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次性非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才作跨期分攤的一種方法。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當舊的差異轉回時,又有新的差異發生,將其抵消,使其差異永遠延續下去故不作跨期分攤。
部分分攤法的示例例如固定資產使用的前半期會累積暫性差異,後半期開始轉回,本應增加所得稅,但因又有新購進的固定資產,產生新的暫時性差異,使轉回的差異抵消,支付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是遙遙無期,故不須跨期分攤。
部分分攤法的不採用原因無論非重複發生還是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均應作所得稅的跨期分攤的一種方法。暫時性差異的分攤應採用全面分攤法,而不採用部分分攤法,其主要理由如下:
(1)會計主要記錄歷史過程,如果將未來可能發生交易的所得稅影響數與所得稅的影響數抵消,並不妥當。
(2)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影響數,應在相關事項入賬的同一會計期間確認。
(3)企業管理部門不應武斷地決定哪些暫性差異將來會轉回,哪些不會轉回,從而任意杜撰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4)個別暫性差異將來會轉回。即使是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雖然在轉回年度可能被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抵消,但不足以否認每年有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及舊差異轉回的事實,就如同應付賬款賬戶餘額雖然不變,並不表示沒有新賬發生或舊賬償付一樣,所以,所有已經存在暫時性差異均應作跨期分攤。
完全分攤法的思路是根據全行不同類型責任中心提供內部服務的順序和交易處理量,來分配所有的間接成本或日常管理費用到利潤中心。部分分攤法僅僅將各類直接成本分攤到產品等成本對象上,而不分攤間接費用。
部分分攤法也可分為兩種。第一種方法是預期成本分攤法:單位根據全年需達到的業務量在年初估算的預期單位成本,預期單位成本考慮直接費用、間接費用,費用分攤最終由預期單位成本和實際業務量共同決定,預期單位成本同實際單位成本的差異由發生費用的責任中心承擔。第二種方法是標準成本法:作業成本法中最著名的就屬標準成本法。標準成本法一般是在分析操作標準、時間、動作以及工作流程的基礎上估計出的單位標準成本。標準成本往往是最有效率的,是理想化的單位成本。最終費用分攤是由標準單位成本和實際業務量共同決定,實際成本同標準成本的差異由發生費用的責任中心承擔。
雖然國外不少銀行都採取部分成本分攤法,但這種方法要求大量的調研、考察和基礎數據,從國內銀行的現狀出發,完全成本分攤法更具有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