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登記
公司設立登記是指公司設立人按法定程式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並記錄在案,以供公眾查閱的行為。設定公司設立登記制度,旨在鞏固公司信譽並保障社會交易的安全。在中國,公司進行設立登記,應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應遵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准。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7條的規定,設立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的預先核准。其中,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准,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報送批准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批准。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下列檔案:⑴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⑵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設立登記程式
公司設立人首先應當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設立國有獨資公司應由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作為申請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作為申請人。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⑵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⑶公司章程;⑷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⑸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及其相關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⑹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⑺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⑼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⑽公司住所證明;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0條)。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⑵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⑶公司章程;⑷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⑸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檔案;⑹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⑺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檔案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准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對於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並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
由此可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檔案-方面其實是一樣的要求,只是相關法律檔案的簽署人的稱謂不同而已:在前者稱為股東,在後者則稱為發起人。當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檔案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公開發行股票的,還需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檔案。
三、公司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憑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納稅登記。”由此可見,公司經設立登記的法律效力就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進而取得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身份
四、公司登記
所謂公司登記,是指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法人團體資格確認的一種法律宣告,是一種公示和監督法律行為。公司登記在本質上仍屬公司設立行為,是公司設立這一系列行為的最後一個階段,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和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
設立成立
區別
長期以來,人們通常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相混淆,以致造成對公司設立的誤解,不能正確地認識公司設立的法律性質、公司設立過程中責任的特殊性和設立中公司特殊的法律地位。事實上,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二者並不相同,其區別主要如下:
概念不同
公司設立的概念前已述及。公司成立則是指公司在實質上依公司法組織設立,完成申請設立登記程式,經登記機關審核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
性質不同
公司的設立,係為組織公司之發起人之設立行為,有法律行為,亦有非法律行為;有民事法律行為,亦有受動的行政法律行為。而公司的成立則不是一種行為,而是指公司已取得法人資格的一種狀態,是對公司合法身份存在的一種表現形式。
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後,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稱的排它使用權等,而公司設立則無上述人格和權利。
公司設立與公司成立的聯繫是: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公司成立則是公司設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後果。順便說一下,有的學者將公司成立的性質說成是一種公法上之(國家)行政行為。不妥之處在於其將公司成立與公司登記相混淆。公司登記從主管機關或公司登記機關之行為看,是一種對公司進行審核和發照的行政處分行為;而公司成立則是公司登記的法律後果,是一種確認具備公司法人人格的狀態,而不是一種行為,更不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
設立條件
所有制企業
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全民所有制企業必須符合以下七個條件。
1.產品為社會所需要。
它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生產出來的產品必須是能滿足人們的物質需求和精神需求,為了滿足這種需求,企業提供的產品必須是符合國家質量標準要求的,不能提供偽劣殘次品,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同時對企業來說,生產的產品只有滿足人們的需求,才能銷售出去,企業提供的勞動價值才能實現,企業才有可能生存和發展。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的必要條件。
有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都是工業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必不可少的條件,沒有這些條件企業就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3.有自己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名稱是企業的標誌,企業名稱一是能標明企業的性質和面貌,二是能有利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中國專門制定有《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包括企業的住所和與生產經營相適應的處所,住所是企業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是企業的法定地址。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在一定的空間進行,沒有場所,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就無法進行。
4.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
資金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必備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資金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企業必須有資金;二是這些資金的來源必須是合法的;三是設立企業所需的資金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最低限額。
5.有自己的組織機構。
企業的組織機構是指企業的法人機關,法人機關對外代表企業承辦各種事項,對內實施管理活動。沒有組織機構,企業也是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廠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內部設立一些職能機構,如財務部、生產部、人事部等,以及職工代表大會。
6.有明確的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是企業所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內容的界定。明確的經營範圍也限定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內容。國家將經營範圍作為設立企業的必備條件,是國家管理的需要,也是明確企業權利義務,保障企業合法經營的需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要是指一些特殊要求,如環保、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等。
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人數分兩種情況:一是通常情況下,法定股東數須是50人以下。二是特殊情況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法定資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時,實繳的出資額,即經法定程式確認的資本。在中國,法定資本又稱為註冊資本,既是公司成為法人的基本特徵之一,又是企業承擔虧損風險的資本擔保,同時也是股東權益劃分的標準。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3.股東共同制定章程。
公司章程是關於公司組織及其活動的基本規章。制定公司章程既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便於外界監督管理和交往的需要。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有: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或名稱、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和職權及議事的規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項與清算辦法、其他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必須有自己的名稱。公司設立名稱時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指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
5.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生產經營場所可以是公司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經營地。生產經營條件是指與公司經營範圍相適應的條件。它們都是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設立公司的起碼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國《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以下六個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要有發起人,發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採取募集設立方式。
2.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的最低限額。
中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應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股本總額為公司股票面值與股份總數的乘積。同時還規定,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最低限額需要高於人民幣500萬元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在發起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應認購公司發行的全部股份;在募集設立的情況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數的35%。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組成。
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董事會是公司股東會的執行機構,由5~19人組成。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合夥企業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五個條件。
1.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合夥企業合夥入至少為2人以上,這是最低的限額。最高限額未作規定。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同,合夥企業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合夥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
2.有書面合夥協定。
合夥協定是由各合伙人通過協商,共同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達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合夥協定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定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合伙人的出資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對勞務出資,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
4.有合夥企業名稱。
合伙人在成立合夥企業時,必須確定其合夥企業名稱。該名稱必須符合企業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
5.有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合夥企業要經常、持續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有一定的營業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所謂必要條件,就是根據合夥企業的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如果欠缺則無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條件。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字樣為XX研究院;XX研究所;XX中心;XX經營部;XX社;XX部 等。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採取實物、土地使用權、智慧財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投資人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註明。
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個人獨資企業不需要註冊資金
公司章程
章程特徵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內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檔案。公司章程作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規則,在公司存續期間具有重要意義。
公司章程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範,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範,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公開性主要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內容不僅要對投資人公開,還要對包括債權人在內的一般社會公眾公開。
章程訂立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訂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訂公司章程,而後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訂方式。公司章程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同意並在章程上籤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章程內容
公司章程的內容即指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公司章程的具體內容可因公司種類、公司經營範圍、公司經營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但都可以歸為以下三類:
1.絕對記載事項。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規定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對於絕對記載事項,公司有義務必須一一記載,沒有權利作出自由選擇。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將導致整個章程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公司章程的相對記載事項,是指法律列舉規定了某些事項,但這些事項是否記入公司章程,全由章程制定者決定。相對記載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3.任意記載事項。公司章程的任意記載事項,是指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公司章程制定者認為需要協商記人公司章程,以便使公司能更好運轉且不違反強行法之規定和公序良俗之原則的事項。如公司之存續期限,股東會之表決程式,變更公司之事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報酬等。
法律規定
中國公司法第25條和第82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給予了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絕對記載事項。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⑴公司名稱和住所;
⑵公司經營範圍;
⑶公司註冊資本;
⑷公司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⑸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⑹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⑻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2.股份有限公司的絕對記載事項。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⑴公司名稱和住所;
⑵公司經營範圍;
⑶公司設立方式;
⑷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
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⑹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⑺公司法定代表人;
⑻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⑼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⑽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⑾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⑿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採取較為寬鬆盼規則;而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事項則採取較為嚴格的規則,要求記載的事項較多。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資合性質和開放性所決定的。
章程效力
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1.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效力表現在,公司自身的行為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具體而言,一是公司應當依其章程規定的辦法,產生權力機構、業務執行和經營意思決定機構、監督機構等公司組織機構,並按章程規定的許可權範圍行使職權;二是公司應當使用公司章程上規定的名稱、在公司章程確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對公司股東負有義務,股東的權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時,可對公司起訴。
2.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東制定,並對股東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不僅限於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東,而且對後來加入公司的股東是同樣的,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規則性質所決定的。公司章程對股東的效力主要表現為股東依章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如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轉讓出資、查閱有關公開資料、獲取股息紅利等;同時,負有繳納所認繳的出資及公司章程上規定的其他義務。
3.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公司章程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效力表現為,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若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之行為超出公司章程對其賦予的職權範圍。其應就自己的行為對公司負責。
章程變更
公司章程的變更是指已經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原則上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不論是絕對記載事項還是任意記載事項,只要確屬必要,均可變更。但公司章程在變更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其一,不損害股東利益;其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其三,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即不得因公司章程的變更,而使一個公司法人轉變為另一個公司法人。
就公司章程變更的程式而言,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再次,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中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法第44條第2款);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公司法第104條第2款)。公司章程變更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資本
涵義
公司資本也稱為股本,它在公司法上的含義是指由公司章程確定並載明的、全體股東的出資總額。公司資本的具體形態有以下幾種:
1.註冊資本。即狹義上的公司資本,是指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的資本。公司法第2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發行資本。又稱認繳資本,是指公司實際上已向股東發行的股本總額。發行資本可能等於註冊資本,也可能小於註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發行資本一般等於註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註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註冊資本。
3.認購資本。是指出資人同意繳付的出資總額。
4.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成立時公司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它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由於股東認購股份以後,可能一次全部繳清,也可能在一定期限內分期繳納。故而實繳資本可能等於或小於註冊資本。
中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對公司資本採納了一定程度上的授權資本制,即允許公司成立時股東只實際繳付一定比例的認繳資本,其餘認繳的資本在公司成立後的一定期限內繳清即可。所以,公司的註冊資本等於公司成立時全體股東的認繳資本總額,但公司成立時的實繳資本可能小於註冊資本。
原則
公司資本原則,是指由公司法所確立的在公司設立、營運以及管理的整個過程中為確保公司資本的真實、安全而必須遵循的法律準則。傳統公司法所確認的三項資本原則最為重要,即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和資本不變原則。
1.資本確定原則。資本確定原則是指公司設立時應在章程中載明的公司資本總額,並由發起人認足或募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很少有國家嚴守此項原則。如前所述,中國原來的公司法實行的是嚴格的資本確定製度,即要求公司資本於公司成立之時全部募足並全部繳足,並要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但新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對此做了修改。
2.資本維持原則。資本維持原則又稱資本充實原則,是指公司在其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中國公司法貫徹了資本維持原則的要義,規定了若干強制性規範以確保公司擁有充足的財產。主要有: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或股東不得退股,不得抽回股本;股票發行價格不得低於股票面值;公司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可視為資本儲備,主要用途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經營規模而增加資本;虧損或無利潤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原則上不能收購自己的股份,也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等。
3.資本不變原則。資本不變原則是指公司資本總額一旦確定,非經法定程式,不得任意變動。實際上資本不變原則是資本維持原則的必然要求。中國公司法主要對公司資本的減少作出嚴格限制。這些規定有: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於減資決議後的法定期間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並且公告;債權人有權在法定期間內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後的數額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資本資產
傳統公司法上韻資本三原則有其制度價值,主要在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增強公司信用。但隨著商業的發展和信用制度的變化,公司的信用並不主要取決於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而是取決於公司現有的資產狀況以及市場信用,所以傳統的公司資本三原則已經受到挑戰,相關的變革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如授權資本制的產生和運用。
嚴格的公司資本三原則的主要弊端在於:一是限制了民商事主體進入市場的資格和機會,設定過於苛刻的市場準入門檻而阻礙了人們的投資積極性,進而不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二是增加了公司設立時的資本募集難度,不便於公司的創設;三是增加了公司運營中的資金成本,導致資本的閒置,進而加大了公司經營的總體成本;四是誤導人們對公司信譽、履約能力、資信等方面的判斷,以為註冊資本數額大的公司就是信譽好的公司,進而使得人們忽視了對公司資產的客觀考量與判斷,並且使得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大量發生。
公司的信用特別是公司的償債能力其實與公司成立時的註冊資本關係甚微,因為公司是以其全部資產(而不是註冊資本)對外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若公司成立時註冊資本為100萬元,現有資產為300萬元,公司需以300萬元的全部資產承擔債務清償義務;反之,若公司註冊資本為300萬元,現有資產僅100萬元,公司也只能以此100萬元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正是基於對公司資本性質與意義的上述理解,中國新修改的公司法在公司資本制度方面做了重大修訂,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的數額,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由原來的10萬元、30萬元和50萬元降低為3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由1000萬元降為500萬元。二是取消實繳資本制,由原來的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繳清全部註冊資本才能成立公司(即原公司法規定的“註冊資本為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出資額”)修改為分期出資,即“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亦即公司成立時股東不必實際交納全部出資,而可以先成立公司,再分期交納出資。三是取消了原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比例的強行性規定的限制(即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50%),改為根據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定。四是取消了原公司法將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按公司種類分別採取不同法定最低註冊資本數額的規定,改為統一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數額。
設立程式
發起
1)制定公司章程;
2)發起人認購首次發行的股份;
3)發起人繳納出資;
4)全部股東繳納完畢後,應當由法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5)選舉董事長和監事會;
6)申請設立登記;
7)領取營業執照並公告。
募集
1)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定,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2)發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由發起人不少認購於35%的股份;
4)發起人公告招股說明書,並製作人股書;
5)與證券經營機構和銀行分別簽訂股票承銷協定和代收股款協定;
6)認股人認股並繳納股款;
7)法定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8)召開創立大會;
9)申請設立登記;
10)領取營業執照並公告
設立流程
1、編寫“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2、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個私章,給他們講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費用大概20元左右。
3、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聯繫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領取一張“銀行詢征函”(必須是原件,會計師事務所蓋紅色章)。
4、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
所有股東帶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錢到銀行,帶上公司章程、工商局發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證、用於驗資的錢、空白詢征函表格,到銀行去開立公司帳戶,你要告訴銀行是開驗資戶。開立好公司帳戶後,各個股東按自己出資額向公司帳戶中存入相應的錢。
銀行會發給每個股東繳款單、並在詢征函上蓋銀行的章。列印當日“對賬單”且加蓋銀行業務專用章。
5、辦理驗資報告:
拿著銀行出具的現金繳款單、銀行蓋章後的詢征函,銀行對賬單,法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契約、房產證複印件,到會計師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一般費用500元左右(50萬以下註冊資金)。
6、註冊公司:
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契約、房產證複印件、驗資報告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5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執照。
此項費用為註冊資金萬分之八的註冊登記費用。最低限額為138元。省工商局則有2000元會員費。
7、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財務章。後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8、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費用是148元。辦這個證需要5個工作日,技術監督局會發一個受理通知書,五個工作日以後根據受理通知書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驗資報告裡的註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與銀行詢證函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公章。
9、辦理稅務登記:
領取執照後,3-5日內到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證。一般的公司都需要辦理2種稅務登記證,即國稅和地稅。所需資料:驗資報告,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公司章程,房產證複印件,房屋租賃契約,法人、經辦人身份證原件,以上各個材料複印件均是2份,法人身份證複印件4份,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然後填寫稅務局當場領取的稅務登記表,遞交資料。
辦理稅務登記證時,必須有一個會計,因為稅務局要求提交的資料其中有一項是會計資格證和身份證。你可先請一個兼職會計,小公司剛開始請的兼職會計一般200元工資就可以了。
10、銀行開立基本帳戶:
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正本原件,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證,以上證件A4紙複印各一份並且攜帶公章,財務章,私章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最好是在原來辦理驗資時的那個銀行的同一網點去辦理,否則,會多收100元的驗資帳戶費用。
開基本戶時,還需要購買一個密碼器(從2005年下半年起,大多銀行都有這個規定),密碼器需要280元。今後你的公司開支票、劃款時,都需要使用密碼器來生成密碼。
11、領購發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銷售商品的,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票,如果是服務性質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票。需要印刻防偽公章,和發票專用章
流程概述
核名稱——開驗資戶——存註冊資金——驗資——交工商設立資料——拿營業執照—— 刻章——辦組織機構代碼證——辦稅務登記證——開基本戶(納稅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