫可以不受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十七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資產管理計畫規模變動等資產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資產管理計畫投資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比例或者資產管理契約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調整完畢。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契約存續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契約的約定,辦理特定客戶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畫的手續,由此發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託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畫每年至多開放一次計畫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計畫份額的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託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條 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契約中約定向資產委託人報告相關信息的時間和方式,保證資產委託人能夠充分了解資產管理計畫的運作情況。
資產管理人每月至少應向資產委託人報告一次經資產託管人覆核的計畫份額淨值。
第二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銷售某一資產管理計畫前將資產管理契約草案、投資說明書草案、銷售計畫及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登記。備案登記完畢,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開始銷售該資產管理計畫。
資產管理契約草案、投資說明書草案、銷售計畫等材料的內容不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要求作出修改,並重新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基金管理公司、代理銷售機構在銷售資產管理計畫的過程中,存在虛假宣傳、預測收益或其他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其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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