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衛生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的通知》(鄂文[2001]51號)精神,設定黃石市衛生局。市衛生局是主管全市衛生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

根據以農村為重點、預防為主、中西醫並重,依靠科技與教育、動員全社會參與,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新時期衛生工作方針,對市衛生局的職能作如下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將原承擔的藥政、藥檢職能交給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原承擔的愛國衛生管理職能交給市城市管理局。

(二)劃入的職能:

原市勞動局管理的職業衛生管理、礦山衛生評價職能。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8個職能科(室)。

機構一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機關政務工作,制訂局機關各項政務管理工作制度;負責綜合性政策調研,擬訂全市衛生工作政策規定;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檔案管理、機關財務、行政事務、政務信息、基建、房產、國有資產以及雙擁、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及總務、後勤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

編制全市衛生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協調平衡全市衛生資源開發、配置工作,編制和修訂、調整區域規劃。協同物價、財政部門制訂市管醫療衛生服務項目價格。編制市直衛生財務決算,貫徹省、市制訂的財務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衛生統計信息工作,負責聯繫世界銀行衛生貸款工作。

做好審計計畫、報告、總結等工作,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監督、檢查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維護財經秩序;負責全市衛生月審工作的管理及對局屬單位的審計監督工作。

(三)醫政科(加掛中醫科、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科、醫療衛生動員辦公室的牌子)

負責全市醫療行政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農村衛生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和三級醫療衛生網路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全市社區衛生服務工作,制訂社區衛生服務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審批、註冊、變更登記和醫療質量、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擬定醫療機構的發展規劃,監督實施醫療機構的國家技術標準、醫務人員職業道德和服務規範,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依法監督管理全市輸血工作,負責血站及全市臨床用血質量的管理;負責全市臨床檢驗和臨床藥學管理工作;組織對全市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的調查處理;負責對全市醫療廣告的審批管理;負責全市醫療器械裝備管理工作,實施大型醫療設備(30萬元以上)配置的準入制度;負責全市醫療救護工作;參與組織招生、徵兵、招飛、老幹部體檢工作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中醫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全市中醫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中醫醫療機構的改革;管理全市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

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研究制訂全市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依法組織管理婚前醫學檢查、衛生指導與衛生諮詢;指導全市婦女保健、兒童保健的業務工作;負責母嬰保健專項技術實施的監督管理;協調有關方面做好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技術質量監督和業務指導工作。

貫徹落實《區域衛生規劃》,研究擬定農村衛生、城鎮社區衛生服務和初級衛生保健的發展規劃和措施,推進城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和農村合作醫療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四)疾病控制科

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規,擬定全市傳染病、寄生蟲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學生常見病等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制訂全市疾病控制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各級各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關係,指導其實行疫病防治目標管理;遇重大疫情和自然災害時,協同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調度全市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疫(病)情和突發事件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病)情的發生和蔓延;依法統計、報告疫情。組織實施兒童計畫免疫工作。

機構二

(五)衛生法制監督科(加掛市委、市政府食品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衛生方面法律、法規;組織全市管理衛生法制宣傳和執法人員培訓工作,負責行政複議和衛生執法監督;監督管理全市傳染病防治和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公共飲水和學校衛生,依據衛生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準實施衛生監督、監測,並核發衛生許可證、相關職業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查處衛生違法案件;負責全市衛生事業有關政策、法規的組織實施;承擔市委、市政府食品衛生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科教科

研究擬定市重點醫學科技發展規劃,確定衛生科技優先發展領域,制定重大疾病研究項目計畫;組織協調省重點醫藥科研攻關及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工作;組織開展和管理科研成果的推薦預審、推廣、套用,科技交流和科技獎勵工作。指導和督促醫衛單位安排醫學院校學生實習及職工進修工作,負責全市繼續醫學教育及崗位培訓、鄉村醫生培訓等工作。實施醫務人員執業許可制度;負責專業技術幹部年度考核工作和職稱晉升考試考務工作及培訓工作。

(七)市委、市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血防地病辦”)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編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血吸蟲病以及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的防治、監測管理工作,督促檢查各地開展綜合治理、科學防治的情況。組織對轄區消滅或控制血吸蟲病、地方病達標考核的鑑定。參與血吸蟲病地方病有關的工程設計、論證與竣工驗收,疫區取土取水核准,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進血吸蟲病地方病管理工作。

(八)政工科(工會、團委)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局系統黨建工作的考核、獎懲及調研,局系統黨的宣傳、統戰、外事工作,全市衛生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職業道德建設;負責老幹部工作。

研究擬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衛生機構編制標準。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調配、勞動工資和保險福利等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衛生人事制度改革;負責全市衛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做好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指導醫衛單位崗位聘用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黃編[2001]012號檔案規定設定。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的調整,市衛生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衛生全行業管理,制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市衛生資源配置;研究制訂全市農村衛生和社會衛生服務規劃及管理措施,抓好全市醫療衛生網路的建設與管理;研究制定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

(三)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訂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的疾病的防治規劃和防治措施,組織開展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

(四)負責全市醫療行政管理,研究指導全市醫療機構運行機制的改革;實施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實施國家關於醫療質量標準、技術標準、服務規範和衛生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實施大型醫療設備(30萬元以上)配置的準入制度。

(五)依法監督管理全市輸血工作;管理中心血站及全市臨床用血質量。

(六)依法制訂全市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管理全市婦女兒童衛生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指導工作。

(七)監督管理傳染病防治工作;對全市食品、環境、職業、放射、公共飲水、學校衛生開展預防性、經常性監督管理;依法對全市食品、化妝品等與健康相關產品進行監督、監測。

(八)研究擬定全市重點醫學科技和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制訂全市醫學繼續教育的規劃、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套用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衛生專業技術隊伍建設,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衛生技術職稱考試、評審、指導醫衛單位做好崗位聘用等工作。

(九)組織全市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負責全市衛生援外工作、勞務輸出工作和國際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十)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制訂全市中醫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全市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

(十一)承擔市委、市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及市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市醫療救護工作,組織調度全市的衛生技術力量,會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搶救傷病員,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和蔓延。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

市衛生局機關行政編制21 名,紅十字會事業編制2名,血防事業編制1名,工勤事業編制2 名,計26名。其中:部門領導職數1正3副,過渡期間1正5副(含兼職紀委書記1名,非黨副職1名);科級領導職數12名(正科11名,其中紅十字會秘書長1名,副科1名)。

按規定配備老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

保留的審批事項

1、醫療機構設定的資格審批、執業登記核准、變更登記備案。

2、醫療廣告證明審核。

3、醫師資格考試審核、註冊核准。

4、護士執業考試審核、護士執業註冊核准。

5、《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的審批、《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的核准、《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書》的核准。

6、預防性健康檢查醫療機構定點審批。

7、國產消毒藥劑、器械及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審核。

8、食品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產品衛生質量的監督、監測)審核。

9、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審核。

10、核准生活飲用水(含二次供水)供水單位資質。

11、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審核。

12、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線裝置的防護條件的許可的審批。

13、對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和在校學生等預防性健康檢查合格者簽發健康合格證明。

14、核准學校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開展預防性衛生監督方案。

15、審核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16、血吸蟲病疫區取土取水的核准。

以上審批事項如與今後國家和省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的,則從其規定;對雖有規定但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也應主動作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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