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
人 事 部
檔案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人部發[2003]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總政幹部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總裝綜合計畫部,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了加強對建設項目設備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設備工程質量,提高設備工程監理人員素質,規範設備工程監理活動,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決定在設備工程領域建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制度。現將《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項目設備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設備工程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設備工程監理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建設項目中對重要設備形成過程中的質量、進度等環節工作進行控制、見證、檢驗和審核的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本規定所稱重要設備,是指國家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等所需的用於滿足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形成生產能力的成套設備、重要單元設備,以及國家重點信息系統的重要硬體及支持其運行的配套軟體。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註冊設備監理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根據設備監理契約獨立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四條 國家對設備監理行業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
第五條 人事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負責全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對註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國家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質檢總局組織成立“註冊設備監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會員”,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考試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國家質檢總局對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進行初審,統籌規劃培訓工作。
培訓工作按照與考試分開、考生自願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會同國家質檢總局對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評聘為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20年。
(二)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5年。
(三)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10年。
(四)取得工程技術專業碩士以上學位,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專業工作滿5年。
第十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和國家質檢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範圍有效。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一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實行註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註冊登記才能以註冊設備監理師名義執業。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機構為註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監督部門或其授權機構為註冊登記機構。
第十三條 人事總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註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四條 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需要辦理註冊登記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年在單位同意後,報所在地省級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註冊設備監理師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六條 經審核合格準予註冊後,由註冊登記機構核發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印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註冊證》,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註冊情況欄內加蓋註冊專用章。
第十七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應到所在省級註冊登記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在註冊有效期限內,變更執業單位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再次註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的證明。
第十八條 經註冊的註冊設備監理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註冊登記機構註銷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過錯造成設備工程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脫離註冊設備監理師崗位連續滿2年的。
(六)同時在2個以上設備監理機構進行監理活動的。
第十九條 註冊登記機構對註冊設備監理師所受處分情況,應及時記錄在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證書》備註欄內。
第二十條 各省級註冊登記機構應定期將註冊登記及管理情況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國家質檢總局應定期公布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的註冊和註銷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一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應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規定的專業範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根據監理契約的要求執行相應專業設備工程的監理任務。
第二十二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範圍:對重要工程設備的設計、加工、製造、儲運、材料採購、組裝、測試等重要形成過程、關鍵部件的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審核,對項目進度、投資款項撥付情況進行監督和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的管理。
第二十三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在受聘的設備監理機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代表設備監理機構獨立執行本專業設備工程監理任務,參與重要設備形成各階段管理。
(二)對選擇設備工程設計、採購、製造、儲運、組裝、測試、檢驗等過程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對項目承包契約、技術方案、法規與標準、重要和關鍵的工藝規程、組裝與測試規程等技術檔案與資料進行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設備形成的重要過程、關鍵部件等質量控制進行見證、檢驗和審核。
(五)對項目執行中費用撥付、追加、扣減提出建議,並對項目的進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項目執行中,在違反承包契約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行為提出勸告,並向有關方面和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在契約期內公正、客觀地履行職責,根據所在設備監理機構賦予的職責,對其負責的監理任務承擔相應責任。
(二)為委託方提供契約約定的監理服務,維護委託方的合法權益。
(三)不得參與對設備監理項目有影響的經濟技術活動。
(四)嚴格保守有關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五)只在一個設備監理單位執業。
第二十五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覺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保持較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取得註冊設備監理師資格,是設立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擔任設備工程監理機構技術負責人或代表設備監理中介機構獨立執行監理業務人員的必備條件。
第二十七條 在實施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從事設備工程領域業務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受聘擔任工作技術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設備工程監理業務的中介機構,其註冊設備監理師專業分類和數量配備,由國家質檢總局會同各有關專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並申請註冊。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後施行。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在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領導下進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並由兩部門共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考試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二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定於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三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設備工作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契約管理》、《質量、投資、進度控制》、《設備監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四條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設備監理契約管理》和《質量、投資、進度控制》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4小時。
第五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
第六條 凡符合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並於2002年底前評聘為高級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免試《設備工程監理基礎及相關知識》和《設備監理契約管理》2個科目,只參加《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和《設備監理綜合實務與案例分析》2個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免試部分科目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第八條 參加考試須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審核同意,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規定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管理的企業和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考點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十條 註冊設備監理執業資格考試大綱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編制、出版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編寫、出版發行各種考試用書和複習資料。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的師資培訓工作。各地要有計畫、有組織的開展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培訓機構要具備場地、師資、教材等條件。
第十二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參與命題及考試組織管理的人員,不得參加與考試有關的培訓和參加考試。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三條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試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招待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傳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嚴肅考場紀律,嚴禁弄虛作假。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和領導責任。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設備工程監理、設備工作設計和製造工作,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02年底前評聘工作技術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現在設備工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學歷和職業年限:
1、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25年。
2、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20年。
3、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10年。
(二)業務經歷:
1、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國家大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重要設備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重要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2、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國家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省部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設備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中主要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3、獲得有關設備工程專業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4、獲得2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獲得3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1),負責僵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
三、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年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避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人員申報,由本企業質量管理機構進行審核,並經同級人事部門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部門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領導小組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四、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填寫好的《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見附屬檔案2)。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聘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主要檔案簽署證明的複印件。
(四)所在單位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猛然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國家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人事部門,應於2002年12月31日前將初審合格人員材料按名次順序匯總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審核申報人員各種證明檔案(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等)時,須審核原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時,可送複印件。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覆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
(六)各地區、各部門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並在設備工程監理機構從事設備工作監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申請認定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均須按本辦法辦理。
附屬檔案1: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組 長:王秦平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
副組長:劉寶英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司長
於獻忠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司司長
湯紫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重大辦特派員、高工
成 員:范 勇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副司長
張玉寬 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副司長
陸大明 北京起重運輸機械研究所所長、高工
商如斌 天津大學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左 民 核工業第二研究設計院常務副總工程師、高工
樊高定 中國機械工業合肥通用機械研究所所長、教授
張傳才 中原國際工程設計研究院總工程師、高工
張延豐 蘭州石油機械研究所總工程師、高工
馬泉林 信息產業部第十五研究所副所長、高工
辦 公 室主任:張玉寬(兼)
辦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處長
瞿兆寧 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處長
汪立昕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處長
聯繫電話:
國家質檢總局人事司:82261825 82260232(傳)
國家質檢總局質量司:82260121 82262043
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84214781 84211552(傳)
附屬檔案2:
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申報表
省、 自治區、
直 轄 市
或部門名 稱:
單 位 名 稱:
申 報人姓名:
申 報 時 間: 年 月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設總局
填寫注意事項
1、本申報表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由申報人如實填寫(如用計算機列印,申報表封面應由申報人簽名),字跡工事清晰。由於字跡潦草、難以認清所產生的後果,責任自負。
2、“專業、學歷”欄中應填寫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學歷,未獲學位的,不應自行填寫學位。
3、“從事設備工作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主要經歷”欄中,應按專業技術職務級別不同分別填寫。其中:“從事何專業技術工作”應明確填寫專業工作性質。
4、“完成重要設備工程項目業績”欄中,應按要求認真填寫,如填寫不下,可另加附頁,每頁均應加蓋單位印章。其中:“工作內容”應填寫完成重要設備工程項目的設計、製造、監理等工作;“起何作用”應填寫項目負責人、專業負責人、主要設計人或主要參加人;“完成情況及獲何獎勵”應填寫“在建”或“已建成”及獲何獎勵。
5、“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時間”欄中,應填寫做為申報條件上報的業務經歷中某項內容相一致的任職時間。
基本情況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照片
籍貫 民族 身份證號
聘用單位 單位名稱
通訊地址
聯繫電話 郵編
專業學歷 畢業院校
畢(肄、結)業時間 所學專業 學歷 學位
年 月
參加工作時間 年 月 累計從事設備工程工作年限
任專業技術職務及任職時間
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時間
接 受 教 育、培訓及發表論文、著作情況
是否有過違反職業道德行為
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
製造或監理工作主要經歷
起止時間 工作單位 從事何專業技術工作 職務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完成重要設備工程項目業績
單位印章:
起止時間 項目名稱 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 工作內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況及獲何獎勵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完成重要設備工程項目業績
單位印章:
起止時間 項目名稱 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 工作內容 本人起何作用 完成情況及獲何獎勵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工作單位推薦意見
申報材料屬實,同意推薦申報註冊設備監理師考核考核認定。負責人(簽字): (單 位 印 章) 年 月 日
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質量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或中央管理的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人事部門審核、覆核意見
申報材料屬實,同意申報。 負責人(簽字): 負責人(簽字): (單位印章) (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意見
負責人(簽章): (代章) 年 月 日
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工作領導小組意見
負責人(簽章): (代章) 年 月 日
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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