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信貸

某些個人或組織低條件借出的高利息的借款,俗稱高利貸,表現為無銀行信貸要求的職業收入和房產所有權審批程式,極容易借款成功,代價是到期需返還高於銀行貸款利率更多利息,如逾期未還完的,遭受利滾利的利息加本金的巨額摧殘,情節較為惡劣,後果較為嚴重。
民間借貸的發生往往與民間信用緊密聯繫在一起,簡稱為民間信貸。古老的民間借貸與信用的現象及相互關係大概可追溯到原始社會末期。戰國時期齊國的孟嘗君在自己的封邑“薛”地放債取息,作為奉養賓客的財源之一,這可能是關於民間借貸最早的文字記載⋯1。“會”是古代民間普遍和主要的資金借貸的互助組織。“會”在民間的名稱繁多、形態各異,設立的目的包括應付家庭喪葬乏費、預籌子女婚嫁費用、看秋、酬香或過年、修房和儲蓄等,會員主要是有親緣、業緣和地緣關係的人。在眾多的“會”中。“錢會”是組織最為嚴密、形態最為發達的一種。直到目前,民間借貸一直都很有市場。農民民眾之間互通有無,城市居民、個體戶和私營中主要依托熟人的信用關係來控制信貸風險。20世紀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展開(1985年中共中央發布的l號檔案提出要“適當發展民間信用”),民間借貸在廣度和深度上都顯著提高。其形式越來越多,範圍不斷拓寬,工具日益繁雜,參與者和規模持續增長、信用形式本身也不斷完善和成熟,民間借貸對社會經濟金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由於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暴露出種種問題,所以20世紀90年代中企業之間謂劑餘缺.在很多情況下都是通過民間信用形式進行的。概言之.民間借貸主要指私人之間的資金借貸關係,也包括個人與“會”等資金互助組織間的資金借貸關係。資金供求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隨行就市,並參照借方的經濟實力、資信和信用經營風險等事先講明借貸利息、償還期限等,通過直接或間接方式進行借貸。民間信貸的方式囊活,在鄉土社會期以後,國家加強了對這一領域的監管,越來越多的投資者也因為民間借貸中頻繁出現的信用危機而對參與民間借貸持謹慎態度。再如上這一時期我國的資本市場有了較快發展,部分民間可支配資金漸漸流向了股票及國債市場。但是,我國學者對民間金融現狀的研究表明,儘管政府嚴厲監管,民間借貸卻始終在人們的現實生活中存在.間或以隱蔽的形式在民間的經濟金融活動中充當著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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