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
(2003年10月29日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人部發【2003】40號發布)一、考核認定申報條件
長期從事設備工程監理、設備工作設計和製造工作,業績突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2002年底前評聘工作技術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現在設備工程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和(二)中各一項的專業技術人員。
(一)學歷和職業年限:
1、取得工程技術專業中專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25年。
2、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專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20年。
3、取得工程技術專業大學本科學歷,連續從事設備工程相應專業的設計、製造或監理工作滿10年。
(二)業務經歷:
1、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1項國家大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重要設備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重要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2、擔任主要技術負責人,完成2項國家中型基本建設項目重要設備、省部級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主要設備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中主要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檢驗或監理工作。
3、獲得有關設備工程專業國家科技進步獎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4、獲得2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5、獲得3項設備工程專業省(部)級科技進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獎項的主要技術負責人。
二、考核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共同成立“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屬檔案1),負責僵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質檢總局。
三、考核認定程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後,由年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推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由本部門統一向國家質檢總局避推薦;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本部門的申報人員進行審核,並經同級人事行政部門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業專業人員申報,由本企業質量管理機構進行審核,並經同級人事部門覆核後,提出推薦名單送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對各地區、各部門推薦人員的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四)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經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進行審核。對領導小組審核合格的人員,經公示無異議後,報人事部、國家質檢總局批准,並向社會公布。
四、考核認定申報材料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有關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人事行政部門的推薦意見函。
(二)填寫好的《註冊設備監理師執業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樣表見附屬檔案2)。
(三)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聘書、獲獎證書、獲獎項目主要檔案簽署證明的複印件。
(四)所在單位職業道德證明和獲獎單位猛然項目主要技術負責人證明。
五、申報時間及要求
(一)國家對認定人員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後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人事部門,應於2002年12月31日前將初審合格人員材料按名次順序匯總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審核申報人員各種證明檔案(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等)時,須審核原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時,可送複印件。
(四)已通過特許或考核認定的方式取得其他專業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一律不得申報。
(五)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認真做好申報、審核和覆核工作。凡不認真把關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停止該地區或部門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
(六)各地區、各部門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並在設備工程監理機構從事設備工作監理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申請認定設備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均須按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