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利用水利工程費用分攤

對綜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費用,在各受益部門或地區間進行合理分配的工作。許多水利工程都是多目標開發的綜合利用工程,建成投入運行後,可給國民經濟許多部門和有關地區帶來防洪、灌溉、水力發電、航運、城鎮供水、水產養殖、旅遊等多方面的效益,其建設投資和運行費,相應地應由各受益部門或有關地區共同分擔。

綜合利用水利工程費用分攤

正文

對綜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費用,在各受益部門或地區間進行合理分配的工作。許多水利工程都是多目標開發的綜合利用工程,建成投入運行後,可給國民經濟許多部門和有關地區帶來防洪灌溉水力發電、航運、城鎮供水、水產養殖、旅遊等多方面的效益,其建設投資和運行費,相應地應由各受益部門或有關地區共同分擔。
分攤目的 ①協調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對綜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要求,選擇合理的開發方式和工程規模;②分析和選擇合理的技術參數和運行方式;③進行各受益部門或地區的經濟效果和財務效果分析評價;④為國家編制水利發展規劃,安排建設計畫,籌措建設資金和運行費提供依據。
分攤原則 一項綜合利用的水利工程設施,一般包括水庫、樞紐工程和配套工程設施等幾部分。樞紐工程往往由擋水建築物泄水建築物輸水建築物水電站建築物過壩設施等組成。配套工程設施主要有灌溉工程的進水建築物和各級渠系,水力發電工程的輸變電工程設施,給水工程的引水建築物和輸配水管網,通航工程的碼頭錨地等。對綜合利用水利工程的費用進行分攤,一般先根據各項建築物和設施的性質和效用進行分類,然後按照誰使用受益,誰承擔相應費用的原則進行分攤。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建築物分類和費用分攤原則如下。
專用工程設施 為某受益部門或地區專用的工程設施,如灌溉渠首工程和各級渠系及控制建築物,是灌溉部門專用的工程設施;水電站廠房、水電站的發電設備和輸變電系統是電力部門專用的工程設施等;為某一地區供水的管道,是該地區專用的工程設施。這類工程設施是各受益部門或地區為獲得預期效益必需的專用設施,其費用相應地應由該受益部門或地區承擔。
公用工程設施 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共用的工程設施,如水利樞紐的攔河閘溢洪道及水庫等,是防洪、治澇、灌溉、發電、航運、供水等部門為獲得效益所共同必需又可共用的工程設施。這類工程設施的費用,應合理地由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共同分擔。通常所說的綜合利用水利工程費用分攤,主要是指這類工程設施的費用分攤。
補償工程設施 為補償受損部門或地區的損失,恢復江河原有功能的工程設施,如因攔河修建閘壩,影響正常通航和竹木流放,妨礙魚類正常洄游,為恢復江河原有通航能力,維護魚類繁育的環境而修建的船閘升船機筏道魚道等。這些工程設施雖然是航運、水產部門專用,但並不增加這兩部門的效益,而是為了恢復江河原有功能,屬於補償性質,其費用通常由除受損部門或地區以外的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共同分攤。如果結合水利工程的興建,提高江河原有功能,最常見的是提高航道的標準,由於航運部門獲得新的效益,因此擴大功能增加的費用,原則上應由航運部門承擔。
兼用工程設施 雖為某部門或地區專用,但兼有公用作用的工程設施,如水電站廠房,它雖是水力發電部門專用的工程設施,但兼有擋水建築物的作用等。這類工程設施的費用,一般可分為兩部分:可替代公用工程設施的費用,按公用工程設施對待,由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共同分攤;為受益部門或地區專用而增加的補充費用,按專用工程設施費用對待,由專用部門或地區承擔。
公用工程設施費用分攤方法 現行的分攤方法,各有其優缺點,尚難找到一種可適用於各種情況,比較嚴密和完善的方法。為使分攤結果較為合理,可同時採用幾種方法,然后綜合分析其成果,並通過協商加以確定。
按受益主次分攤法 根據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在綜合利用工程設施中的受益主次地位,進行分攤。主要受益者承擔主要份額,次要受益者承擔較小份額。具體承擔的份額,通過分析計算或協商確定。一般情況下主要受益者承擔單獨舉辦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費用,次要受益者分擔聯合舉辦等效替代工程設施的補充費用,並依此類推。如各受益者所獲得的效益相近,可進行均等分攤。
按占用工程效能指標比例分攤法 根據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占用綜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功能指標,如庫容、調節水量的比例進行分攤。
按效益指標比例分攤法 根據各受益部門或地區所獲得的效益或單獨舉辦等效替代工程所需的費用的比例進行分攤。
可分離費用-剩餘效益分攤法 先分析計算各受益者應承擔的可分離費用,進行第一次分攤,將工程總費用減去各受益者的可分離費用的總和後所剩餘的費用,再按各受益者的剩餘效益的比例進行第二次分攤。可分離費用與分攤的剩餘費用之和,即為該受益者應分攤的費用。可分離費用是指為滿足某受益者的要求,綜合利用水利工程需增加又可分離出來的費用。如A、B、C三個部門聯合興辦一項綜合利用水利工程,其總費用為K,若僅滿足A、B兩部門的要求,其費用為KAB ,則K-KAB =KC,即為因考慮C部門的要求而增加的補充費用,稱為C部門的可分離費用,余類推。剩餘效益系指受益者所獲得的效益或單獨興建等效替代工程的費用(兩者中取其數值小者)與可分離費用的差額。這種分攤方法較為複雜,但比較合理,已為許多國家所採用。
等經濟效果分攤法 按使各受益部門或地區分攤的費用可獲得同等經濟效果的分攤方法。常見的有等抵償年限法、等經濟效果係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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