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
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
民發〔2016〕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綜治辦、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總工會、團委、婦聯、殘聯;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綜治辦、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人口計生委,工會、團委、婦聯、殘聯:
為加快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不斷提高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水平,根據《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發〔2010〕6號)、《關於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意見》(中辦發〔2014〕24號)和《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要求,現就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專業社會工作發展,是創新社會治理、激發社會活力的內在要求,是完善現代社會服務體系、滿足人民民眾個性化多樣化服務需求的制度安排,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以來,我國專業社會工作得到快速發展,在服務人民民眾、化解社會矛盾、融洽社會關係、促進社會和諧、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總體看,我國專業社會工作仍處在起步階段,基礎還比較薄弱,專業化職業化水平還不高,尤其是專業崗位不規範、數量較少,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水平較低,成為制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壯大和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重要瓶頸。開發和規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勵保障水平,是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的當務之急,是有效吸引和穩定廣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長期投身專業化社會治理與服務的迫切需要。
今後一個時期,各地要從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和創新社會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戰略高度,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擴大專業社會工作覆蓋領域和服務範圍,逐步加大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和規範力度,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保障制度,切實保障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水平,拓寬職業發展空間。各地在推進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工作中,要堅持按需設崗、以崗定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現實發展需要,積極開發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將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置到相應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落實相應的薪酬待遇。要堅持分類指導、有序推進。根據群團基層組織、城鄉社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性質與特點,適應不同領域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開發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與激勵保障措施。要堅持保障基層、穩定一線。充分發揮專業崗位的承載作用、薪酬待遇與激勵保障政策的導向作用,切實解決廣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後顧之憂,積極引導、重點保障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到基層一線和艱苦地區開展專業服務活動。
二、加快推進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
(一)明確社會工作職業任務。加快推進社會工作的職業化發展,根據不同領域社會工作服務需求與特點,逐步完善社會工作職業標準,明確社會工作職業任務。社會工作職業任務主要包括: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與技能,提供幫困扶弱、情緒疏導、心理撫慰、精神關愛、行為矯治、社會康復、權益維護、危機干預、關係調適、矛盾化解、能力建設、資源連結、社會融入等方面服務,幫助個人、家庭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幫助面臨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體建立支持系統;培育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活動、參與社區協商、化解社區矛盾、促進社區發展;組織開展社會服務需求評估、方案設計、項目管理、績效評價與行動研究;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督導,幫助督導對象強化專業服務理念、提升專業服務能力、解決專業服務難題;協助做好志願者招募、註冊、培訓與考核,引導和組織志願者開展社會服務。用人單位應按照社會工作職業任務要求,結合自身需求與特點明確和規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
(二)明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備要求。老年人福利機構、殘疾人福利和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收養服務機構、婦女兒童援助機構、困難職工幫扶機構、職工權益維護機構、婚姻家庭服務機構、青少年服務機構、社會救助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優撫安置服務保障機構等以社會工作服務為主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明確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醫院、學校、殯儀服務機構、人口計生服務機構等需要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的單位,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納入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範圍。貫徹落實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精神,積極探索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社會工作服務,逐步實現政府提供社會工作服務從“養人”向“辦事”轉變。支持引導相關事業單位在承接實施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中吸納和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城鄉社區服務站、街道(鄉鎮)綜治中心、社區綜治中心、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基層文化服務機構、群團組織服務陣地等基層公共服務平台以及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機構、安置幫教機構、禁毒戒毒機構、災害救援組織等根據需要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鼓勵有條件的街道和鄉鎮依託現有資源支持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延伸基層社會治理與專業服務臂力。
(三)規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聘用(任)。各地要支持引導城鄉社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明確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級,建立相應的社會工作職級體系,不斷拓寬和暢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職業發展空間。實行國家社會工作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相銜接,通過考試取得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聘用到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有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有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
三、切實做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保障工作
(一)合理確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根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從業領域、工作崗位和職業水平等級,落實相應的薪酬保障政策。對聘用到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對以其他形式就業於基層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企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由用人單位綜合職業水平等級、學歷、資歷、業績、崗位等因素並參考同類人員合理確定薪酬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整體工資水平,制定並適時調整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企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指導標準。完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成本核算制度,編制預算時要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人力成本作為重要核算依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單位應參考當地薪酬指導標準支付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各地要將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納入當地急需緊缺和重點人才引進範圍,按照規定享受戶籍落地、保障房申請等相關優惠政策;在選拔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時要充分考慮符合條件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二)加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表彰獎勵力度。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納入國家現有表彰獎勵範圍,對政治堅定、業績突出、能力卓著、民眾認可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給予表彰獎勵。開展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選拔培養活動,將獲選的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重點培養範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開展形式多樣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表彰獎勵活動。落實《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人才支持計畫實施方案》(中組發〔2012〕7號)要求,對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被選派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由國家或地方按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執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計畫”成績突出的單位,由國家或地方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教育研究機構等對單位內部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開展多種形式的表彰獎勵。鼓勵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有條件的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獎勵基金,對有突出貢獻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行獎勵。
(三)努力提高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地位。落實《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要求,注重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吸納進黨員幹部隊伍,選拔進基層領導班子,支持有突出貢獻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入人大、政協參政議政。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事業單位在招錄(聘)社會服務相關職位工作人員和選拔幹部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具有豐富基層實踐經驗、善於做民眾工作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逐步充實社會服務專業力量。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選舉進入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自治組織。引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優質的專業服務,贏得民眾認可,提升專業形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關愛基金。依託各類新聞媒體和活動載體,廣泛宣傳專業社會工作優秀人物、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大力報導專業社會工作發展歷程及最新成就,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專業社會工作發展的參與支持,大力營造關心、理解、尊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濃厚社會氛圍。
(四)關心艱苦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成長發展。落實國家為推動西部大開發,促進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發展的各項人才激勵政策。對錄(聘)用到艱苦地區工作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同等條件下在提拔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聘用(任)時優先予以考慮。對在艱苦地區服務滿兩年報考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自願長期留在艱苦地區工作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當地政府部門要根據有關政策協助解決其住房、子女就學、配偶就業等事宜。
四、進一步加強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落實工作職責。各地要將發展專業社會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各地綜治、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高度重視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工作,按照《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確立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機制要求,履行各自職責,相互支持配合。綜治部門要注重發揮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在促進基層社會治理、平安中國建設中的作用,協調推進綜治領域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工作。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引導作用,聯合推進各領域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加快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保障制度。財政部門要加大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支持力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將取得國家社會工作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範圍,指導做好相關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評價、薪酬待遇落實和激勵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計生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要做好各自領域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工作。各地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相互銜接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政策體系。
(二)加大資金支持。各地要將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勵保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加強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效益。各有關部門和組織要重視解決本系統、本領域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問題。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保障工作。符合國家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有關政策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促進社會工作服務人員就業。探索麵向市場開展社會工作服務,通過合理收費解決專業人員薪酬保障和機構生存發展等問題。
(三)強化督查落實。民政部會同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以及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群團組織將聯合組成督查組,對各地落實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政策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研究解決政策實施中的突出問題。各地相關部門要對本地區貫徹落實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政策的情況進行督查,確保各項政策要求落實到位,確保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有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其薪酬待遇水平與職業地位得到明顯提高。
民政部 中央綜治辦 教育部 公安部 法務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 全國婦聯 中國殘聯
2016年10月14日
意見解答
10月18日,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近日,記者就《意見》的出台採訪了民政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
一、《意見》制定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人才以用為本。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和人才激勵保障,是拓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空間、吸引和穩定廣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長期投身專業化社會治理與服務的迫切需要。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以來,通過社會工作教育培訓和職業水平評價政策制度多措並舉,初步建立了一支總量達到76萬人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但人才使用機制尚不健全,突出體現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總量少,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就業創業空間不足;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責任務不明確,人崗匹配度不高;社會工作職級體系不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成長發展空間狹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保障不到位,人才流失率高。這一系列問題,影響了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穩定和效能發揮,制約了社會工作職業化專業化水平的提升。
近些年來,各地在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方面進行了一系列創新探索,取得了很好效果,但崗位覆蓋領域依然較窄,人才激勵保障力度還有待進一步加大,亟需通過全國性的頂層設計,為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使用與激勵保障提供政策依據。
在全面總結各地做法、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民政部會同中央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聯合制定出台了《意見》,旨在破解制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使用的瓶頸問題,保障社會工作事業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意見》提出了按需設崗、以崗定薪,分類指導、有序推進,保障基層、穩定一線的原則。如何理解這些原則?
答: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是一項複雜系統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係到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意見》提出了三條工作原則,主要有以下考慮:
一是按需設崗、以崗定薪。首先,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必須遵循國家關於崗位開發設定的有關規定,落實中央關於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精神;其次,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要立足用人單位的實際需要,立足服務對象的社會工作服務需求;第三,薪酬待遇要與崗位職級、職責相適應,將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置到相應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落實相應的薪酬待遇。
二是分類指導、有序推進。社會工作涉及多個部門、多個行業和多個單位類型,各地發展情況也不盡相同。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激勵保障不能一刀切,要根據群團基層組織、城鄉社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性質與特點,適應不同地區、不同領域的具體情況,逐步加大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和規範力度,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保障制度。
三是保障基層、穩定一線。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要在解決廣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後顧之憂的基礎上,積極引導、重點保障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到基層一線和艱苦地區開展專業服務活動,關心基層一線和艱苦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成長發展。
三、《意見》對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和人才配備使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首先,《意見》對社會工作的職業任務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為用人單位開發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配備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實現按需設崗和人崗相適提供了指引。
其次,將2008年以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民政部聯合開發民政事業單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的經驗做法推廣到其他相關領域和相關單位,明確“老年人福利機構、殘疾人福利和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收養服務機構、婦女兒童援助機構、困難職工幫扶機構、職工權益維護機構、婚姻家庭服務機構、青少年服務機構、社會救助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優撫安置服務保障機構等以社會工作服務為主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明確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醫院、學校、殯儀服務機構、人口計生服務機構等需要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的單位,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納入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範圍”。
第三,針對社會工作直接服務民眾的職業特點,《意見》提出“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城鄉社區服務站、街道(鄉鎮)綜治中心、社區綜治中心、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基層文化服務機構、群團組織服務陣地等基層公共服務平台以及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機構、安置幫教機構、禁毒戒毒機構、災害救援組織等根據需要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鼓勵有條件的街道和鄉鎮依託現有資源支持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這些要求旨在有效擴大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範圍和數量,拓展社會工作服務的平台載體,加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備使用力度,進一步理順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資源的供需關係。
四、《意見》如何破解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發展空間不暢的問題?
答:科學合理的職級體系是職業發展與晉升的基礎。《意見》明確了社會工作職業任務和崗位開發要求,提出“支持引導城鄉社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明確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級,建立相應的社會工作職級體系”。同時,進一步明確“實行國家社會工作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相銜接,通過考試取得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為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技術崗位體系、規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聘用(任)、暢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晉升渠道、落實相關職務待遇提供了政策依據。
五、《意見》採取了哪些有力舉措來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水平?
答:薪酬待遇水平是廣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普遍關注的問題,也是穩定和發展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的重要激勵保障因素。《意見》在總結各地經驗做法的基礎上,明確了“根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從業領域、工作崗位和職業水平等級,落實相應薪酬保障政策”的總體要求,分類提出了不同單位類型、不同就業形式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的確定原則。
考慮到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主要就業於城鄉基層和體制外單位的實際,《意見》提出“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整體工資水平,制定並適時調整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企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指導標準”,為社區機構、社會組織和企業確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提供了參照。
鑒於政府購買服務是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運行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的重要資金來源,《意見》首次明確人力成本是社會工作服務成本的重要構成,要求“完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成本核算制度,編制預算時要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人力成本作為重要核算依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單位應參考當地薪酬指導標準支付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以政府購買服務為槓桿,引領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水平。
六、《意見》對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地位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社會工作在我國起步發展較晚,社會認知度、認同度相對較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職業地位還不高。為此,《意見》除對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薪酬待遇水平做出規定外,還提出了將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納入急需緊缺和重點人才引進範圍,在選拔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時要充分考慮符合條件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對政治堅定、業績突出、能力卓著、民眾認可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給予表彰獎勵,注重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吸納進黨員幹部隊伍、選拔進基層領導班子,支持有突出貢獻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入人大、政協參政議政等一系列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地位的政策要求,支持鼓勵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脫穎而出,在更大空間發揮作用。
此外,《意見》要求廣泛宣傳社會工作優秀人物、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大力報導社會工作發展歷程及最新成就,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社會工作發展的參與支持,大力營造關心、理解、尊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濃厚社會氛圍,不斷擴大社會工作的社會影響,促進提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職業地位。
七、《意見》對做好落實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政策制度貴在落實。《意見》是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推進社會工作事業發展的又一基礎性、關鍵性政策,為確保落實到位,首先,《意見》明確了十二個部門和群團組織在落實工作中的具體職責,並要求各地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形成從中央到地方相互銜接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政策體系。其次,《意見》要求將應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勵保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激勵保障工作。第三,《意見》要求強化督查落實,由民政部會同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以及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群團組織聯合組成督查組,對各地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有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其薪酬待遇水平與職業地位得到明顯提高。
內容解讀
10月18日,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民發〔2016〕186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堅持按需設崗、以崗定薪,分類指導、有序推進,保障基層、穩定一線的原則,提出了一系列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政策措施,是繼中央18部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之後又一關鍵性政策檔案,對協同破解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崗位不明確不規範、職業發展空間不暢通、薪酬待遇水平較低、職業地位不高等瓶頸問題,廣泛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紮根基層、安心一線服務困難民眾、參與社會治理,將具有重要促進和引導激勵作用。
《意見》針對社會工作職業內容不太完善的問題,進一步確立和充實了社會工作的職業任務。《意見》在總結提煉十年社會工作服務實踐基礎上,全面系統明確了我國社會工作職業任務,主要包括: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理念、方法與技能,提供幫困扶弱、情緒疏導、心理撫慰、精神關愛、行為矯治、社會康復、權益維護、危機干預、關係調適、矛盾化解、能力建設、資源連結、社會融入等方面服務,幫助個人、家庭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幫助面臨共同困境或需求的群體建立支持系統;培育社區社會組織、開展社區活動、參與社區協商、化解社區矛盾、促進社區發展;組織開展社會服務需求評估、方案設計、項目管理、績效評價與行動研究;開展社會工作專業督導,幫助督導對象強化專業服務理念、提升專業服務能力、解決專業服務難題;協助做好志願者招募、註冊、培訓與考核,引導和組織志願者開展社會服務。《意見》提出,用人單位應按照社會工作職業任務要求,結合自身需求與特點明確和規範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
《意見》針對社會工作專業崗位不明確、服務平台不充足的問題,進一步要求分類做好各領域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意見》提出,老年人福利機構、殘疾人福利和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收養服務機構、婦女兒童援助機構、困難職工幫扶機構、職工權益維護機構、婚姻家庭服務機構、青少年服務機構、社會救助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優撫安置服務保障機構等以社會工作服務為主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明確為主體專業技術崗位;醫院、學校、殯儀服務機構、人口計生服務機構等需要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的單位,要將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納入專業技術崗位管理範圍。街道(鄉鎮)社區服務中心、城鄉社區服務站、街道(鄉鎮)綜治中心、社區綜治中心、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基層文化服務機構、群團組織服務陣地等基層公共服務平台以及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社區矯正機構、安置幫教機構、禁毒戒毒機構、災害救援組織等根據需要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鼓勵有條件的街道和鄉鎮依託現有資源支持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延伸基層社會治理與專業服務臂力。
《意見》針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晉升空間不通暢的問題,進一步要求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級體系。《意見》強調,支持引導城鄉社區以及相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明確社會工作專業崗位等級,建立相應的社會工作職級體系。實行國家社會工作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相應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相銜接,通過考試取得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到高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有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聘用到中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有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聘用到初級專業技術崗位的,應具有助理社會工作師職業資格證書。《意見》進一步打通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級體系相銜接的政策通道。
《意見》針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水平較低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解決舉措。《意見》明確,對聘用到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工資待遇;對以其他形式就業於基層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企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由用人單位綜合職業水平等級、學歷、資歷、業績、崗位等因素並參考同類人員合理確定薪酬標準,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和公積金。《意見》提出,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整體工資水平,制定並適時調整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企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指導標準。完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成本核算制度,編制預算時要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人力成本作為重要核算依據。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單位應參考當地薪酬指導標準支付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意見》要求,將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納入急需緊缺和重點人才引進範圍,按照規定享受戶籍落地、保障房申請等相關優惠政策;在選拔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時要充分考慮符合條件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意見》針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社會認知度和職業地位不高的問題,提出要加大社會宣傳、表彰獎勵、選拔使用等工作力度。《意見》強調,要依託各類新聞媒體和活動載體,廣泛宣傳專業社會工作優秀人物、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大力營造關心、理解、尊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的濃厚社會氛圍。要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納入國家現有表彰獎勵範圍,對政治堅定、業績突出、能力卓著、民眾認可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給予表彰獎勵。開展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選拔培養活動,將獲選的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重點培養範圍。注重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吸納進黨員幹部隊伍,選拔進基層領導班子,支持有突出貢獻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進入人大、政協參政議政。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的黨政機關、群團組織和事業單位在招錄(聘)社會服務相關職位工作人員和選拔幹部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具有豐富基層實踐經驗、善於做民眾工作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鼓勵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選舉進入社區(村)黨組織、居(村)民自治組織。
《意見》特別提出要關心艱苦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成長發展,要求落實國家為推動西部大開發,促進邊遠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發展的各項人才激勵政策。對錄(聘)用到艱苦地區工作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同等條件下在提拔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聘用(任)時優先予以考慮。對在艱苦地區服務滿兩年報考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自願長期留在艱苦地區工作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當地政府部門要根據有關政策協助解決其住房、子女就學、配偶就業等事宜。
為確保各項政策要求落到實處,《意見》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和群團組織的工作職責,提出民政部將會同中央綜治辦、教育部、公安部、法務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部門以及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中國殘聯等群團組織聯合組成督查組,對各地落實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政策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要求落實到位,確保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有廣闊的職業發展空間,其薪酬待遇水平與職業地位得到明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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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4日,民政部、中央綜治辦、教育部等12部門聯合出台《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提出一系列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政策措施,以破解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崗位不明確不規範、職業發展空間不暢通、薪酬待遇水平較低、職業地位不高等瓶頸問題。
這份《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與人才激勵保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合理確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待遇。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整體工資水平,制定並適時調整城鄉社區、社會組織和企業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薪酬指導標準。將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納入急需緊缺和重點人才引進範圍,按照規定享受戶籍落地、保障房申請等相關優惠政策;在選拔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時要充分考慮符合條件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為暢通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晉升空間,《意見》要求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崗位職級體系,通過考試取得國家社會工作者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進一步打通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制度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職級體系相銜接的政策通道。
此外,《意見》提出,要加大社會宣傳、表彰獎勵、選拔使用等工作力度,關心艱苦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成長發展。對錄(聘)用到艱苦地區工作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同等條件下在提拔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聘用(任)時優先予以考慮。對在艱苦地區服務滿兩年報考社會工作專業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自願長期留在艱苦地區工作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當地政府部門要根據有關政策協助解決其住房、子女就學、配偶就業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