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食[2010]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北京市、福建省衛生廳(局):
為落實《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範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執法行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範》,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範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與監管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的文書適用於餐飲服務許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抽檢、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本規範確定的各類文書格式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除本規範規定的文書格式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相應文書,並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四條 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是申請人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餐飲服務許可申請需要填寫的文書。
第五條 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是用於登記申請人向行政機關遞交行政許可申請的憑據和載明申請人身份事項、申請內容及提供的資料的文書。
第六條 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是用於要求申請人補正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的文書。
第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八條 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受理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決定的文書。
第九條 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是用於對申請人申請的餐飲服務許可事項進行現場核查時,記錄現場核查經過及《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表》中不符合項具體情況的文書。
第十條 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是用於延期做出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一條 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二條 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三條 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是用於做出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四條 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做出撤銷餐飲服務許可決定的文書。
第十五條 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是用於做出註銷行政許可證件決定的文書。
第十六條 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是用於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申請人主動申請註銷所獲得的行政許可的文書。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是用於簽署對《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審查意見的文書。
第十八條 案件受理記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檢查發現、消費者投訴舉報、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交辦、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請、有關部門移送來的案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受理手續的文書。
處理意見,應當寫明經辦人提出的具體辦案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承辦具體部門、承辦負責人等。
負責人意見,是有關領導對處理意見的批示。
第十九條 立案報告,是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屬於本部門管轄,需要予以立案調查,向有關領導提出的書面報告。
立案報告中案情摘要,應當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應當確定承辦人員。
第二十條 現場檢查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或者案件調查過程中,對現場進行實地檢查、勘驗時記錄的文書。
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起止時間。
檢查地點,應當寫清勘驗、檢查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地點。
檢查記錄,應當準確、客觀地記錄現場勘驗、檢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監督意見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檢查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出具的指導性或者指令性文書。
監督意見欄應當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使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關要求。
第二十二條 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文書。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文號與責令改正通知書存根文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三條 詢問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被詢問人的詢問記錄文書。
基本情況,應當記錄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職務、身份證號、住址(聯繫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係等。
詢問時間,應當寫明詢問的起止時間。
詢問地點,應當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係、後果等。
第二十四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當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複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二十五條 非產品樣品採樣記錄,是從有關場所採集鑑定檢驗用非產品樣品的書面記錄。
非產品樣品採樣記錄應當寫明被採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採樣地點、採樣方法、採樣時間、採樣目的、使用的設備或者儀器名稱、採集樣品名稱及份數。
應當對相應的被採樣物品或者場所的狀況進行客觀的描述。
第二十六條 產品樣品採樣記錄,是採集鑑定檢驗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等樣品的書面記錄。
採樣記錄應當寫明被採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採樣地址、採樣方法、採樣時間、採樣目的和同批次產品數量等內容。
樣品基本情況應當寫明樣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生產日期或者批號、標註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採集樣品的具體地點。
第二十七條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餐飲服務提供者處採集樣品後,為確認樣品的真實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向標籤標示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發出的書面通知。在上述單位難以確認或者難以聯繫的情況下,可要求餐飲服務提供者送達本通知書。
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應當依次寫明樣品的基本情況:採樣日期、被採樣餐飲服務提供者名稱或姓名、地址、樣品名稱、樣品標註的生產或者進口代理單位、生產日期或者批號、商標、規格以及包裝狀況或者儲存條件、有關依據等內容。還應當告知當事人進行確認的時間、地點,進行確認後與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聯繫的方式和聯繫人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求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證據在登記造冊後進行保管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點以及保存證據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九條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被保存的證據做出處理決定的文書。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保存決定書做出的時間、文號及具體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查封(扣押)物品決定的內部審查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要明確查封還是扣押,由承辦人提出主要案情、查封或者扣押的理由,由部門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
第三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以及用於違法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採取強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繫電話以及違法的行為、涉嫌違反的有關規定等,對查封或者扣押的物品應當寫明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包裝狀況或儲存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做出處理的決定文書。
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全稱以及查封(扣押)決定書的文號、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三條 封條,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者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餐飲服務經營場所、物品等採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時使用的文書。
封條上應當註明查封日期和期限,並加蓋公章。
第三十四條 技術鑑定委託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委託技術機構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門鑑定檢驗時使用的文書。
技術鑑定委託書相當於委託契約,委託事項是指需要鑑定檢驗的項目。
第三十五條 檢驗結果告知書,是根據有關規定將檢驗結果告知相應當事人的文書。
檢驗結果告知書要寫明被檢驗的產品或者其他物質的名稱、法律依據及提出覆核申請的期限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案件合議記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在調查終結後,組織有關人員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的文書。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寫明案由、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等內容。
案件合議記錄應當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罰依據、合議建議。應當如實記錄合議中的不同意見。
合議結束後,所有參加合議人員都應在每頁合議記錄上籤名並註明日期。
第三十七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文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當告知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理由和依據及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設有當事人對其陳述申辯權的處置意見欄。
第三十八條 陳述和申辯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所做出的陳述和申辯事實、要求、理由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受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受委託的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陳述和申辯筆錄,應當寫明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儘可能記錄陳述申辯人原話。不能記清原話的,應當真實表達陳述申辯人原意。
第三十九條 聽證告知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適用聽證程式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文書。
聽證告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聯繫人等。
在當事人表明放棄聽證權時,應當請當事人在“當事人簽收”處寫明“放棄聽證權”等內容。
第四十條 聽證通知書,是根據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舉行聽證時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的文書。
聽證通知書應當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申請迴避的權利、聽證機關的聯繫方式等。
第四十一條 聽證筆錄,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記錄聽證過程和內容的文書。
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身份證號、工作單位等。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託書。
聽證筆錄應當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員、聽證主持人、書記員、聽證方式、聽證地點、聽證時間、案由以及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等內容。
所有參加聽證的人員都應當在每頁筆錄上籤名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二條 聽證意見書,是聽證結束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本部門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對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陳述,應當抓住要點,歸納概括。聽證人員意見是評議後對案件承辦人認定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提出的意見。
負責人意見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處(科、室)負責人的意見。
第四十三條 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終結後,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者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的文書。
承辦機構,指主要辦理該案件的部門。
承辦人,指負責辦理該案件的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當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法律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當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與案件有關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應當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以及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不同意見。如無爭議則寫“無”。
處理建議,經過調查,立案時的違法事實不存在的案件,或者情節輕微可以免於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建議終結調查並結案等內容。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當寫明擬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及法律依據等。
負責人意見,應當寫明承辦部門負責人是否同意承辦人的意見,對需要合議的案件應當提出進行合議的具體意見。
第四十四條 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是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擬給予較重行政處罰時,記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集體討論時有關內容所填寫的文書。該文書要求載明參加人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職務,討論過程中的重要意見及決定意見,並有主持人和參加人簽名。
第四十五條 行政處罰審批表,是對依法適用行政處罰的案件,在進行行政處罰之前,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對案件的調查結果及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進行審查,並簽署審批意見的文書,是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必經程式。其內容包括:由案件承辦人填寫的案由、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主要違法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建議,所屬處(科、室)負責人覆核意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日期,即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文書。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填寫單位全稱,是個人的填寫姓名。同時,還應寫明被處罰人的地址。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寫明查實的違法事實、相關證據、違反的法律條款、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還應當將罰款繳往單位、地址和繳納期限,複議和訴訟的途徑、方法和期限等事項進行告知。
第四十七條 送達回執,是確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送交有關當事人時簽收的文書。
送達回執可採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等方式。
送達回執應當寫明送達人、送達方式、送達機關、送達檔案名稱稱及文號、送達地點、簽收人等內容。
在當事人拒絕簽收而採用留置送達方式時,應當在備註欄說明有關情況,並邀請見證人簽字並註明日期。
第四十八條 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是對沒收的物品進行處理前由承辦人報請處(科、室)負責人審核,並經主管領導審批的文書。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名稱、沒收物品名稱、沒收時間、沒收數量、規格、折合金額、沒收物品處理的法律依據、沒收物品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對沒收物品的處理建議、負責人簽名及主管領導審批意見。各項內容應當在相應的橫線或空白處填寫。
第四十九條 物品清單,是在行政處罰中,用於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物品、沒收物品時使用的物品登記清單,此文書應附在主文書的後面,註明主頁文書的文號,並由當事人、案件承辦人簽名。
第五十條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是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做出的處罰決定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文書。
申請理由要簡述被處罰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以及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可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記載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決定填寫,證實被處罰當事人在處罰當時確有違法行為,並依據違法事實給予了行政處罰。申請理由欄要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文號或者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編號。
第五十一條 結案報告,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執行後,或者對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准結案的文書。
結案報告應當填寫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寫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內容。不作行政處罰的,應當寫明理由。
第五十二條 案件移送審批表,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準備將案件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報請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時製作的內部文書。
案件移送審批表應寫明案由、案件來源、當事人姓名或名稱、當事人聯繫地址、接受單位、案情簡介及移送理由、部門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三條 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文書。
案件移送書應當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據。移送時應當將案件材料一併移送。
第五十四條 撤案決定書,是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後,對經調查確認不存在違法事實或者屬於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報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人批准撤銷案件所製作的文書。
撤案決定書應寫明案由、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地址、聯繫方式、案件來源、立案時間、案情調查摘要、撤案理由、承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和行政機關負責人意見等。
第五十五條 文書製作應當完整、準確、規範,符合相關要求。文書中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應當為機關全稱。文書編號形式為(年份)+順序號,如(2010)第0001號。
第五十六條 文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用藍色或者黑色的墨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保證字跡清楚、文字規範、頁面清潔。文書欄目應當逐項填寫。摘要填寫,應當簡明、完整、準確。簽名和標註日期,必須清楚無誤。有條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規定的格式列印。
第五十七條 各類文書中有關共性欄目的填寫方法:
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寫: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填寫單位的全稱、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姓名、性別、民族、職務等內容;是自然人的,應當填寫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等內容。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續頁記錄,但首頁及續頁均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註明日期。
案由寫法為當事人名稱(姓名)+具體違法行為+案,例如XX酒樓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案。文書本身設有“當事人”項目的,可在書寫案由時省略有關當事人的內容。
第五十八條 對外使用的文書本身設定簽收欄的,在直接送達的情況下,應當由當事人直接簽收。沒有設定或不能直接送達當事人的,一般應當另行製作使用送達回執,送達回執應當由被送達人簽收。
第五十九條 詢問筆錄應當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當記錄原始狀況。不得使用推測性詞句,避免發生詞句歧義。對方位、狀態及程度的描述記錄,應當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第六十條 當場製作的採樣記錄、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陳述和申辯筆錄、聽證筆錄等文書,應噹噹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噹噹場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按捺指印或簽字確認。對外使用的文書需作出修改的,應當在改動處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當事人認為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所記錄的內容真實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註明“以上筆錄屬實”並簽名。
第六十二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設有存根的文書,存根應當妥善保存、便於查詢。
第六十三條 查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卷”形式進行裝訂、歸檔。裝訂按照有關規定順序排列,保存期限和方式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目 錄
1.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2.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材料接收單
3.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補正材料通知書
4.餐飲服務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餐飲服務許可現場核查筆錄
7.餐飲服務許可延期通知書
8.不予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9.不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0.不予延續餐飲服務許可決定書
11.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2.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決定書
13.註銷《餐飲服務許可證》申請書
14.餐飲服務許可審批表
15.案件受理記錄
16.立案報告
17.現場檢查筆錄
18.監督意見書
19.責令改正通知書
20.詢問筆錄
21.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
22.非產品樣品採樣記錄
23.產品樣品採樣記錄
24.產品樣品確認通知書
25.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26.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處理決定書
27.查封(扣押)物品審批表
28.查封(扣押)物品決定書
29.查封(扣押)物品處理決定書
30.封條
31.技術鑑定委託書
32.檢驗結果告知書
33.案件合議記錄
3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35.陳述和申辯筆錄
36.聽證告知書
37.聽證通知書
38.聽證筆錄
39.聽證意見書
40.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41.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
42.行政處罰審批表
43.行政處罰決定書
44.送達回執
45.沒收物品處理審批表
46.物品清單
47.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
48.結案報告
49.案件移送審批表
50.案件移送書
51.撤案決定書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