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原縣建設局的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將指導城市客運管理的職責劃給縣交通運輸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污水排放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確保城區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城鄉規劃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規劃、房地產業、建築業、建材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勘察設計諮詢業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擬定地方性實施細則和具體辦法;監督檢查住宅與房地產業、建築行業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負責房地產及建築市場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實施行業監督管理。(二)負責對全縣城鄉規劃的指導管理工作。負責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參與編制土地規劃、區域規劃;承擔對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三)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負責制定全縣住房保障規劃和年度保障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有關廉租住房規劃及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負責鄉鎮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
(四)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項方針、政策;擬訂適合縣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縣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五)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參與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指導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核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準、全國及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準、經濟定額,負責工程造價管理,制定地方價格估價表,組織發布造價信息;對全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進行管理和重點工程項目的預算審查;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並監督執行。
(八)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和城鄉建設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裝飾裝修、設備安全、工程監理、技術諮詢、建築構配件生產、非標準設備加工生產、檢測試驗等企事業單位資質、資格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住房和建設系統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擬定建築領域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管理的規定並組織實施。
(九)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建材行業管理,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的推廣工作;負責建築節能推廣套用。
(十)承擔規范村鎮建設及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重點鎮、中心鎮的規劃和建設。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二)管理縣城公用事業。負責縣城供水、排水、燃氣的行業管理;管理市政設施、城區防汛排澇;管理縣城園林和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
(十三)指導各鄉鎮住房和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綜合開發管理、辦理資質審查,對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動態監控;負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預售審批、驗收備案。負責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套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參與核定廉租房租金標準和經濟適用房的銷售指導價格;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
(十四)承擔城市重點工程建設工作;負責編制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畫,管理城市維護建設資金。
(十五)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的建設和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污水排放和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確保城區生活污水達標排放。
(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參與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組織評審論證並參與初步設計階段前的方案設計審核;負責前期審核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村鎮建設的規劃管理,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十七)配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證後違法建設進行認定和查處;承辦涉及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事項。
(十八)承擔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財務審計股)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查;承擔機關文電、信息、會務、檔案、信訪接待、安全保衛、保密等工作;負責全系統的人事、人才、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計生、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
負責局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並監督局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對系統內各單位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對城市公共設施的建設及維修費用決算進行審計;編制城市維護資金使用計畫;監管各類住房和城鄉建設政策性資金的歸集和使用;組織編制和實施部門預算;負責系統內的相關統計、信息工作。
(二)行政審批服務股(政策法規股)
研究擬定建設行業體制改革方案和措施,並組織落實;組織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審查、協調和報批;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開展行業執法檢查;指導城建監察工作;負責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履行法律賦予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行政審批相關事項;負責審查、受理、核准、頒發管轄範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證件、證照;對行政許可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辦事流程服務及諮詢。
(三)城鄉規劃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城鄉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起草本縣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城鄉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和報批工作;參與研究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年度計畫;負責縣城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承擔縣城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負責城鄉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參與建設工程的前期論證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建設項目的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質、建設內容及變更,提供規劃設計條件;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市政工程、綜合管線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查;負責綜合管線和城市道路紅線、斷面、高程及其他市政工程的規劃審查;負責審查報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相關規定,負責縣城建設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和協調縣城市政設施、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園林綠化等的管理和日常管護;協助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城區防汛抗旱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研究擬訂縣城以下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以及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居住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村鎮的綜合開發和建設;指導全縣重點鎮建設;指導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
(四)建築業監管股(建築節能與科技股)
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市場準入、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住房和建設系統的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建材行業管理;參與系統企事業單位改制工作。
研究制訂全縣建築業、建材行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對全縣建築業實行行業管理,歸口管理局直屬建材和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室內裝飾、安全生產、契約、施工許可證管理;負責監督工程監理、施工圖審查和抗震設防審查;監督工程建設規範、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材料動態價格的發布、執行;負責全縣建築業和局屬建材企業的統計工作。組織研究建材產品的開發利用;配合有關部門對全縣建材企業的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降耗情況進行督查。
擬定建築節能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檔案規定;組織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負責指導牆體材料革新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等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套用;指導建材產品產業結構調整,推廣節能降耗的新型建築材料。
(五)住房保障與房地產開發管理股
擬訂住房發展相關規定,指導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征地拆遷安置房和舊住宅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配合做好有關政策性資金監管工作;負責住房保障的統計和上報工作;指導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指導鄉鎮住房保障工作。
負責編制全縣房地產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開發計畫;指導協調開發建設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查處房地產開發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預審,負責房地產預售,指導房地產竣工驗收及交付管理,負責小區驗收整改保證金的監管,負責指導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檔案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統計及市場調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