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資產管理可以定義為機構投資者所收集的資產被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實際過程。雖然概念上這兩方面經常糾纏在一起,但事實上從法律觀點來看,資產管理者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機構投資者的一部分。實際上,資產管理可以是機構自己的內部事務,也可以是外部的。
因此,資產管理是指委託人將自己的資產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的行為。是金融機構代理客戶資產在金融市場進行投資,為客戶獲取投資收益。
資產管理的另一種方式是作為資產的管理者將託管者的財產進行資產管理,主要投資於實業,包含但不限於生產型企業。此項管理風險較小,收益較資本市場低,投資門檻較低。
管理種類
資產管理業務主要有3種:
1.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服務。
2.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3.為客戶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能夠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司除了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信託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外還有第三方理財公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三方理財公司在資產管理市場上的拓展和定位有些類似於現如今的私募基金,將專家理財和靈活的合作條款捆綁嫁接作為打開資產管理市場的突破口。像諾亞財富,銀紀資產,利得財富都是這樣的第三方理財公司。
LANDESK資產生命周期管理器。
在傳統資產管理中,由於與資產相關的信息分散在規劃、生產、物流、財務等各個獨立的系統,必然造成信息孤島,成為實現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要障礙。目前各種先進計算機技術和通信技術的廣泛套用,使得資產信息化更易於實現,同時套用信息融合技術,使得資產信息實現在統一平台下的管理,從而為實現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有利條件。
在資產信息化的基礎上,從源頭加強成本控制,通過工程管理精細化,降低工程造價,加強資產經濟運行管理,降低運行維護成本,完善資產報廢監督程式,規範處理過程,加強技術鑑定,強化資產退役和報廢的管理,實現對企業單位資產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核算並確保資產得到有效利用。
每項資產都有一個生命周期。如果企業了解當前公司的資產狀態,就能在資產生命周期內明智地規劃IT採購活動、更新、更換和其他變更,同時做好相關預算。
組織資產數據。
利用LANDESKAssetLifecycleManager企業能從運營角度控制硬體、軟體和其他資產,同時將這些資產與組織和財務信息結合,以進行戰略性規劃。同時可方便實施複雜價值與責任管理,將資產數據融入更大的IT服務管理戰略當中。
LANDESKAssetLifecycleManager能生成可視化的圖形,顯示環境中的各個資產以及它們相互的關聯,使生命周期更加形象化。使用該關係數據來查看資產、契約、許可證和組織單位間的連線,並報告資產在這些關係間的職能。了解眾多IT資產之間的關係後,企業用戶便具有了支持綜合軟體資產管理、合規性報告和成本收回工作的工具、信息和能力。
LANDESKAssetLifecycleManager能同時執行工作流與資產屬性或生命周期狀態的變更。它可以保持資產數據的新鮮度和相關性並將重要變更告知利害干係人,還能夠捕獲組織需要向整個企業展示直接且顯著價值的核心數據。
功能優勢
結構化數據
從服務台、金融計畫、系統管理等多個來源聚合數據,提供有關資產背景和責任的單一視圖。
按部門或成本中心組織數據,以用於研究與規劃。
維護每項資產的服務歷史記錄,有助於收集一段時間內的成本和維護數據。
同時執行自動化工作流程與資產變更,以保持相關工具和資料庫的新鮮度並將重要變更告知利害干係人。
簡化工作流程
支持直接從存儲庫獲取最新數據的資產請求,以確保基於事實的決策的制定與審批。
·根據用戶的角色和許可權範圍控制每位用戶界面中的信息,以確保數據安全並最大限度地減少意外變更。
將硬體、軟體、許可證、發現和許可權數據聯繫在一起,這樣,可根據真正合規性管理的發現來協調軟體許可權。
訪問跟蹤所有狀態變更、操作、時間、人員和日期的完整審核歷史記錄,以實現責任管理並為資產和變更審核提供支持。
掌控全局獲取回報。
發現、驗證、協調數據以及將數據從多個來源聚合到一個中央資產存儲庫,從而進行成本控制與問責。
管理軟體許可證的合規性,以及法規、安全、隱私和稅收要求。
查看硬體、軟體、契約、用戶和組織單位之間的關係,實現綜合資產報告。
跟蹤每項託管資產的生命周期狀態,使用狀態變更觸發自動化工作流以確保一致地執行關鍵業務流程。
維護資產整個生命周期中的變更歷史記錄—包括連線到服務台以生成事件和服務歷史記錄。
堅持嚴格控制投資與成本數據聚合。
使業務管理、財務和IT員工隨時訪問當前精確的資產數據,進而提供更有效的服務
通過定期從多個資源同步數據並在關鍵數據發生變化時自動通知利害干係人來保持數據新鮮度。
發展概況
近年來,隨著國人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怎樣配置資產、管理財富的問題迎面而來。未來5年我國資產管理機構的競爭態勢將有所改變,銀行仍為中堅力量。得益於直接融資的提速,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將較快增長,而依賴於通道業務的資管機構則面臨轉型。
截至2015年底,中國各類資管機構(包括銀行理財、信託、保險、券商資管、公募基金以及基金子公司在內)管理資產總規模達到約93萬億元,過去三年年均複合增長率為51%。2020年預計將達到174萬億元人民幣,2015-2020年年均複合增長率為17%。
未來養老資金在資管市場中的比重大幅增加。到2020年,養老金將會給資本市場帶來1.5-2萬億元的資金量。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將達到3.5-4萬億元,企業年金及職業年金也將貢獻較大增量。此外,險資及企業未來也仍是重要的機構投資者,銀行委外投資的重要性也將上升。
從資管類別上來看,被動管理型和除非標固收外的另類投資整體發展較快,如指數型基金、私募證券基金、私募股權基金。而在主動管理型中,股票類產品發展仍然較快,跨境類產品也有較大潛力。
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令第3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的費用標準,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 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最佳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系統單位完成。
第三章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等根據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式,通過購置或者調劑等方式為事業單位配備資產的行為。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採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條 對於事業單位長期閒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準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跨地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的財政部門批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向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進行的購置),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程式報批:
(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資產配置標準,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畫,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三)同級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畫進行審批;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資產購置計畫,事業單位應當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在上報年度部門預算時附送批覆檔案等相關材料,作為財政部門批覆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申請項目經費的,有關部門在下達經費前,應當將所涉及的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購置事項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用其他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單位自用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應當對實物資產進行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加強對本單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事業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和出借的資產實行專項管理,並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行為的風險控制。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事業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讓、轉讓、對外捐贈、報廢、報損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覆是財政部門重新安排事業單位有關資產配置預算項目的參考依據,是事業單位調整相關會計賬目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事業單位出售、出讓、轉讓、變賣資產數量較多或者價值較高的,應當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章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以下簡稱產權登記)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經同級財政部門授權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授權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並由財政部門或者授權部門核發《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以下簡稱《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二條《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單位享有占有、使用權的法律憑證,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事業單位辦理法人年檢、改制、資產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時,應當出具《產權登記證》。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單位名稱、住所、負責人及成立時間;
(二)單位性質、主管部門;
(三)單位資產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實物資產額及其使用狀況、對外投資情況;
(四)其他需要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一)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二)發生分立、合併、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係、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
(三)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註銷的事業單位,辦理註銷產權登記。
第三十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資產動態管理信息系統和變更產權登記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定期檢查。
第三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其他國有單位之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三十七條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的,事業單位應當提出擬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六章資產評估與資產清查
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併、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准事業單位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
(二)行政、事業單位下屬的事業單位之間的合併、資產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事業單位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核准和備案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範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整體、部分改制為企業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同級財政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進行資產清查,應當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立項後組織實施,但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本級政府工作需要進行的資產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資產清查的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並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報告是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報告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狀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是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編制和安排事業單位預算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和資產信息報告,全面、動態地掌握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狀況,建立和完善資產與預算有效結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八章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維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責任制,將資產監督、管理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擅自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五十二條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上繳、管理國有資產收益,或者下撥財政資金時,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第五十三條主管部門在配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或者審核、批准國有資產使用、處置事項的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第九章附 則
第五十五條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中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照國家關於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實行企業化管理並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財政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制定的本地區和本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應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中央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八條境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以及經國家批准的特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武裝警察部隊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行業特點突出,需要制定行業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中有關資產配置、處置事項的“規定限額”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行政單位
2006年5月30日財政部令第3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和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四)監管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
(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七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的審批,按規定進行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九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採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並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
(六)接受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國有資產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其他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三)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
(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三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四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式報批:
(一)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五條 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財政部門應當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同級財政部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一)閒置資產;
(二)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審批。
第三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和處置辦法,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四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第六章資產評估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的項目範圍、許可權由財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三十九條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
第四十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於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一條 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財政部門或者同級政府調解、裁定。
第四十二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經財政部門同意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並嚴格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做出報告。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四條 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財政部門與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經財政部門審核批覆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
第四十六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產權登記辦法,由開展產權登記的財政部門制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章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二條 行政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非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的企業執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執行本辦法。
第五十三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行政單位境外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中央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等特定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等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凡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學校資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固定資產管理,提高固定資產使用效益,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大學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和其他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對達不到本辦法規定標準的設備器具作為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
各後勤經營服務中心、獨立核算的非法人單位和實體購置的固定資產,為學校固定資產,依照本規定辦理固定資產登記並進行管理。
第三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固定資產範圍、分類和單價的確定;固定資產增加、使用、維護和處置;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帳務管理等。
第四條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摸清財產狀況,明晰產權關係;建立科學的運行機制;合理配置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完好。
固定資產
第五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其主要管理部門為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簡稱"國資辦")。國資辦對全校固定資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擬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有關制度;
(二)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管理固定資產。建立使用《高等學校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並確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及正常維護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處置的財務審核及數據備份工作;
(三)參與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和大宗物資購置,大型修繕及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招標、採購和驗收工作;
(四)登記固定資產總分類明細賬簿,按月與學校財務賬簿核對資產總額;
(五)審核批准固定資產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
(六)組織學校固定資產清查和統計工作;
(七)監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
第六條 實驗室設備管理處、後勤管理處、圖書館是學校的固定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固定資產按類目實行歸口管理:
(一)實驗室設備管理處負責管理儀器儀表、機電設備、電子設備、衛生醫療器械、印刷設備、標本模型、文物及陳列品、文體設備、行政辦公設備、工具量具和器皿類的固定資產。
(二)後勤管理處負責房屋及構築物、土地植物、家具、被服裝具類的固定資產。
(三)圖書館負責管理全校圖書資料(包括各部門及個人公費購買的圖書資料)類的固定資產。
各歸口管理部門按劃分的範圍配備資產管理人員,負責具體業務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根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具體的業務管理規範、標準及有關制度;
(二)運用《××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並按系統設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規範地履行職責,保證系統的安全運行,負責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處置的歸口審核工作;
(三)參與可行性論證及招標、採購活動,並負責組織驗收;
(四)組織歸口管理固定資產的清查、維護和統計等工作;
(五)提出固定資產調劑、配置建議並根據批覆組織實施;
(六)根據使用部門的申請,組織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鑑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
(七)檢查、指導使用部門的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第七條固定資產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並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正確使用《××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按系統授權規範的履行職責,並保證系統安全運行,負責本單位固定資產增減變動處置的系統錄入登記工作;
(二)嚴格按照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好本單位的固定資產;
(三)登記有關固定資產台帳,建立固定資產使用卡片;
(四)保管、養護固定資產;
(五)提出固定資產處置申請,負責組織或參與固定資產的處理。
範圍
第八條學校及其獨立核算(非法人)的經濟實體利用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服務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它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都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範圍。
分類
第九條學校固定資產的分類。學校的固定資產按照高校會計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六類設定會計賬目進行核算:
(一)、房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
(二)、專用設備;
(三)、一般設備;
(四)、文物和陳列品;
(五)、圖書;
(六)其他固定資產。
按照以下十六類設定分類賬通過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對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一)房屋及構築物;
(二)土地;
(三)儀器儀表;
(四)機電設備;
(五)電子設備;
(六)印刷設備;
(七)衛生醫療器械;
(八)文體設備;
(九)標本模型;
(十)文物及陳列品;
(十一)圖書;
(十二)工具、量具和器皿;
(十三)家具;
(十四)行政辦公設備;
(十五)被服裝具;
(十六)牲畜。
計價
第十條學校固定資產按下列規定計價:
(一)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車輛購置附加費等計價;
(二)自行購建的固定資產,驗收合格後,按建造所用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三)在原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增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和增建所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和增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淨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定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五)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有關憑據,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六)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七)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第十一條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化其價值。
(一)根據國家規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四)發現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增加
第十二條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條根據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年度購建計畫。按照學校經費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十四條購置精密貴重儀器、大型成套設備、珍版圖書以及基本建設項目,學校成立論證招標小組進行可行性論證,並嚴格按規定程式公開招標。論證工作小組中的專業技術、經濟人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條學校在固定資產購建過程中,要建立必要的契約管理制度,法律諮詢制度,嚴格依法簽訂並履行契約。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後,有關責任人應及時按國家專業標準、契約條款進行現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不得交付使用。並按契約條款及時向有關責任人提出退貨和索賠。
使用維護
第十七條實驗室設備管理處、後勤管理處、圖書館等固定資產歸口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養護制度。做好防火、防盜、防暴、防潮、防塵、防鏽、防蛀等工作。各使用單位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按照制度要求對固定資產進行養護、定期檢測或修繕,確保完好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對精密貴重以及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歸口管理部門應制定具體操作規程,指定專人進行操作。
第十九條對購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建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檔案資料,各歸口管理部門必須及時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學校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出借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和財務處(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批。收回時應進行勘驗。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條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閒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二條校辦產業和其它經營單位不得無償占有學校固定資產,占有固定資產必須完善手續,明確產權關係,簽訂占有協定,並且按規定收取一定的占用費和租金(作為投資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三條固定資產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機構調整時,由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財產清查,辦理交接手續。
(二)資產管理員崗位變動時,應在歸口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的監督下辦理交接手續。
(三)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校或退休,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
(四)固定資產使用人員的變更由資產管理員申請變動。
第二十四條學校對固定資產,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清理清查。確保帳、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進行處理。
資產處置
第二十五條固定資產的處置是指學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註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投資、報廢、報損等。
第二十六條處置固定資產按照以下程式辦理:
(一)固定資產需處置時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並填寫固定資產處置報告單,辦理處置手續。
(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鑑定,提出處理意見;
(三)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審核;
(四)學校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五)上報學校主管部門、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六)根據批覆處置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學校處置固定資產按以下許可權審批:
(一)處置房屋、車輛及單位價值在2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報省財政廳、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
(二)處置總價值在15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須經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省教育廳審批。
(三)處置上述標準以下的固定資產,須經學校國資辦審核,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八條單位處置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應由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鑑定,報學校批准後進行處置。
第二十九條學校以固定資產以對校辦產業投資或對外投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手續,明晰產權關係,實施產權管理。
第三十條歸口管理部門應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追究其經濟責任。
第三十一條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地上繳學校財務處,按有關規定統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管理
第三十二條按照《××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要求
(一)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設定登記固定資產總分類賬,負責固定資產的財務審核、統計報表、統計分析、資產清查的布置、數據備份,系統管理,定期與學校財務賬簿及歸口管理部門進行核對;
(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使用固定資產管理系統對固定資產進行歸口審核,負責固定資產驗收單、條碼單、固定資產卡片列印,向有關部門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統計分析。
(三)使用部門按系統的要求,配備資產管理人員管理固定資產。辦理固定資產的增加、減少手續,管理固定資產卡片。定期核對帳、卡、物,保證帳帳、帳卡、帳物相符。
(四)圖書館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匯總報送圖書數量及金額。
第三十三條各級資產管理員均應按《××大學固定資產管理系統》許可權的設定要求正確使用該系統。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解釋權歸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資產管理
系統概述
固定資產管理是企業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固定資產具有數量大、種類多、價值高、使用周期長、使用地點分散等特點,管理難度大。依賴手工記賬的管理方式,由於管理單據眾多、盤點工作繁重,需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固定資產的歷史操作和資產統計工作異常困難,導致資產流失和資產重複購置。近些年出現了一些固定資產管理的軟體,雖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手工記賬方式的問題,但多數系統採用手工方式錄入數據,不僅速度慢、易產生錯誤,而且存在資產管理中資產實物與帳務信息脫節的嚴重問題,難於滿足現代企業管理的需要。
在充分研究企業固定資產管理業務需求的基礎上,北京南開戈德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發了《戈德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系統採用條形碼對固定資產進行標識,實現了固定資產生命周期和使用狀態的全程跟蹤。標識後的資產在進行清查或巡檢時顯示出條碼技術最突出的特點:方便、快速、準確,大大提高了清查工作的效率,同時保證了信息流和資產實物流的對應。有效解決企業固定資產的管理難題,使企業更輕鬆、更有效地管理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管理系統通過先進的RFID技術對固定資產實物從購置、領用、清理、盤點、借用歸還、維修到報廢進行全方位準確監管。該系統不僅包攬了固定資產全部流程的管理工作、日常繁雜的統計核對,自動生成會計折舊數據等,還考慮到實際使用情況,如資產3D定位等眾多特色功能。
主要功能
1、日常管理:資產卡片管理、資產錄入、資產轉移、資產維修、資產借用、資產啟用、資產停用、資產退出
2、資產盤點:盤點單查詢、盤點單錄入、盤盈盤虧明細表、盤點匯總
3、折舊管理:計提折舊、折舊月報、折舊年報、資產減值準備、資產價值重估、累計折舊明細
4、報表管理:分類明細統計報表、部門明細統計報表、新增資產統計報表、退出資產統計報表
5、系統管理:操作員/許可權、部門/人員信息、資產分類編碼、資產屬性信息
相關課程
開設學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
開設學院:統計學院
所屬學科:金融學
課程名稱: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
課程背景
伴隨著金融全球化的進程,以及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創新,利用多市場、多品種、多策略的綜合投資和管理將成為未來資產管理、財富管理、風險管理、結構化產品設計的重要發展模式,尤其是運用量化投資技術和程式交易進行套利策略設計、投資方案實施、風險分析、市場預測等。為適應政府、各類金融機構(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期貨業、信託業等)以及各類企事業單位對資產管理和投資分析人才迅速增長的需求,提高從事資產管理、金融市場投資、財富管理和養老金策劃、社會保障等領域在職人員的專業理論水平,尤其是運用量化投資方法進行資產管理,對外經貿大學特開設金融學專業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在職研究生課程,旨在培養複合型專業化人才
學員收穫
資產管理已經成為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創新的重要領域,金融機構紛紛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而資產管理不僅需要對於各類型資產的了解、套用,更重要的是基於經濟金融的生態環境的變化進行綜合的、動態的資產管理。學員通過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的專業學習,不僅可以掌握運用金融產品及投資理論進行資產管理的方法和技術,而且可以通過不同金融市場的實務操作、案例分析、專題講座了解現代資產管理的套用,掌握運用量化技術進行投資、融資、資產負債管理、財富管理的手段,為從事資產管理領域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準備。
課程設定
按照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根據資產管理與量化投資方向的具體情況實施課堂教學。
學位課程:
個體經濟學總量經濟學財政學國際經濟學
貨幣銀行學社會主義經濟理論
資產管理模組:
投資組合與基金管理固定收益與信託產品投資
保險規劃與財稅規劃衍生產品與另類投資
量化投資模組:
金融工程與量化投資技術分析與高頻交易
金融統計與計量統計套利與程式交易
金融市場、財務策劃模組:
金融市場實務理財規劃實務
金融風險管理財務報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