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遼寧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是工藝美術行業中從事工藝美術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的行業性的社團組織;是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是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以開展有效服務為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規,維護行業利益,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服務,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為豐富廣大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繁榮和發展工藝美術事業,促進工藝美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做出貢獻。
協會的主官部門為省政府工藝美術行業主管部門。本協會接受省政府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本行業主管部門和本行業的全國性民眾組織的業務指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遼寧省工藝美術行業協會,是工藝美術行業中從事工藝美術研發、生產、銷售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的行業性的社團組織;是會員單位共同利益的代表,是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
第二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體會員,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以開展有效服務為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行規,維護行業利益,貫徹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為政府決策服務,協助政府做好行業管理工作,為豐富廣大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繁榮和發展工藝美術事業,促進工藝美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協會的主官部門為省政府工藝美術行業主管部門。本協會接受省政府社團管理部門的監督。接受本行業主管部門和本行業的全國性民眾組織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協會註冊地址:遼寧省瀋陽市皇姑區北陵大街56號(遼寧省機械研究院有限公司622、629室)。郵編:11003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積極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溝通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聯繫,倡導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行業的發展創造氛圍。
二、 維護和保障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反映本協會成員單位的意見、要求和建議,開展工藝美術行業經濟發展的調查研究,進行行業信息的收集、分析、研究和發布,充分發揮協會在市場中的中介組織作用。
三、 積極培育、開發國內外市場,發布市場行情信息,舉辦產品的訂貨會、展銷會、展覽會等。組織、承辦工藝美術產品的評優工作。加強行業自律。
四、 組織協調協會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本行業與其它行業之間的合作與聯繫,協調行業與有關部門的關係。
五、 開展行業教育、培訓和人才開發工作。採取多種方式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等多種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人才交流,推動會員單位素質的提高。
六、受政府委託,制定、修改行業的經濟管理標準和質量標準,規範行業行為,協助政府協調銷售價格,參與打假和反傾銷活動。
七、受政府委託,組織、承辦省級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和工藝美術產品的評優工作,組織、承辦省級工藝美術先進工作者的評選工作,負責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推薦工作。
八、 應會員單位的邀請,為其聘請經濟專家、學者、工藝美術大師進行理論教學、企業策劃和技術指導。
九、搭建海內外經濟交流平台,為會員單位提供進出口貿易服務和國際貿易政策諮詢。
十、組織發展本協會公益事業,編寫行業會刊,出版行業刊物,進行網路信息發布。
十一、開展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友好往來和業務交流。
十二、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交辦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
第七條 入會條件
一、凡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管理營業執照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以及相關的社會團體,大專院校,承認本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均可申請入會。
二、凡與本行業有關的經濟專家、學者、教育工作者、藝術大師,對本行業發展有較大貢獻,在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科技、管理人員(包括僑胞、港澳台胞和外籍人員),本著自願的原則,有入會要求,可申請入會或被聘為名譽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遞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報有關資料。
三、經秘書處提議,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入會。
四、名譽職務或顧問,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或聘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對本協會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享有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可向協會提出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單位的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疑難問題進行攻關和指導。
七、提請協會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工藝美術行業的管理法規。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行業利益。
三、承擔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向協會提供有關生產經營情況和科學技術、市場信息資料和先進經驗。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宣傳協會章程、發展新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或電子郵件形式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如一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過常務理事會討論,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暫停或取消會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和修改協會章程,制定行規行約。
二、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大會認為有必要決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日常工作。對代表大會負責,對外代表協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納和處罰;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建立工藝美術專家庫和行業數據信息庫。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協會工作計畫,並監督執行。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及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2)。
第二十一條 協調協會與政府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的關係;協調會員之間的矛盾。
第二十二條 決定獎勵先進單位、個人和處理違法違規事宜。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取通訊或網路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品德作風優秀;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五年,任期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事長(即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負責理事會的全面工作。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的設立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審批本會重大財務開支。
第三十條 協會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協助理事長工作,抓好自己分管和理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和理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主持本協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等人選的建議名單,經理事長辦公會議審議後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收取標準:
一、團體會員的會費每年500—3000元
副理事長單位每年會費3000元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會費2000元
理事單位每年會費1000元
團體會員單位每年會費500元
二、個人會員的會費每年50元。
三、協會秘書處負責會費的收取工作。收到會費後,應及時開具由財政部門監製,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四、會員交納會費時,可以通過現金、支票或轉賬等形式交納到協會帳戶,會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持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或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用人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必須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經 2008 年3 月 12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