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法規
(1986年4月16日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發布)
內容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人才的合理交流,鼓勵他們在推進技術進步,振興經濟,實現四化中作出貢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關於改革職稱評定、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報告》和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的規定》,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工程技術職務(簡稱技術職務)是為生產建設、勘察設計、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技術管理等工作崗位的工程技術人員設定的技術職務。
第三條 工程技術職務名稱定為: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
第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的主要依據是: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具備履行相應職責的實際工作能力和相應的業務知識與技術水平。並應具備相應的理工學科的學歷和從事技術工作的資歷。
第五條 擔任技術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積極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六條 擔任技術員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大學專科、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
第七條 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成一般性技術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能夠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
(三)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在工程技術崗位上見習1年期滿,經考察合格;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2年以上;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從事技術員工作四年以上。
第八條 擔任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1)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①基本掌握現代生產管理和技術管理的方法,有獨立解決比較複雜的技術問題的能力;
②能夠靈活運用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③有一定從事生產、技術管理工作的實踐經驗,取得有實用價值的技術成果和技術經濟效益;
④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2)研究、設計部門
①有獨立承擔較複雜項目的研究、設計工作能力,能解決本專業範圍內比較複雜的技術問題;
②較系統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熟悉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③有一定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工作的實踐經驗,能吸收、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在提高研究、設計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取得一定成績;
④能夠指導助理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二)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合格;獲得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2年左右;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大學專科畢業,從事助理工程師工作4年以上。
第九條 擔任高級工程師職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下列部門之一的條件:
(1)生產、技術管理部門
①具有解決在生產過程或綜合技術管理中本專業領域重要技術問題的能力;
②有系統廣博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現狀和現代管理的發展趨勢;
③有豐富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中有顯著成績和社會、經濟效益;
④能夠指導工程師的工作和學習;
(2)研究、設計部門
①具有獨立承擔重要研究課題或有主持和組織重大工程項目設計的能力,能解決本專業領域的關鍵性技術問題;
②有系統堅實的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掌握本專業領域國內外現狀和發展趨勢;
③有豐富的工程技術研究、設計實踐經驗,取得過具有實用價值或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研究、設計成果,或發表過有較高水平的技術著作、論文;
④能夠指導工程師、研究生的工作和學習;
(二)獲得博士學位後,從事工程師工作2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工程師工作5年以上。
第十條 擔任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職務的工程技術人員,應具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能力。從事工程技術研究、設計、技術開發、技術情報等工作的工程師、高級工程師,應能比較熟練和熟練地掌握一門外語。
第十一條 為了廣開才路,不拘一格地選拔人才,對在生產、勘察、設計、研究和技術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貢獻突出的工程技術人員,可不受學歷、資歷的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相應的技術職務。
第十二條 技術職務設定的原則、職務數額和各級職務的合理結構比例,要在批准的編制定員的基礎上,根據部門任務的實際需要、國家規定的限額幅度和上級下達的工資增長指標確定,並制定出實施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技術職務的結構比例,應隨著技術、生產發展的需要,適時行進合理的調整。
第十三條 設定工程技術職務時,要根據生產、勘察、設計、研究、技術管理等不同的工作崗位,制訂各級職務職責,建立技術責任制或崗位責任制。職責範圍應該包括:工作範圍、任務、許可權、完成任務的要求和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等。職責要符合實際,明確具體,便於執行和檢查。
第十四條 聘任或任命技術職務,一般由單位行政領導或同行專家在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中提名推薦;工程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根據任職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對推薦的人員進行評議審定,提出具備任職條件的人員名單;單位行政領導必須在經過相應的評審委員會評審認定的符合相應任職條件的技術人員中,按照限額進行聘任或任命。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是評議、審定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的組織,其委員應由同行技術專家和擔任較高技術職務的、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的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經單位領導或上級主管機關批准。評審委員會應以民主的程式進行工作,在評審工程技術人員任職條件時,必須有2/3以上的委員到會,經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討論通過,方能確認有效。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科學地評價被推薦的工程技術人員,審定任職條件,準確地寫出考核評語。
第十六條 各地區和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分別建立高級、中級、初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一般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組建,也可以授權確實具備評審條件的所屬單位直接組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其委員必須有2/3以上是知名技術專家或擔任高級技術職務的人員,並注意吸收一定數量的技術水平較高的中青年工程技術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後,各級國家機關的技術職務實行任命制,實行任命制的部門,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行政領導向被任命的技術人員頒發任命書。
事業單位的技術職務一般實行聘任制。三線、邊遠地區和不具備聘任條件的事業單位也可以實行任命制,但應創造條件逐步實行聘任制。實行聘任制的單位,行政領導應向被聘任的技術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訂聘約。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和任命制,每一任期一般不超過5年。在任職期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單位行政領導要根據任務需要和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實績,提出連聘(連任),或解聘(免任)的意見,並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 聘任或任命單位,對受聘或被任命的技術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等,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提職、調薪、獎懲和能否連聘或連任職務的依據。
第十九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後,對暫時未被聘任的技術人員,原單位要繼續關心,區別情況,妥善安排。本單位安排有困難的,要鼓勵他們到更需要或更能發揮作用的單位去任職。待聘人員應積極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原單位要積極幫助聯繫,提供應聘方便。待聘人員在尚未應聘到其他單位工作以前,應做好原單位所安排的臨時性工作。
第二十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時,應堅決執行國務院有關幹部離休、退休的規定。在這次技術職務聘任中,達到規定離休、退休年齡的技術人員,凡符合高一級技術職務聘任條件的,先經過任職資格評審,確定相應技術職務後,再辦理離休、退休手續。
第二十一條 工程技術人員在擔任技術職務的任職期限內,按照有關的工資規定,領取相應的技術職務工資。
第二十二條 聘任或任命各級技術職務的批准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是對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各級黨政領導和科技幹部管理部門,要認真掌握政策,注意維護聘任或任命單位和工程技術人員雙方的權益。對利用聘任或任命之機打擊迫害工程技術人員的,或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果,騙取技術職務的,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
企業單位也應參照上述規定,結合企業特點逐步實行。
第二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報國家經委備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系統的實施細則,由總政治部制訂,並抄送國家經委。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由國家經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批准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