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發 〔2010〕2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 《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管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 “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認真研究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二)嚴格落實安全生產 “一崗雙責”制。各市 (州)、縣(市、區)政府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擔任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行政副職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應擔任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政府領導,同時負有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協調責任。
(三)將安全生產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工作同時安排、同時部署、同時考核和獎懲。
(四)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最佳化產業結構,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藝和設施,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提升安全生產工作水平。
(五)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套用,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鼓勵和支持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改造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六)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援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七)逐步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和執法監察體系,落實人員、經費、裝備,確保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八)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並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控制指標體系,逐級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並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指標體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考核體系,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範圍,納入政府績效考評的重要內容,實行 “一票否決”。
(十一)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獎懲體系。按照權責一致、獎懲分明、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完成情況,對下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兌現獎懲。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依紀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
(十二)建立健全應急救援體系,按規定建設應急救援指揮中心、應急救援和物資儲備基地,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有效的生產安全事故和應對自然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預警聯合處置機制。
(十三)組織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依法打擊和取締各種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十四)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十五)按照職責範圍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事故處理情況。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制定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和落實情況;組織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進行考核,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獎懲建議。
第七條 各有關部門均應承擔以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管理。
(三)依法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打擊非法違法、違規違章生產行為,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措施,並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畫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六)根據授權或委託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並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
(七)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同時承擔本部門法定職責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 (管理)職責 (見附屬檔案)。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下達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對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和考核,並予以通報。
第十一條 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政府及其安全生產委員會作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半年向上級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
第十二條 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或委託其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部門或下一級政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並公開舉報電話、電子信箱或其他舉報平台。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並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在應急救援、善後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 (管理)職責
附屬檔案
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一)擬訂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政策和規劃,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組織、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考核並通報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 (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四)承擔非煤礦礦山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
(五)經本級人民政府授權或委託,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和辦理結案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六)負責煤礦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監督檢查;依法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和實施行政處罰;監督煤礦企業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組織複查;提請地方政府實施對煤礦的整頓關閉工作;負責組織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參與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對煤礦職工培訓進行檢查;承擔煤礦生產許可證及煤礦礦長資格證的審查。
(七)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以下簡稱 “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以下簡稱 “三同時”)情況;組織職責範圍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八)組織指導、監督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培訓工作。
(九)指導協調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監督和指導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管理工作。
(十)組織擬訂安全生產科技規劃,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的推廣工作。
(十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一)負責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畫,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畫,並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積極支持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事故隱患治理、職業危害防治、生產安全應急救援等項目建設。
(三)負責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審批、核准、備案的重要依據,把安全設施 “三同時”落實情況作為基本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前置條件,監督建設單位將安全設施投入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職責:
(一)負責汽車、石油化工 (不含煉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食品、裝備、醫藥、電子信息、冶金、建材、輕工、紡織等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負責鐵路監護道口安全的管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影響鐵路道口交通安全的問題,參與鐵路監護道口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三)負責結合國防科技工業行業的特點,組織貫徹落實國防科技工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和標準,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四)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生產、流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
(一)負責教育系統 (含民辦學校)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監督各類學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指導各類學校制定和落實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負責各類院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的安全隱患排查,消除事故隱患。
(四)負責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制定學生校外活動的應急預案和事故防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配合有關部門負責對接送學生車輛安全的監督管理。
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示範。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公安部門職責:
(一)負責組織和協調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的政治性和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 (統稱大型活動)的安全組織工作。
(二)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選擇預防事故的載體,制定預防事故方案;依靠政府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落實預防交通事故的各項措施,消除妨礙交通暢通安全的各種隱患;參與影響道路交通的大型工程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擬定和工程驗收評估;取締道路上的動態、靜態交通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負責車輛管理和駕駛人的考試管理,按期履行對車輛檢驗審驗登記和對駕駛人的審驗、教育職責,對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及時處理;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擬定交通安全責任指標,督促檢查社會各單位或個人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情況;負責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監管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定。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和滅火救援職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工程項目依法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竣工消防驗收。對受理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進行使用、開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負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和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準購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負責審批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的道路運輸、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打擊無證生產、經營、運輸、買賣、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五)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六)負責監督檢查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的安全生產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和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制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和設定、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誌,監督檢查運輸企業在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塗安全警示標誌,並對相應持證單位及個人購買、運輸、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及其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及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民政部門職責:負責組織擬定各類民政事業單位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並開展有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督促本行業、本系統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監督檢查本行業、本系統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法務部門職責:(一)負責指導勞動教養場所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勞動教養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勞動教養場所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管理責任。
(二)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三)負責組織制定監獄系統安全生產工作規則,制定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全方位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督促直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制定各種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落實各項防範措施,消除各類事故隱患。
(四)負責監獄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監獄系統安全生產投入機制,監督資金的使用,保證投入的有效性。及時發現並督促隱患的整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查處各類安全生產事故。
各級財政要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對資金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管。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組織實施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負責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發證工作,對註冊安全工程師和註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考試、註冊、執業、繼續教育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企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負責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和簽訂勞動契約中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五)負責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確定工作,監督發生傷亡事故的非參保單位或非法用工單位按有關規定對傷亡人員的賠償。
(六)指導、監督各級各類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依法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打擊無證開採、以探代采、越界開採等非法勘查開採礦產資源及從事違法選 (洗)礦的行為,規範礦山開採秩序。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按規定及時註銷採礦許可證。
環保部門職責:(一)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負責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放射性廢物、電磁輻射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一)在城鄉規劃、設計和建設過程中,應將安全生產作為重要的依據。
(二)負責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建設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三)指導城市道路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以及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一)依法負責組織制定公路、道路運輸及水路交通有關安全方面的標準和規範,組織開展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和安全檢查,督促本系統制定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有關的道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管理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條件、營運車輛技術狀況、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審查監督工作,監督客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使用GPS定位系統,負責車站 (場)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三)負責所轄水路客、貨運輸安全生產指導監督管理工作。管理指導水上交通安全監督、船舶及水上浮動設施檢驗。協調指揮水上搜尋救助工作,指導監督對所轄水路客、貨運輸船舶及設施實施檢驗,負責港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監督管理公路、水運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公路、水運工程從業單位 (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驗檢測、安全評價)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五)協調落實對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工作。
(六)按照職責組織協調開展道路、水運交通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結合本地實際擬定相關規定和細則,並承擔監督管理責任。
(二)負責水利工程設施、防洪工程設施、漁業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指導經營管理單位對水庫、塘壩、河道 (湖泊)堤防、水閘、渠道、灌澇區和引供水工程進行安全生產管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督或管理責任。
(三)負責水利工程建設、水利工程勘測設計、水利工程運行、水利 (水產)科學實驗研究、水文測報、水利綜合經營、防汛抗旱、漁業生產、裝機五千瓦以下的小水電站、水利系統管理的農村電網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系統應急預案,開展水利系統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督查,參與水利系統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協調解決水利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組織開展行業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一)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制訂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農藥、鼠藥的經營標識、質量監管等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範工作。
(三)負責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的安全監督管理,組織制定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登記申請的受理和安全技術檢驗;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考試,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負責所轄各單位安全生產的宣傳、指導、監督檢查及信息統計發布上報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
商務部門職責:(一)負責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負責本部門或牽頭組織的各種商務展覽會、展銷會、洽談會和招商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嚴格按照有關安全規定審核安全條件,制定安全應急預案,並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三)承擔商貿服務業 (含餐飲業、住宿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貫徹國家相關政策,組織推廣行業標準。
(一)組織擬訂文化藝術單位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並開展有關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公共文化設施重點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文化館等單位的安全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門做好大型文化活動及歌舞娛樂、遊藝娛樂、營業性演出、網咖和畫廊畫店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一)負責起草職業衛生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職業衛生標準,規範職業病的預防、保健、檢查和救治,負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和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及化學品毒性鑑定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傷亡事故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二)組織擬訂衛生醫療機構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衛生醫療機構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督促衛生醫療機構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監督檢查衛生醫療機構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
(一)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檢查督促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
(二)督促所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之中,與企業負責人的收入掛鈎。
(三)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範和隱患治理措施。
(四)參與所監管企業重特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
(五)督促所出資企業搞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健康與安全。
(六)以上安全責任,從出資人的角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一)依法對進入市場的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未經安全生產 (經營)許可的企業。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依法對生活消費品和生產資料市場開辦者 (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進入市場的經營者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範圍或註銷登記,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依據有關部門的批准、許可檔案,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一)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方面的宣傳教育,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對特種設備安全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
(三)負責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監督。
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範疇,並組織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新聞出版部門職責:(一)結合新聞出版行業的特點,組織制定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本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本行業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對本行業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對以新聞出版部門名義主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圖書展銷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一)負責組織制定體育工作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有關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督促本系統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組織對本系統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對以體育部門名義承辦的重大體育競賽活動,承擔主體責任。
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並定期公布。
糧食部門職責:督促檢查和指導糧食行業的安全生產、安全防火工作;組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宣傳教育,提高糧食行業安全生產意識;結合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持證上崗制度;加強對糧食行政管理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及各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定頒布糧食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檢查糧食行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組織或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編制糧食行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或救援措施。
旅遊部門職責:(一)負責結合旅遊業的特點,組織制定旅遊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協助有關部門督促、檢查旅遊業重點單位 (旅行社、A級旅遊區、星級飯店等),落實有關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組織制訂旅遊安全應急預案,對相關安全事故及時處理、及時報告,並依法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二)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遊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負責審核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對政府有關部門報送省政府的規範性檔案中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代表政府對安全生產的行政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複議案件。
負責結合人防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有關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負責指導、監督人防工程的防汛、防火等安全管理,組織具有行業特點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按照職責許可權和分工督促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監督檢查人防重點單位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違法行為,按照職責許可權依法處理,並承擔相應的監管或管理責任。
能源部門職責:負責煤炭、電力、石油、天然氣、油母頁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管理;負責煤炭資源勘探開發,負責組織煤礦工程質量檢查監督和竣工驗收,指導煤礦質量標準化建設和現代化礦井建設,推進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氣象部門職責: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天氣預警、預報信息;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禦的組織管理工作,執行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安全檢測及資格證、資質證的發放;負責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組織管理。
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職責:(一)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作出現場處理或實施行政處罰。
(二)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負責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四)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評價、設備設施檢測檢驗的乙級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和安全培訓業務的二級、三級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礦山救援指揮中心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工作。
負責所屬菸草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督促菸草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鐵路部門職責:負責鐵路安全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鐵路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通信管理部門職責:負責省、市 (州)、縣 (市、區)各級電信運營企業及電信運營設施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並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郵政管理部門職責: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對郵政行業執行禁限寄物品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郵寄危險化學品 (依據危化條例)的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安全自控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保障郵政通信安全。
電力監管部門職責:(一)負責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電力企業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督促電力企業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安全生產專項檢查,督促落實安全事故防範措施。
(二)組織對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診斷、評估和評價。
(三)配合相關部門對責令停產、停業和關閉企業停止電力供應。
(一)承擔對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總局有關規章、制度和標準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按規定承辦民用航空飛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事故徵候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按授權承辦轄區內民用航空運營人運行合適審定、飛行訓練機構和維修單位合格審定、民用航空器審定、民用航空飛行等專業人員資格管理、民用航空器持續適航管理的有關事宜並實施管理;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運行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五)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和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