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分攤法

無論非重複發生還是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均應作所得稅的跨期分攤的一種方法。 (2)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影響數,應在相關事項入賬的同一會計期間確認。 (4)個別暫性差異將來會轉回。

全面分攤法(Comprehensive allocation
無論非重複發生還是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均應作所得稅的跨期分攤的一種方法。暫時性差異的分攤應採用全面分攤法,而不採用部分分攤法,其主要理由如下:
(1)會計主要記錄歷史過程,如果將未來可能發生交易的所得稅影響數與所得稅的影響數抵消,並不妥當。
(2)暫時性差異產生的所得稅影響數,應在相關事項入賬的同一會計期間確認。
(3)企業管理部門不應武斷地決定哪些暫性差異將來會轉回,哪些不會轉回,從而任意杜撰企業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
(4)個別暫性差異將來會轉回。即使是重複發生的暫時性差異,雖然在轉回年度可能被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所抵消,但不足以否認每年有新發生的暫時性差異及舊差異轉回的事實,就如同應付賬款賬戶餘額雖然不變,並不表示沒有新賬發生或舊賬償付一樣,所以,所有已經存在暫時性差異均應作跨期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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